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8-13
摘要:环境诉讼法 湖北 环保案件 两年判决1948人!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2017-05-24 19:50 长江云 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表示,近年来湖北全省各级法院把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
环境诉讼法 湖北 环保案件 两年判决1948人!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2017-05-24 19:50 长江云 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表示,近年来湖北全省各级法院把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同时,发布会通报了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环保案件大数据2015年至2017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普通环境资源案件3773件。刑事案件1704件,占45.16%,审结1584件,生效判决罪犯1948人;民事案件853件,占22.61% ,审结741件,调撤率93.61%;行政案件1216件,占32.23%,审结1155件。全省环境资源案件总体呈持续上升态势,特别是今年以来,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刑事收案330件,同比增长44.1%;民事收案156件,同比增长78.93%;行政收案223件,同比增长116.5%。十大典型案例一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五洲牧业公司2012年以来,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中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环境行政机关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对其排污行为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期间,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经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2263649.46元,其中评估分为60000元。判决:1、五洲牧业公司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2、五洲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03649.46元,赔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用于修复生态环境。3、五洲牧业公司给付公益诉讼人支出的评估费60000元。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2015年8月2日,湖北宜化股份公司将新增的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运至湖北宜化肥业公司磷石膏渣场倾倒,截止到2015年9月7日,总量100余吨。宜昌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及停产整顿决定书》,对湖北宜化股份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两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判决:1、被告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在案发的磷石膏渣场使用期满后两年内完成全面覆土工作,达到适宜于植物、农作物生长的条件。2、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数额为700万元的环境保护慈善信托。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评估费等合理费用206.75146万元。三湖北鑫镍鑫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纠纷案案情:2010年9月,周道文承租宋埠果园场300亩土地建设蓝莓果园生产基地。2011年9月,鑫镍鑫公司投入生产。2012年8月果品成熟期,蓝莓园出现果品脱落现象,未脱落果品经检验氟化物超过国家限量标准,不能作为商品食用或加工。周道文遂以鑫镍鑫公司生产所排放的气体对其种植的蓝莓造成了严重污染为由,要求予以赔偿。 判决:由鑫镍鑫公司赔偿因其污染行为造成周道文筹建蓝莓园先期投资损失、蓝莓果品减产损失、蓝莓园整体搬迁费用共计270000元。四李全忠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案情:何立刚经营的武汉市江岸区滨江招待所2007年12月开始营业。李全忠经营的上上酒吧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两者为上下楼关系。酒吧经营经监测存在噪音超标情形。经法院鉴定,何立刚最终诉求为要求李全忠赔偿经济损失6476579.20元、支付鉴定费129000元。判决:法院按照月平均损失水平,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侵权持续时长判决李全忠向何立刚赔偿经济损失791534.5元。五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情:2013年3月至4月,行政相对人吴刚、金兴国、赵丰强私自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占用林地采砂采石。三人针对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仅缴纳了部分罚款,且未恢复被毁林地原状。2015年12月12日,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督促当事人缴清罚款、恢复森林植被。截止2016年1月13日,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回复检察建议,亦未依法履行职责。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责令该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和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六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情:2013年5月27日,湖北香泉牧业有限公司向咸安区汀泗桥镇彭碑村征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013年7月3日,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向香泉牧业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公司尚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于2013年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咸安检行公建(2016)1号检察建议书。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督促香泉牧业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责令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对香泉牧业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职责。七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情:溜子湾公司在临时占地手续尚未续办期间,仍违法开采,并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影响区林木死亡及受损。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利川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利川市林业局作出书面回复,但其后却仍未针对影响区林木的损毁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12月28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责令利川市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利川市溜子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八金宝公司、李家牛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污染案案情:被告单位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力拓公司及莲花公司、鑫旺公司、星火公司6家单位非法从事冰铜、冰镍冶炼,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致使砷污染物通过大气迁移传输,在大王镇、太子镇局部地区积累富集,导致该区域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判决:分别判处了上述6家被告单位罚金,14名被告人单处罚金,或者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徐新鹤、肖本刚、袁敏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案情:2012年11月,被告人袁敏介绍被告人徐新鹤从被告人肖本刚手中购买了5车“含铜物料”(实为矿渣,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金宝公司三次购买3290.405吨“含铜物料”,并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全部用于磨粉后配矿对外出售。经黄石环境监测站鉴定该“含铜物料”属于危险废物。判决:1、被告人徐新鹤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被告人肖本刚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3、被告人袁敏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徐太秋受贿、环境监管失职案案情: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太秋利用担任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200元。同时,他在环境污染群众上访问题中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这些企业长期向周边居民区排放砷含量超标的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造成49人中毒与863159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判决:1、被告人徐太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对被告人徐太秋违法所得人民币99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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