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受汽车“惊吓”倒地,车主成冤大头?
来源:西风微凉 作者:西风微凉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本文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BDZG123) 投稿:
[email protected] 事件始末近日,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没想到,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瞬间翻倒在地,女骑手向前摔倒
本文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BDZG123) 投稿:[email protected] 事件始末近日,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没想到,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瞬间翻倒在地,女骑手向前摔倒在地,电动车后座的男孩则背后着地,脑后肿起了一个包。最后,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相关素材来源于新浪新闻晨报)事发现场照片事故视频在网络曝光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议。很多网友不理解,“电动车在几米外倒地,汽车没有碰到,为何车主还要担责呢?”其实,类似的案件很多。今年6月20日在安徽宣城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故。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个丁字路口,左转前,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突然先后摔倒。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电动车一方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汽车一方虽然没有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但与电动车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汽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的次要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汽车车主就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本次事故中的车主选择赔偿300元解决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具有过错与担责并不完全一致!侵权责任,一般采用过错归责原则。换句话说,公民应当对自身的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负责,有过错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正如德国大法学家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浅显明白。”but,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社会活动天然地具有高度危险性(比如饲养大型宠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威胁较一般的日常行为更多,因此法律要求实施这类行为的群体承担较普通人更重的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换句话说,某些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其他三要件,行为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动物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系基于某种价值取向,对于“不幸结果”的合理分配。旨在合理化解不幸给某些公民所带来的穷困。因果关系的认定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及非机动车相比处于强势地位。人在面临驶近的机动车时天然地都会产生恐惧感。(法律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主动减速或停车避让也是这一原因。)本案中的老太太骑行电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面对突然出现的汽车,同样容易出现惊慌与恐惧的情绪。在无法判断汽车是否主动停车避让的情况下,老太太因为心理压力而出现操作失误并不罕见,具有通常性。因此,汽车的突然出现与老太太摔倒的结果之间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一种分析思路来看,案例中的汽车虽然没有实际撞倒电动车,但电动车确是因汽车而倒,其中固然介入了电动车驾驶员自身操作不当的因素,但是这种介入因素并不罕见,也不异常,并不能阻断汽车出现与受害人摔倒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就如:“我不杀某人,某人却因我而死。”电动车虽然不是被撞倒,但是被汽车吓倒。虽说汽车的出现与老太太祖孙两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的汽车车主在发现电动车时,已经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下,且事发地点并不属于人行横道,车主已经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没有过错。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多说几句享受更多的便利,进而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本身就是公平的。机动车较行人与非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较行人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无法判断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大于一般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很多网友觉得车主冤得慌,其实是没有理解汽车对人不仅仅产生是物理上的作用力,也会产生心理上的强制力,交通事故不一定要发生碰撞,只要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作用力,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便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作用力,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优先保护弱势的一方。要想自己不至于成为法律价值取向下的牺牲品,就得时刻牢记: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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