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当今网上并没有关于“拒收现金是否违法”的严肃讨论,一众喧嚣多不过是拾某“权威机构”的牙慧,以混水摸鱼的姿态,跟着瞎鼓噪而已。 其观点及推论大致如下:一是认为商家拒收现金必然会排斥部分人于市场之外,事关歧视,有违道德;二是认为商家此举属强制交易,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认定电子货币不是人民币,推出“拒收现金”违法;四是更进一步认定人民币是国家主权象征,拒收现金有损国家主权。这些观点,统统站不住脚。 首先,法定货币与国家主权没有半毛钱关系。曾几何时,当大元宝钞、大明宝钞还是“法定货币”的时候,举国上下普遍的拒收拒用行为,除了给当时朝廷带来些许困扰之外,并未给国家主权带来任何损失。反过来说,如果拒收、拒用人民币会危及国家主权,依理,我们就应在国境之内,包括香港澳门,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完全禁绝别种货币发行及流通,对携带人民币进出国境、汇进汇出人民币的行为均以叛国罪论处,并将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变相抵制人民币的行为一并严加惩处。不用思考也可明白,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一幕。 其次,即便不考虑《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相比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和相关条文的强制程度、立法本意,单从这两份文件,并不能推出“拒收现金违法”的结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债务”只能是各类交易的后果,而不涉及交易本身。当消费者希望使用现金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商家出于无法结算之顾虑加以拒绝之时,双方并无任何“债务”可言。对此,如果需做扩张性解释,则按法律规定,有权解释机构仅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此两机构明确表态之前,其他机构、人员的发言并不具法定意义。同时,商业交易主体之间尚有平等地位,如果据此认定商家拒收现金违法或有违公平交易原则,那诸多政府机构,特别是交警部门,收款只认转账、不认现金又该如何解释,如果说这么做是出于反腐考虑,自有其法律凭依,那不同法律之间出现如此明显冲突,要不要追究立法责任?! 再次,大陆法系中,考虑到法条滞后不可避免,如何理解适用“陈旧法条”始终让人挠头,政府机构,尤其应当全力避免死抠法律条文,否则极易反噬其身。《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现实却是:除却个别时段,我们的货币无时无刻不在贬值;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现实是:各类充值卡、购物卡、代金券已成满天飞之势,银行汇票更是明目张胆,公开出入各大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如果以此为依据,按照政府部门“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的法治原则,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法律和党纪责任,则不知其会做何感想! 最后,凡事不宜轻易扯上道德。相比法律,道德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即便是同一个体,不同场景之下,其对道德的理解也可能判若云泥。商家拒收现金,其目的不外乎方便结算或方便监管,借此追求更大利润而已,并非蓄意抵制人民币,更不是看不起某些特定群体。社会弱势群体要积极借助外界帮助,主动顺应社会潮流,不宜动辄上纲上线、随意迁怒于人,如此并不能阻挡社会进步,更无法真正改善自身处境,空余老大伤悲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