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二章之三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文:朱祖飞意志为自己设定法则的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欲望的主观动机仅对个体有效,道德法则的客观动因来自本体界,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由于欲望关系才赋予主观目的质料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相对的,不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
文:朱祖飞意志为自己设定法则的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欲望的主观动机仅对个体有效,道德法则的客观动因来自本体界,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由于欲望关系才赋予主观目的质料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相对的,不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相对目的就是假言命令的根据。假设有某种东西,它的自在本身就成为绝对价值,那么就有可能成为定言命令的根据(P62)。康德认为,人及一切理性存在者,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存在,不仅仅是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必须总是同时被看做目的。康德名言,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就是来自这里。康德进一步指出,一切以爱好为条件的价值,一旦爱好这个需要不存在时,便没有了价值。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他们的存有基于自然,只有相对的价值,被叫做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因为他们的本性已经凸显出他们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仅仅当做手段的东西。康德断言,如果理性存在者本身,不是绝对价值的东西,那么再也找不到什么至上的实践原则。接着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二条变形公式即目的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P64)。康德接着以目的公式对前面四个例子进行分析。1、自杀。自杀就是将自己的人格当作手段,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自杀是对自己完全的义务。2、不能基于贫穷向他人借款时作出欺骗的偿还承诺。这种行为就是就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不是同时把他人当做目的,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欺骗是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康德还在注释中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作出评价,他认为,这一准则是从目的公式推导出来的,但是不能成为普遍法则。它推导不出义务的根据,与道德义务说不符。否则,就出推出荒谬的结论,我不喜欢行善,你也可以不用行善;罪犯就可以抗辩说,法官自己不喜欢刑罚,也不用对我实施刑罚。3、一个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不应当寻欢作乐。虽然不这样做,不会跟作为人格的目的本身相违背。但是,跟目的本身不相协调。作为人性的自在本身,应当锦上添花,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这一义务,是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所谓不完全义务,也就是有条件就完成,没有条件也不强求。如果自己生存都有困难,就没有时间和条件去完善自己的禀赋。4、一个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别人的准则。虽然,不帮助别人,也不加害别人,人与人之间也能够共存,但是这毕竟是消极地,不是积极地,与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的人性不协调。因为他人的理性自在本身,应当也尽可能成为自己的目的,不管实际上对自己是否不利。这一义务,是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p66)。目的公式不是来自经验,因为任何经验都无法足以提供普遍性的条件,而是来自理性本身,所以是普遍有效的。由于目的公式来自纯粹理性的本身对自己的立法限制,于是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三个变形公式即自律公式:作为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协调一致的至上条件,即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根据自律公式,一切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不符的准则都要被排斥。所以,意志就不仅仅服从法则,而且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必须被视为是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由于这一点才被视为是服从法则(把自己看做是法则创始者)(P67)。自律公式是定言命令区别与假言命令特殊标志,因为至上的立法者意志本身不可能依赖于任何一种利益。一旦依赖于一种利益,就必须还有依赖于利益的条件准则。正是这样,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康德认为,前人对德性原则所作全部努力之所以全部失败,因为前人设想服从的法则,必然带有某种作为诱惑或强制的利益,不是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而是被其它东西强迫着。这样的命令就是有条件的,与自律原则相对立(P69)。不同理性存在者通过普遍的共同法则,抽象掉个人的差异以及私人目的,所形成的以自在目的本身的系统联合的整体,就是一个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之内,人人(包括其他理性存在者)都是目的,不仅仅当作手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根据法则,理性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人人成为立法者,服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这样的目的王国,是康德的理想(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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