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房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在明律师:棚改之名,不得滥用!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摘要:导读:“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是一句法律人常说的格言式话语,意在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的一个重要属性——期限性。对于许多民事权利、诉讼权利来说,这句话都是适用的。而所谓“作废”,未必是通常意义上的完全作废,但也往往会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部
导读:“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是一句法律人常说的格言式话语,意在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的一个重要属性——期限性。对于许多民事权利、诉讼权利来说,这句话都是适用的。而所谓“作废”,未必是通常意义上的完全作废,但也往往会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部分“作废”或客观上的难以行使。那么,期限在征地拆迁乃至于涉土地、房屋纠纷中究竟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呢?在明律师谨举一例加以说明修。断水断电之事的法律性质是清楚的,这里不再赘述。而从报道看,涉案项目存在违法之处却已是板上钉钉。据唐阿姨介绍,桃源住宅楼的房子,是她们在2006年购买的新房,到现在仅有11年时间,而去年12月,却贴出通知说该处被纳入棚户区改造,今年2月份公布拆迁补偿价:4327元/平方米。“这么低的价位给我们,根本买不起周边小区的房子,我们的房子还有60年的产权,如果能给予周边房屋的均价作为补偿,或者就地、就近安置我们都可以,可拆迁办完全不给商量的余地。”唐阿姨拿出手机翻出湾里区幸福路周边小区新楼盘的网上挂牌价格,最低都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对此,在明律师表示,2006年的新房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这一情况的确不合常理。一般认为,棚户区包括三类情形:一是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滥用棚改之名实施征收的倾向,其目的就是为了突出棚改项目与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降低征收补偿成本,力求“少花钱多办事”。而这样的做法最终损害的必然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案中还存在一个重大的违法点,即拆迁办拒绝提供产权置换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据此,涉案项目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如果报道中所述的情况属实,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数额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尚存在明显差距。(4327元和8000元)而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此,涉案项目如作出补偿决定,其违法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综上,在明律师认为本案维权的空间是巨大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尽速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争取更公平、合理的补偿。而通过本案所涉的上述3点法律问题,广大被征收人也能够“窥一斑而见全豹”,对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实施的征收项目的法律因素拥有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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