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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如何可能——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三章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文:朱祖飞自由,可以免受外来原因的规定,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这样对自由的理解是消极的。还可以引出一个积极的自由概念,即道德立法。虽然自由不同于自然规律,但是自由也有自己规律【法则】。否则,自由意志就会走向荒谬,想干啥就干啥(P90)。自由意志
文:朱祖飞自由,可以免受外来原因的规定,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这样对自由的理解是消极的。还可以引出一个积极的自由概念,即道德立法。虽然自由不同于自然规律,但是自由也有自己规律【法则】。否则,自由意志就会走向荒谬,想干啥就干啥(P90)。自由意志只能按照德性法则来行动,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和一个服从德性法则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感性的世界,是没有自由余地,一切跟着感觉走。只要预设了自由,那么仅仅通过剖析它的概念就能从中得出德性及其原则。只要德性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那么就必须宣称将自由赋予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否则,理性就会在别的地方接受操纵。康德认为,把自由仅仅当做由理性存在者单纯理念中(没有经验,想象自己是自由就可以了)为自己行动提供根据,对我们来说是足够的。否则,我们就无法摆脱理论理性对自由的证明。我们已经把德性概念最终归结于自由的理念;但是从理论理性的角度而言,我们无法证明自由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们只知道,如果我们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为理性的,并且赋有自己在行动上的原因性意识的,即赋予一个意志,我们就必须预设自由;于是,我们就发现,正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必须把在其自由理念下规定自己的行动这一属性赋予每一个具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P93)。道德法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力量,导致快乐、痛苦及需求都成了无足挂齿。我们似乎无法给出满意的答案。必须坦率地承认自由和道德相互之间出现循环论证,假定自由是为了道德;而服从道德,是为了自由。自由与自己立法是一回事(P95)。一个理性存在者,第一,就他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他服从自然规律(他律)。第二,就他属于理智世界而言,他服从于并非经验性的,而只是建基于理性的那些法则(P98)。对于自由,我们永远无法证明。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如果我们把自己思考为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身于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即道德性。然而,如果我们把自己设想为负有义务的,我们就把自己看做既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却又属于知性世界的(P99),义务在于摆脱感性诱惑,服从道德法则。自律建立在德性之上,他律建立在幸福(经验性的)之上。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理性存在者把自己作为理智而归入知性世界,那么就作用的原因是意志。但是从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一部分,感官世界的行动受其他现象,即欲望和爱好所规定的。如果仅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动都符合道德律。仅仅作为感官世界的成员,从而与自然他律完全相符。由于知性世界是感官世界的根据,也是感官世界的规律根据。所以,感官世界必须服从理智世界的立法(P100)。这样一来,定言命令就是可能的。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智世界的一员,我的一切行动都是符合意志的自律了,但我同时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感官世界的行动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为先天综合命题。康德将知性和感性世界通过意志联系综合起来,就是综合命题,理性来自先天的,所以是先天综合命题。普通人类理性的实践应用证实了这一演绎的正确性。任何人,哪怕是最坏的恶棍,只要他平时习惯于运用理性,就会希望自己遵守善的准则。只不过,他无法摆脱令他不堪重负的爱好而已(P101)。论一切实践哲学的最终界限在一个人身上,必然规律与自由是否可以共存呢?人的一切活动全部归入自然规律之中,理解起来更通畅和有用。但是,在实践的意图中,自由的小径毕竟是唯一的。因此,最精妙的哲学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可能靠玄思丢掉自由。所以,康德强调:人类理性的确必须预设:在同一些人类行动的自由和自然必然性这两者之间并不会有任何真正的矛盾,因为人类理性既不能放弃自然的概念,也同样不能放弃自由的概念(P103)。康德将自由和自然同时安放在人之中,为实践哲学扫清道路,清除表面的冲突。否则,宿命论就会将自由驱赶出去。普通人都能觉察到,人类理性具有独立性,自由和自然规律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并存。一旦容忍自己感性冲动违背自由理性法则,就要承担责任(P106)。康德提醒,实践理性通过把自己放进一个知性世界中来思考根本不会越过自己的界限,倒是当它想要进去直观自己、感觉自己的时候,它就越过了自己的界限。假如实践理性想从知性世界直观到一个如感性世界的客观东西,那么它就越过了界限,并且以为认识了某种它一无所知的东西。现在的盛行的价值可认识说,就是康德的批判对象。康德警告,理性观念诚然带来了不同于有关感官世界自然机械作用的另一个秩序和立法的理念,并且使一个理知世界的概念成为必要的,但没有丝毫妄想在此走得更远。否则,从客体上寻找的法则,都是他律(P107)。康德强调:如果理性胆敢去解释纯粹理性如何可能是实践的,它就会越过自己所有的界限,而这就是与解释自由如何可能的任务完全是一回事(P107)。自由是一个单纯的理念,它的客观实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规律被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自由本身绝不能举例说明,绝不能被理解,或者哪怕被认出来,自由只能被假设。在自然规律终止的地方,一切解释也都终止了,剩下的就只有辩护,也就是不能证伪“自由”不存在,即消除那些伪称更深入看到实物的本质、并由此大胆宣布自由不可能的人们异议观点(P108)。如何解释自由和自然规律之间的矛盾呢?康德认为,毕竟在现象背后有自在之物(尽管是隐秘地)作为基础,是事物自身的作用法则,人们不能要求“自在之物”与事物的现象所服从的作用法则是一样的,那么,这种矛盾就消除了(P109)人类无法解释自由,同样,人类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对道德的关心。尽管如此,实际上人们对道德还是关切的,我们称之为道德情感。但它不能成为道德的评判根据,必须被看做道德法则施加于意志的主观效果,只有理性才提供了它的客观根据(P110)。否则,就是他律。因此,一个定言命令如何会是可能的这个问题,只能回答到这样的程度:能够指出唯一可能前提,就是自由。因为自由自主(自由是自己的原因),所以道德。对于自由本身如何可能,这是人类理性无法回答的。纯粹理性如何能够单独地自己提供出一种动机,并导致一种会称为纯粹道德上的关切,或者换句话说,纯粹理性如何可能实践的,对此一切人类理性都完全没有能力作出解释,而试图进行解释的一切辛苦和劳作都是白费力气的(P112)。康德坦言,纯粹理性,在剥离一切质料之后,剩下只是形式,即普遍有效性法则。康德最后总结:人类理性会不知疲倦地寻求无条件必然的东西,并且发现自己被迫假定它(如康德假定“物自体”),但没有办法去认识它;只要理性能够发现与这个前提相容的概念如道德自律,就是够幸运的。至于如何理解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就是人类理性局限性所致的。这就是对一门力求在原则中达到人类理性的边界的哲学所能公正地要求的一切(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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