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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别让宁乡杨四强背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发布时间:2017-07-26
摘要:舆论监督 法学专家:别让宁乡杨四强背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湖南宁乡县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个案调查 2012年12月10日,三级肢体残疾人杨四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拘,2012年1月16日经宁乡市检察院批捕。2013年1月22日,宁乡市法院下达(20
舆论监督 法学专家:别让宁乡杨四强背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湖南宁乡县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个案调查  2012年12月10日,三级肢体残疾人杨四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拘,2012年1月16日经宁乡市检察院批捕。2013年1月22日,宁乡市法院下达(2012)宁刑初字第391号判决书:杨四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杨四强不服提出申诉,2015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长中刑监字第0022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杨四强继续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诉,2016年6月湖南省高院无视客观事实,下达了(2016)湘刑申6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杨四强不服,于2016年10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受理了申诉,案件至今却久拖未决。  杨四强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的一位知名企业家、爱心慈善大使,楚兴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理事,宁乡市扶贫帮困协会会长,这样一位致富不忘乡亲,热心公益慈善的民营企业家,却曾因同行业竞争,被对手利用权力关系打压,他被刑事拘留期间,好端端的企业遭受濒临倒闭!  案件起因与四次处罚  2008年,杨四强开始经营位于宁乡双凫镇大西塘的宁乡县信义液化气有限公司。2009年7月,杨四强以女儿杨璐作为法人代表成立了宁乡市楚兴能源有限公司,并在宁乡市大成桥镇二泉村设立了二泉村液化气站。2011年1月设立了大西塘供气站取代原宁乡市信义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两个气站实际经营管理人均是杨四强。  从2009年开始,杨四强除通过湖南涟源市液化气经营商严有恒从岳阳长炼进正品液化气外,为了降低成本,开始从湖北荆门市液化气运送经营商杨海、李松斌、赵文志、金克龙(另案处理,均未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处购得原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予以销售,法院认定销售伪劣产品四次,价值共计317100元,其中未遂金额80340元。  需要指出的是,对杨四强四次销售混合液化气的四次检验处罚有着不同的检验依据:  1、2010年5月20日,宁乡质监局对二泉村气站罐存的6吨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二甲醚含量为49.4%。检验结论没有标示“不合格”。该局认为楚兴公司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七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下达了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书,通过申请减免罚款,最终罚款3.5万元。在宁乡质监局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杨四强在2010年5月28日前将该6吨混合液化气予以销售,价值34800元(购进价5800元/吨)。  宁乡县公安局询问笔录2012年元月4日第五次显示,杨四强在2010年5月20日首次检测前一直不知道混合液化气中含有二甲醚。  2010年12月26日的宁乡质监局结案审查表显示结案:已改正该行为;3.5万元罚款已上交财政。  检验依据:HG/T 3934—2007《二甲醚》化工行业标准。  2、2011年4月1日,宁乡质监局对二泉村气站罐存的20吨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二甲醚含量为4%。检验结论没有标示“不合格”。该局认为宁乡县楚兴能源有限公司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七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气瓶必须专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在宁乡质监局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杨四强在2011年4月10日前将该20吨混合液化气予以销售,价值140 000元(销售价7000元/吨)。  检验依据:CJ/T 259—2007《城镇燃气用二甲醚》附录A  3、2011年7月5日,宁乡质监局对二泉村气站罐存的8吨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二甲醚含量为8.5%。检验结论没有标示“不合格”。2011年7月21日,县质监局送达了此次抽样检验报告,杨四强签收认可。杨四强在2011年7月8日前将该8吨混合液化气予以销售,价值49 600元(销售价6200元/吨)。  检验依据:GB 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附录B。  4、2011年9月16日,宁乡质监局对二泉村气站罐存的10吨液化气及大西塘供气站罐存的5吨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二甲醚含量分别为36%和9%,检验结论判定产品不合格。封存后杨四强仍将其中二泉村气站的2吨价值12360元的混合液化气出售,剩余13吨价值80340元的混合液化气未销售。  检验依据:GB 11174—1997《液化石油气》;  《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  GB 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附录B。  2010年6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0]349号)要求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进行。  2010年9月2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4号(总第15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联合批准发布《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编号为GB25035—2010,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石油液化汽行业发展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  液化气是在石油炼制过程中由多种低沸点气体组成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丁烯、丙烯、丁烷和丙烷。可用作发动机燃料、家用燃料、基本有机合成原料等。作为新型燃料,清洁能源,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甲醚是最简单的脂肪醚。室温常压下为无毒,具有惰性、无腐蚀性、无致癌性,有轻微醚香味的气体或压缩液体,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和化学中间体。二甲醚作为一种新兴的基本化工原料,由于其良好的易压缩、冷凝、汽化特性,使得二甲醚在制药、燃料、农药等化学工业中有许多独特的用途。  2007年8月,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这个标准仅仅说明二甲醚可作民用燃料,却没有说明怎么用。  2008年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的试验结果显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钢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可能会漏气的钢瓶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008年金融危机助推了二甲醚风生水起,在南方液化石油气价格较高的广东、重庆、贵州、海南等地,二甲醚借机流入液化石油气市场,掺混于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最高掺混比例达80%。  2009年12月1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在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安全应用和规范市场的需求,出台实施了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2014年3月13日发布公告废止)。  2010年3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厅、质量的技术监督局6厅局发布了《关于对二甲醚作为城镇燃气推广使用的意见》,广东也出台了《广东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  2011年7月1日国家强制标准出台,强制标准出台之前二甲醚作为燃气用很普遍,地方法规认可二甲醚作为燃气用其并无污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制定了国家强制标准。国家强制标准出台后,各地加大了执法力度,掺杂二甲醚的销售行为才被定罪。  权威专家和律师观点  为了从法理、法律正义和我国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深层透视该案,受省残联公益律师的委托,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制湖南研究院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专门组织5位法学专家教授,于2016年6月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论证。专家们对公安和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一分析,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行业背景以及行业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运用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常理,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分析探讨对本案进行了严密的科学论证,没有任何分歧地一致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中,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检验标准不统一造成执法存在多重标准、行政处罚机关和审判机关没有对同一种事实和行为确认一致、法院不能将检测部门结果取代法定鉴定机构结果等问题,且杨四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并积极主动交纳罚款。与此同时,杨四强作为残疾人自力更生,自主创业,为国家纳税并解决劳动力就业,对其一般违法行为应该进行纠正,引导和鼓励其合法经营,而不应该适用作为保障法的刑事手段进行打击处理。所以,本案中,杨四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中心就此还专门向司法机关出具了旨在维护法治尊严和公平正义的法律意见书。  杨四强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宁乡法院在权力干预下作出的不公正判决!而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驳回申诉时,并没有考虑到液化气行业特殊的行业背景和发展情况以及行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在国家强制标准出台之前二甲醚作为燃气用很普遍,也有地方法规认可二甲醚作为燃气用,其可替代且无污染。  强制标准出台前的两次销售行为,宁乡质检部门没有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依据和刑事定罪依据不一致,行政已经作出了处罚,再去刑事处罚是不合理的!况且根据法不塑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强制标准,不应该定性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宪法提出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地公安检察院涉嫌选择性执法,同一批涉案单位有宁乡花明楼液化气储气站,其在2011年7月13日抽样检验9吨,检测结果是二甲醚含量为26.9%,并且以前同样存在抽查结果有二甲醚的情况多次(见质检通报),但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单位没有任何处理,更没有进行刑事追诉。  杨四强销售的混合液化气主要来源于湖北荆门市液化气站,杨四强本人并没有参与掺假行为,湖北荆门市液化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承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全部责任,杨四强本身不具备检验能力,其也是混合液化气受害者,而湖北荆门市液化气站的相关人员本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却并没有受到刑事追诉,宪法提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因此,供气经营商和同一批抽检涉案液化气站涉案人员均未追究刑事责任,杨四强违法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杨四强的四次销售行为,都是在检验报告出来前就把液化气销售完了,由于自身不具备检验条件,因此,杨四强不存在明知产品伪劣而销售。  公安调查问讯口供中有多份问卷档案,只有最后一份2012年1月4日的笔录里有知情供述,仔细阅读笔录,宁乡县办案民警诱供明显,进行有罪提问;况且只有杨四强本人的口供,没有别的旁证,完全违背了刑事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杨四强的口供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卷中查不到证人证言。对于湖北省荆门市液化气经营商杨海、李松斌、赵文志、金克龙等人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全部责任方,其并没有受到刑事追责,他们的口供作为杨四强的证言缺乏可信性,也没有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缺乏证据效力!  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一段既精辟又发人深思的话。  宁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案件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最高法院提出错案必纠的原则,错案必纠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也强调:“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法律专家、当事人和所有正义人士呼吁最高法院秉持司法公正纠正错案,让杨四强带着他的权益回归到他合法的位置上来!杨四强的有罪判决理由和无罪判决理由  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少不了判决理由。何为判决理由?理性的判决,最基本的要求是判决应当有合理的根据,这种根据,就是判决的理由。不用说,许多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或控方与辩方,都不可能将“理”占尽,而只是哪方理多理少的问题。然而,这并不是将案子判冤判假判错的理由。毕竟在司法案件中,评判的标准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不带主观意识上偏见;只要没有法外因素的干扰;只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就不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难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理由。问题在于,湖南宁乡市法院对杨四强的判决,其判决理由不只是杨四强不服,他的辩护律师不服,湖南省5名权威法学专家也不服!  毋庸置疑,宁乡市法院判决杨四强有罪,自然会在判决书上写上一段有罪判决的理由,不过,本案的事实本身决定了法院判决理由打了“欠条”,用5位权威专家的话说,“本案一审判决中,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检验标准不统一造成执法存在多重标准、行政处罚机关和审判机关没有对同一种事实和行为确认一致、法院不能将检测部门结果取代法定鉴定机构结果等问题,且杨四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并积极主动交纳罚款。与此同时,杨四强作为残疾人自力更生,自主创业,为国家纳税并解决劳动力就业,对其一般违法行为应该进行纠正,引导和鼓励其合法经营,而不应该适用作为保障法的刑事手段进行打击处理。所以,本案中,杨四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杨四强案庭内庭外两种看法、两种理由,其中必有一方的看法和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调查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来看,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法官在判决书中给出的理由,无非就是以杨四强销售了伪劣产品、公安和质监等部门对其作过处罚,但这个理由割裂和舍弃了许多对杨四强有利的东西,而法官蓄意割裂和舍弃的东西,恰恰就是杨四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由于用以支撑杨四强无罪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太过充分,导致调查材料篇幅“膨胀”,本博主想压缩都难!我想,假如宁乡市法院的主审法官能对判决理由进行周到的论证,以强化认定结论的可靠性,那么对杨四强就肯定不会作出一个有罪判决!  现实告诉我们,酿造一起冤假错案很容易,平反或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则难上加难。最高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相信杨四强的错案会在最高法院得到纠正,并在最高院的监督之下让杨四强“领”回本属于他的无罪判决!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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