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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处分权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信息公开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信息公开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判断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具有处分权。上级行政机关为了解掌握下级行政机关的履责情况而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就相关履责信息填报备案材料并报送其备案,虽然下级行政机关是履责信息的制作机关,但备案信息的处分权仍在上级行政机关,履责信息与备案信息的处分权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裁判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18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德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罗德方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6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土资源部针对罗德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227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答复罗德方以信函邮寄的方式向其提供川府土〔2011〕748号、川府土〔2011〕751号、川府土〔2011〕752号、川府土〔2011〕760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备案表》。罗德方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6〕1228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罗德方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书及被诉告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国土资源部收到罗德方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份,申请的内容分别为:“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48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51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52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60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内容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向罗德方送达。罗德方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审查后,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于同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罗德方送达。罗德方不服被诉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判断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具有处分权。上级行政机关为了解掌握下级行政机关的履责情况而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就相关履责信息填报备案材料并报送其备案,虽然下级行政机关是履责信息的制作机关,但备案信息的处分权仍在上级行政机关,履责信息与备案信息的处分权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因此,对备案信息上级行政机关仍是适当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本案中,罗德方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48、751、752、760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2007]326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据此,国土资源部是上述备案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本案中国土资源部将该备案表提供给罗德方,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至于罗德方认为国土资源部没有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因现有证据及相关规定并未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向国土资源部报备时,需要一并提供批准文件,罗德方认为其所申请的备案信息中应当包含批准文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经审查被诉告知书的程序及复议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罗德方针对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决定书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罗德方的诉讼请求。罗德方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国土资源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接到“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48号征收土地的批复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内容的政府信息”等四份申请后,国土资源部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罗德方公开了相关征地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备案表》,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部收到罗德方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罗德方送达,履行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综上,罗德方认为国土资源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德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罗德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罗德方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宇晖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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