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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的第一个案子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法学随笔 我所经历的第一个案子在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证》的扉页上,赫然写着“持此证件者不得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这几年有些地方对实习律师的活动也做出越来越多的限制,说起来这里也有很多的辛酸。于是,不说也罢。这本来是我接受的第
法学随笔 我所经历的第一个案子在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证》的扉页上,赫然写着“持此证件者不得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这几年有些地方对实习律师的活动也做出越来越多的限制,说起来这里也有很多的辛酸。于是,不说也罢。这本来是我接受的第一个应该由我自己去完成的案子,但由于种种限制,最关键还在于自己的经验不足,就像在法庭上,要不是曹律师救场,要不是法官一直在与被上诉人纠缠,尽管我提前准备了代理提纲,但还是没办法克服庭审现场带给我的紧张,让我几乎慌乱。之前,还没有完整的参与过一个案子。这次,算是我第一次完整的主动地去完成的一个案子。我才发现,一个案子从律所到法院然后再回到律所,这中间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都可以用“繁琐”来表达了。这中间再加上与委托人沟通,寻找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确定代理思路······这是一个多么凌乱纷繁的世界!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有关转让费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现实中频频发生,而法律却对其置若罔闻。因而,我就看到有人争论,支付转让费到底是潜规则还是交易习惯。现实与法律之间的张力,甚至是裂痕在转让费的问题上的表现还是比较突出的。虽然目前法律对于门面转让费没有专门的规定,但一般认为门面转让费是在租赁期内,下家经营者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是对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其他相关成本和经营可预见利益的一种补偿。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 在有关转让费的问题中,在我所搜集的判决书中,也大部分认为转让费是受让方自愿支付给转让方的超过租金的一笔费用,用于支付转让方对租赁物改良的费用、对租赁物经营后形成的商誉、租赁物内的一些物品价值以及取得优先承租地位的费用。该笔费用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说支付转让费的约定是有效的,那么要主张返还转让费,一定是这一行为或者说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瑕疵。即这种转让费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就在于合同,原因就在于合同所确立的规则获得法律的认可,其实可以构成请求权的基础的。而转让费该不该返还的问题就蕴含于这个逻辑之中。接下的问题,如果返还转让费的请求权是成立的,就会涉及该怎么返还得问题。根据我搜集的判决书一般认为:转让费应当作为下家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就应该分摊在经营期间之内。这不但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且符合转让时双方的合同预期。不同的判决书也会有不同的计算步骤,我总结过一般是这样:先进行折旧,然后进行摊销,最后再通过双方过错比例负担。这个案子第一次开庭,幸好有曹律师在,让我还不至于狼狈不堪。准备了好几天的案子,结果在法庭上还是慌了神。一个问题讲不清楚的原因就在自己压根儿就没有想清楚,我感受到思考的痛苦,但同时我又乐在其中。只是懊恼自己的无能。草草一笔,就算留个纪念。无论我们曾经经历什么,也不管我们现在正在经历什么,以及我们将要经历什么,生活都值得我们期待,或许结局并不会如我们所愿,我也一样会倾其全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