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代替其他职工岗位 【案情】 卢某及其妻子系广东省某纸品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卢某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
代替其他职工岗位 【案情】 卢某及其妻子系广东省某纸品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卢某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9月10日,卢某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海丰县人社局作出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卢某于2015年7月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某纸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裁判】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丰县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卢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卢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即使认定卢某未经同意私自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行为成立,卢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的法定排除情形,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卢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某纸品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卢某在其妻子的切割岗位从事切割纸箔得到某纸品厂默许。综上所述,某纸品厂请求撤销海丰县人社局所作的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能成为工伤认定阻碍事由。 (作者单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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