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这是一种避讼、怕讼、厌讼的非理性法律思维在作祟,人们其实也知道,法律可以帮他们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但人们却不愿意涉入其中,反而用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言说的那种自然状态里人与人之间的原始相处模式来达成所想。我想,这种消积错误的思维模式体现的公众独特“生存性智慧”无意中将普适的法律在个体或小群体的思想王国里孤立成“山寺桃花”,而公众在法律面前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意中也减损了自身拥有的许多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就此而言,不赘言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对普通民众法律思维的培育在当下显得至关重要,它可以说是在法律传播和熏氲下的一个摒弃习俗的欲望、寻找智慧与理性的“知无知”过程。 如此看来,法律思维貌似有了点“阳春白雪”的味道,令人不禁高山仰止、肃然起敬,如此般价值预设是否有过高之嫌?其实不然!法律思维之于我们个人、国家和社会实在是蔚为重要,甚至可以把它视作一种近乎高贵的存在。从公民个人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维可以使人对生活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应付起来得心应手,有理有据有节,事情的起落始终应和着法律天平砝码的加减而行。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治是国家的诚信,每个人都是国家法治浪潮中跃动的浪花,民众践行国家法治,必然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转和深入人心,试想,如果人们的法律思维普遍匮乏,习惯于旧有的习惯性解决问题思维路径,那么,人们纵然集经天纬地之才,在法律面前也是后知后觉、毫无建树,国家法治也将因此而停滞不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律思维的普及更是一个促进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民众不断地演绎他们的法律思维使得发人深省、推进法治前行的案件不断涌出,促进社会在不断自我革新的大道上阔步前行,如深刻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辛普森案、翻开美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新篇章的萨莫斯案等等,俯拾皆是。我想,毋宁是激情活跃的城市,还是炊烟锄影的乡村,是守望正义的司法群体,还是沉默奉献的普通民众,每一个人法律思维的缔造和成熟,最终都将汇入推动社会法治和历史车轮前行的洪荒力量,汇成一条真理之河,汇出社会良法之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