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何其重也——一个案子的启示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法学随笔 担保物权何其重也——一个案子的启示在我妻荣的《民法讲义》里,《新订担保物权法》独立成册。而更令我感到震撼的还是我妻荣先生的那一篇《写在新版付梓之际》的序言,大师手笔,真知灼见,熠熠生辉。“????担保物权正在成为财产法领域变化最多的部
法学随笔 担保物权何其重也——一个案子的启示在我妻荣的《民法讲义》里,《新订担保物权法》独立成册。而更令我感到震撼的还是我妻荣先生的那一篇《写在新版付梓之际》的序言,大师手笔,真知灼见,熠熠生辉。“????担保物权正在成为财产法领域变化最多的部门。??”我想毫不吝啬的将我妻荣先生的这一段话摘录下来:“??第一,肯定可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一般优先权的法令在增多。与之一脉相承并将其推向顶峰的是《企业担保法》;第二,最高额抵押、抵押权的处分、共同抵押等制度的运用达到了极限;第三,在判例和学说的推动下,让与担保的理论构成已近极致;第四,有价证券的担保法制发展异常迅速,股票、票据承兑证券各具特色。????”甚至,我还不得不将以下的这一段话也抄录于此:“一般优先权或一般优先权制度不仅没有消亡,而且呈现在复活的氛围之中;保护用益权的理想出现以后,调整用益物权和价值权变得越来越困难;金融资本对所有产业的支配要求社会加以规制。”在这一篇序言的“总之”的部分里,我妻荣先生写下这样的话“整合所有可发挥担保作用的人和物的制度,并与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理想相结合,进而创造出一个新型理论的时代已经到来。”以前只是在书本上阅览这些文字,久而久之,也会麻木。而在步入律师这一行,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有关担保的案件之后,再读起这些文字,却有别样的滋味。其实,任何理论的创建都是适应现实的需求而生。我也想起史尚宽先生的《物权法论》,六百多页的书,差不多有三百多页在讲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何其重也!我最近接触的案子说是债权清收,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所以,在曹律师安排任务时,当时的途径是通过诉讼和公证活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尽管我花了很大劲硬生生要写一份代理方案出来,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还有一条路那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与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性规定。我就顺着这些条文寻找下去,我发现浙江在2013年,也就是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条文新增一年之后,浙江省高院就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完善。而陕西直到现在都无动于衷,让我不得不感叹,差距何其大呀!之后,我又对陕西省各基层法院对于民诉法196和197 条执行的情况,我发现陕西省各基层法院也有些相关的案例(神木县,秦都区、长安区、泾阳县、白河县、未央区等),我看到一些民事裁定书,当然更多的还是新闻报道,毕竟这也算是正能量呀!在一开始,我之所以大段的引用我妻荣先生的论述,就在于,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所处的的社会早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我们在担保物权制度的创建与发展上却失去了我妻荣先生的那一份对于时代发展的敏锐。每个时代都不缺乏天才,我们的时代也一样,可我们却感觉到到处弥漫着平庸的味道。最近接触到的案子里,也又印证了我妻荣先生的一个判断“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企业自身的担保化。”最终会给的企业的每一条流动的血脉都注入担保责任的因子。而该如何整合人的与物的担保制度却变得越来越滞后。当金融资本支配了社会的主要产业,金融信用的扩张,已使的人的信用或财产所生之信用相形见绌,但同时担保制度或许会借助于金融信用而获得生机。就从一个案子中,我们能够看到今天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参差不齐的社会,不仅经济如此,司法文明亦是如此。对待民诉法第196与197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得出,我们的法治化的道路还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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