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署楹联的法律意蕴
来源:取法历史 作者:取法历史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法律文化 利用暑日的一个短假期,笔者到定州寻古,原计划看看古南城门、“定县开元寺”,无意发现了“定州署”,衙署门口立着“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的碑石,门上还有不少颇有意思的楹联,蕴含着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立刻吸引了注意,遂于翌日花了一个早
法律文化 利用暑日的一个短假期,笔者到定州寻古,原计划看看古南城门、“定县开元寺”,无意发现了“定州署”,衙署门口立着“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的碑石,门上还有不少颇有意思的楹联,蕴含着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立刻吸引了注意,遂于翌日花了一个早晨,仔细地走访品读了州署各门、各堂的楹联。 定州署始建于唐代,明清时又有续建,特别是清代嘉庆、道光两朝曾进行改建和增修,渐形成现在之规模,更楼上匾额“古中山国”四字,就是清代州牧王大年重修所题。衙署正门的东侧,是缮状房,顾名思义,是为百姓诉讼代写诉状的地方,门上的楹联是:“有屈有冤尽管详诉,能忍能让切莫轻来”,台阶左侧又有“一字进公门,九牛拉不出”的条石。古时识字率较低,能够书写较为专业诉状的,更是鲜见,故代书诉状成为一种职业,专设“缮状房”也不无道理。虽然近来的不少研究发现,在中国不少地区存在“健讼”现象,但在儒家文化中,诉讼向来是受到贬抑的,孔子谓“必也使无讼乎”,“讼则终凶”也是历代治家格言的信条,也就是说,主流文化排斥人们动辄去官府进行诉讼,各种矛盾纠纷被期望在民间得以适当解决,比如调解、和解等方式。定州署缮状房的楹联,正是“厌诉”法文化的体现,虽然上联“有屈有冤尽管详诉”,似乎在鼓励诉讼,但检视全联,重点却落在“能忍能让切莫轻来”,亦即发生纠纷,优先还是通过自身的修养,以忍让的方式解决,而不是轻易赴官诉讼。“一字进公门,九牛拉不出”的条石也颇有深意,古来赴官呈诉,或有不平,或因冤抑,多带有较大的感情色彩,条石意在说明,即便冤抑深切,也必须认真对待诉讼,诉愿提出、诉状书写更应字斟句酌,一旦正式提交官府,就会以此来断案,诉状本身不可能再反复更改。 进入州署大门,首先看到的是“天下为公”的高大牌楼,两边的碑石上分别是“尔俸尔禄,民脂民膏”,及“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大堂两侧依次排列着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每一科都有内容相应的楹联。大堂西侧的“刑科”有楹联:“依律为绳是彰正理,据法量刑天下公”。刑科是明清州署的重要机构,由一定数目的书吏辅助州官处理刑事、民事案件。中国古代奉行“最低限度的法治”,定罪量刑依照律令正条是基本的要求,这幅楹联正说明司法审断中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律是历代法律的主体,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都需要依照律文来确定,这即是“依律为绳”;确定犯罪后,就需要作出量刑,量刑亦不能恣意而为,而必须要“据法量刑”,如此方能体现律法之公正。因此,旨在强调依法裁断的楹联,不止是对辅助审理之书吏的警示,更是对掌握刑罚权力州官的要求,而只有“天下公”,才能“治下安”。 衙门大堂的西角,是关押犯人的典史狱,位于整个州署的“坤位”,喻示监狱属阴的性质。监狱的设计“圜扉严邃,门牢窗小”,无障碍物、攀登物等,并且还区分了男监和女监。典史狱中建有“狱神庙”,是州署“五庙”之一,供奉着传说“画地为牢”、创制监狱的皋陶。狱神庙正门有两副楹联,一是“吾执法休道亲不认,尔犯罪勿言法无情”,另一是“善恶终须目果报,悔恨皆可迷途返”。狱神庙在衙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古代狱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参拜狱神,刚刚被关进监狱的犯人也要参拜,甚至是死刑犯,在临刑前也要朝拜狱神。正因为作为狱神的皋陶被神灵化,故其对狱官或犯人而言,都具有某种威慑力。楹联中“善恶果报”,正是借助神灵之力,说明惩恶扬善的道理,即司法惩罚亦是在“替天行道”,同时又意在规劝、教化,只要能够对罪责有悔恨,最终都能“迷途返”。“善恶果报”作为一种世俗信仰,实际上也内在构成了对州官、狱官的制约,善恶果报不止是对犯人而言的,官吏若徇私枉法、作恶容奸,同样是要“目果报”的。是故,可以说这一联,既是在示人,又意在自警。另一联则在说明“律法无情”,无论徒刑或死刑,都是严格执行律法的结果,而其肇因则是“尔犯罪”,受刑人需要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责,而不应怨天尤人,或抱怨执法无情。 接着进入二堂,名曰“思补堂”,一般是预审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大堂审案是略作休憩的地方。二堂门联为“养天地正气,法古今贤人”,正堂上照例是“正大光明”四个大字,两侧分别为“省刑”、“仁恕”之匾额。作为守牧一方的州府官员,修养正气、效法贤人自是必然,唯有“省刑”、“仁恕”之匾额颇值得探究。所谓“省刑”,即是执法宽平,“省俭用刑”,因为过度或不当刑杀,必然会招致天怒人怨;所谓“仁恕”,则是执法量刑时,本着仁爱之心,最大可能地施行“恕道”,反对用刑深刻,它们都是儒家仁爱、慎刑思想的反映。这组匾额置于二堂,亦不无深意,二堂一般不审案,是州官大堂审理后退而休憩的场所,庭审了犯罪事实后,短暂的休息,实际上是要考虑如何定罪量刑,此时以“省刑、仁恕”自警,正是要克服用刑深刻的情感冲动,转而经由理性的反思,确定更符合情理法要求的刑罚。 最后进入定州署的内宅,名曰“玉壶堂”,正房楹联是“官廉风清民心顺,法理公正百姓安”, 内庭则是“府外四时春和风甘雨,案头三尺法裂日严霜”。内宅有门有院,是州官及家人居住休息的地方,平常并不开放。正房楹联意在说明为官廉洁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只有廉洁、公正,才能民心安顺、地方安宁,而廉洁与公正又具有相关性,只有执法官员廉洁,才有可能实现用法公正。内庭的楹联通过与和风甘雨的比较,说明“三尺法”的威严酷烈。内庭虽然是州官工作之外休息、读书的地方,但仍然不是止于安享“四时春”,而不停止对为政、执法的思考,中国传统文化重礼抑法,特别是对刑法的适应持谨慎的态度,所谓“刑为盛世所不尚”,非不得已时不用刑法,毕竟一用刑法就如“裂日严霜”。当然,推其法律文化本意,古时慎用刑法,更多是在阴阳五行、天地和谐的角度上思考的,但此一用刑的总体策略,仍不乏积极的现实意义。当下在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中,仍然存在着“过度刑法化”的倾向,试图通过刑法来达到对犯罪的有效治理,实现欲求的某种秩序,甚至当作挽救一切道德败坏的药方,但事实上,过度的刑法适用,对犯罪的预防、秩序的生成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它反而有可能造成刑罚谴责功能的退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省刑”观,既要求立法中节省刑法、减轻刑罚,更体现为司法中对刑罚的俭约适用,注重维系社会整体秩序的和谐,体现对犯罪人的教谕与感化。惟其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睦安宁,所谓和风甘雨的“府外四时春”才能永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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