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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探视权 私自带孩子去国外生活 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判定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变更抚养权 吴某、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吴某某(11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由父亲吴某抚养。双方因探视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法官到吴某某就读的学校就抚养问题征求吴某某本人意见,吴某某表示想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
变更抚养权   吴某、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吴某某(11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由父亲吴某抚养。双方因探视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法官到吴某某就读的学校就抚养问题征求吴某某本人意见,吴某某表示想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次日,吴某以帮助吴某某治病的名义,带吴某某前往日本生活,未告知杨某及一审法院。二审中,吴某某本人向法官陈述,其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其父亲有时会出差,会委托朋友照顾其生活。吴某同时提交了吴某某在国内外身体检查病历材料,均未对吴某某患有疾病作出明确诊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杨某、吴某已离婚,吴某某由吴某直接抚养,但杨某仍是吴某某的监护人,吴某决定带吴某某到日本生活,对吴某某今后的生活环境及成长道路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吴某未尊重吴某某本人意愿,也未征求其另一监护人即杨某的意见,在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即将吴某某带去日本,对杨某与吴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人为造成阻断。考虑到杨某的职业、收入等因素,杨某具有抚养能力。遂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吴某某变更由原告杨某抚养;二、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吴某某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回应】  不适当履行监护权的直接抚养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审判实践中,应从保护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抚养权出发,使藏匿和抢小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直接抚养一方应保障另一方探视权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的受抚养和教育权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了抚养权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兼顾了父母和子女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配合对方妥善行使探视权。  3.子女本人对抚养权意见有反复的应结合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会让己方当事人提前与未成年子女沟通,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年满十周岁子女在抚养权案件中发表自己意见的,一般要向未成年子女当面询问,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查证其陈述的真实性。年满十周岁子女对抚养权意见有反复的,应向其询问原因,并结合案件事实,查证其陈述的真实性、合理性,综合认定子女本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为孩子抚养问题争执不休,屡次发生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希望其他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妥善处理抚养孩子产生的纠纷。(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