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如何划分各肇事车辆责任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交通事故 二次碰撞 导读:本期聚焦无意思联络的多辆机动车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通过串联权威观点和裁判案例,为读者研读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权威案例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前后二次碰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作为一次
交通事故 二次碰撞   导读:本期聚焦无意思联络的多辆机动车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通过串联权威观点和裁判案例,为读者研读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权威案例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前后二次碰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  【案例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前后二次碰撞,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在交警部门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出具了同一案号的两份关联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属于存在竞合(累计)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特殊情形,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再依据两次碰撞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按份责任。  案号:(2016)渝0103民初445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  法律评析  一、前后两次碰撞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这是本案中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的次数认定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条件。在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前后两次碰撞间隔近5分钟,发生在两个独立时空,产生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两次事故;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时间不同,但地点一致,原因力竞合,损害结果难分,应纳入一次事故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二次撞击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及类型是本案中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者直接因果关系,方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等,纯属学理概念,并不具备法定效力。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并不属于法律适用范畴,相反归于事实认定范畴,即如何来考量和确信某类特定事物之间的关联程度。  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1.竞合侵权行为致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应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后果,由卢某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负20%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