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权利体系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法学随笔 人身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权利体系人身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权利而存在的。而是在人身权的权利体系里面包含着各种形态的具体权利,并且这些具体的权利形态是处在不同的分支和位阶上,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体系。当然,这个权
法学随笔 人身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权利体系人身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权利而存在的。而是在人身权的权利体系里面包含着各种形态的具体权利,并且这些具体的权利形态是处在不同的分支和位阶上,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体系。当然,这个权利体系是发展的,而且各个具体的权利形态的发展又是不均衡的,因此就会出现权利体系的分支有的日益庞大,而有的却逐渐萎缩。而且权利体系之中具体权利的位阶也处于变动的状态,有的上升,有的就会下降。因而人身权的权利体系存在着倒塌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1、人格权权利体系日益庞大在人身权这一母权利体系里,人格权是作为子权利体系而存在的。随着时代的的发展,人格权的权利体系日益庞大,在人格权权利体系之下又诞生了不少的子权利,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个高度发展的商业社会里,人格权所包含的利益在不断的财产化过程中被不断的激发出来,尽管这一切都是很谨慎地进行着,但是利益所催生的权力形态的转化依然毫不停息,而且人们依然在不知疲倦的挖掘着人格权之下可能存在的利益。当然,与之相反的维护人格权纯洁性的运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形态也不断被纳入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就是例证)。因此,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同样也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状态。2、身份权权利体系的日益萎缩尽管梅因在其《古代法》里谨慎的作出论断,至少到如今(指梅因所处的时代),社会的运动是有身份向契约的运动。但是这种运动趋势到现在依然没有停止,而且还在继续。尽管有人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的”的回溯,但是这种论断在当下看来还是显得武断,我们依然处在一个去身份化的时代里,因为身份往往意味着特权,而特权是永远的被一个文明的社会虽唾弃的。显然,身份权权利体系之下的子权利已经寥寥无几,能够得到法律或者文明社会所认可的也只限于基于血缘(包括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而产生的亲属权、亲权、监护权和满足法律条件,经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配偶权。而这一块可以完全纳入亲属权这一权利体系之中。对此谢怀栻先生指出:“从前称亲属权威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在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所以不宜再用‘身份权’一词。”[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氏著:《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352页。]可见身份权有亲属权所代替也有其合情合理之处。这实际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的民法学专著、教材不再对人身权做描述和研究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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