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民间借贷新规下,企业融资需了解的十个问题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19
摘要:民间借贷 企业融资 (图片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持续不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
民间借贷 企业融资 (图片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持续不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或新规),即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同时也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网上针对《民间借贷新规》的条文解读已经铺天盖地,笔者仅从企业融资的角度再做一些提醒。 1、企业向其他企业直接借款是否可行? 《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企业的组织形式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应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约束,其中借款的目的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法院原则上会认可借款合同的效力。可能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情形包括: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企业向单位内部员工集资是否可行?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新规明确企业可以在单位内部进行借款集资,但是限定借款目的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3、企业对外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个人之间借贷合同自实际取得款项时生效,出借人没有必须出借的义务。但是,企业对外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后就成立并生效,出借人如果拒绝出借的,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利滚利重新打借条,可不可以?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借款本金一般不会有争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这也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新规允许在借款前一期间届满后,将未归还的利息计入本金一并作为后期借款本金,也就是说认可了现实中的重新合计本息打借条的“利滚利”行为。不过,新规仍然给出了限制,不管如何约定,出借人最多只能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 5、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律师解读:新规采取固定年利率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范围,简单的说就是,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全部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全部不保护,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足36%的,已经支付不得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不得要求支付。如果企业对外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必支付利息,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 6、逾期还款,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逾期还款的,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则按照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可以继续按照借款期内利率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在逾期利率之外还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年利率仍不得超过24%。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借款,谁负责归还?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借款,需要同时考虑以谁的名义借款及借款的实际用途两个方面。用企业名义借款但个人使用,或者用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要求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负责归还借款。 8、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能否直接进行买卖交易?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律师解读:签订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做担保的,出现纠纷时,法院不会支持直接履行买卖合同。出借人可以在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将买卖的标的物拍卖。如果拍卖所得超过了借款本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差额。 9、在他人借据上盖章,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新规对保证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保证人必须表明身份或有相对明确的意思表示。仅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盖章,不一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是否有帮助还款的意思表示,如果有,虽然不是保证人,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而被直接认定为债务人。因此,企业不要轻易在他人借款凭证上签章。 10、借贷纠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不当然无效。借贷合同的效力仍按照判断民事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仍然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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