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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又传“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发布时间:2017-06-30
摘要:有法不惧删 乡下人看世界 程序正义在结果正义之前倏忽十余年,望中犹记,“喜闻”“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摘牌时。彼时,舆论声声,辨的就是程序正义在结果正义之前,说的就是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有罪推定,道的就是不得刑讯逼供、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人间又传“
有法不惧删 乡下人看世界 程序正义在结果正义之前倏忽十余年,望中犹记,“喜闻”“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摘牌时。彼时,舆论声声,辨的就是程序正义在结果正义之前,说的就是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有罪推定,道的就是不得刑讯逼供、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人间又传“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对外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6月27日起实施,其中的第一条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然而,这十余年来,是第几次就相关内容作郑重规定了呢?我懒得统计。总之,很多次了。纵然如此,依然有展开讨论的必要与兴趣。 任何规定有实际意义,必定落实为严谨、严密、严格的制度安排。 在具体问题上,技术关键在于利用现代技术条件,以录音、录像方式全程留证。我相信财政不缺这点钱。我相信部门、场所一定会积极申报项目,请求财政拨款,实施硬件设施改造,并申请增加编制、招聘负责其事的人员。我不愿意相信,但每每被事实无情打脸的是:但凡有意外发生,一定发生在录音、录像设施失灵的死角;或者是录音、录像设备损坏了,偏偏在特定时刻没工作;幸而有录音、录像资料公布,却必定是经过剪辑的,而剪辑甚至造成了前因后果的本末到置。 逻辑关键是举证责任、义务在于谁。我们知道,特定境况中,执法机关处于绝对强势,坐拥强大的公共资源,而公民个人处于绝对弱势,几乎被剥夺了一切资源。顺理成章,应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前者无力举证,则疑点利益归于后者。 反之,竟由个中人自己举证,纷纷以展示伤口强调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要求判定证据来源不合法、无效,大半是没有用的。既然连基本逻辑都不讲,那么,就算为你验伤,可作的文章也多了。莫说稍拖延几天,外伤可能就不易见,便是不拖延,但凡有心,什么样的伤势不能验证得出意外、自伤、不能认定遭刑讯逼供的结论来呢? 庭审关键在于无需全国关注、形成舆论焦点,只要个中人有异议,而警方、检方无法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法官即判定且必须判定:相关证据无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上述种种关键,这十余年间,没一种关键成为现实。这十余年间,多次就相关内容作郑重规定,基本没实际意义。其中,群体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是根源。人间又传“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依然只是我们要严禁什么什么,我们坚决要什么什么?并没有见到群体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方面的重大突破,无法令人对实施效果抱以乐观。 法治进步,条文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保护所有人、每一人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受侵犯,尽最大努力不错杀、误判一人,人所共欲。但如果这只是空想,既然平民百姓身受其害,我倒是希望高官富商们一朝摔了跟斗时,也能尝尝铁拳的厉害,被平等待遇一把。尤其是省部级以上干部倒了霉,就应该拉到广场上,扒了裤子打屁股,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打得屁滚尿流、吱哇乱叫,且全球直播。无论这些人因何种原因倒霉,扒了裤子打屁股都没有冤枉的。特定制度的维护、坚持者,不受其咎,就是制度不公。 现实生活中,却真是高官富商、黑社会头目们进了大狱后,大叫遭了刑讯逼供的声音最响亮。所谓今天放过了他们,就可能换得法治进步、所有人不再被苛待的辨论,我从来没有相信过。真正的法治进步,一定是条文体现民意,逻辑合理且严谨,程序正义无时无刻不被恪守,并始终运行在群体监督之内,于是所有人、每一人自此时始,皆受法的平等保护。在此前提下,才能容忍即使对摔了跟斗的高官富商、被抓获归案的黑社会头目也给予平等保护。重要的事再强调两遍:是容忍,只是容忍而已。 反之,群体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彰,乃至不见往这个方向努力,却肆意炒作、运用相关概念,大半只会是给予高官富商、黑社会头目们的特权而已。我对高官富商没亲,对贪官奸商有恨,一直希望黑社会混混死光光,最好连吃饭喝水时都噎死,我支持他们个蛋。 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乡下人看世界
责任编辑: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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