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潮锐评】逮捕权划转?!“谣言”?!最美人间四月天,“谣言”拨动检察弦
来源:潇海湘潮 作者:潇海湘潮 发布时间:2017-04-30
摘要:湘潮锐评 湘潮锐评 逮捕权划转 检察业务 核心权力 宪法 【湘潮锐评】逮捕权划转?
湘潮锐评 湘潮锐评 逮捕权划转 检察业务 核心权力 宪法 【湘潮锐评】逮捕权划转?!“谣言”?!最美人间四月天,“谣言”拨动检察弦 题记:谣言拨动检察弦,坊间传闻,靠不靠谱,无所谓!不过若真是谣言,得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鉴于此,该干嘛干嘛,散了吧!做好自己!为各自的梦想,如果还有梦想的话,去学习充电、扎实工作、办好案件、锻炼身体、享受生活。不念过往,不畏将来。更要不杂当下! 潇海君20170429微信公号推送的内容有:“近传质疑声,检察逮捕权,尔曹身名没?可怜蓝衣人?网络激辩起,圈内议论哄。”(参阅: http://url.cn/485umKh ) 质疑检察逮捕权的声音与传闻,指的就是法界所传的检察逮捕权划转给法院的试点,以及理论界对检察逮捕权的质疑。 检察机关的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不仅仅是,还是核心权力。近来理论界有人提出,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批准逮捕的权力都是由法院行使的,因此,在我国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将这个权力交给中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学者谢佑平近期在微信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从诉讼结构上说,无论怎样强调和标榜检察院目前的性质和地位,都改变不了它最根本的职能定位和本质形象,即:它是控辩审三方关系中的控方。将限制和剥夺辩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交由控方行使,其不合理性尤如拳击运动中一方有权捆住另一方手脚再行比赛一样,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双方平等性和对抗性尽失。如此失衡的诉讼结构,难以实现公正的诉讼结果,逮捕率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是结构失衡的直接后果。检察院担心法院有了逮捕权后会“先入为主,捕后即判”,怎么不反省一下自己有捕即批,捕后必诉,诉后必判,无罪必抗…等不当做法呢? 实务人员@钱塘古海宁 在微信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检察院在司法体制中还是定位于专事监督为好。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中,有侦查权的反贪反职务犯罪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后,检察院更应该强化监督特别是对司法体系的监督。对侦查、公诉、审判和执行机关需要全面监督,特别需要强化以往不够重视的行政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的监督,同时要解决在公诉、逮捕领域的自己监督自己问题。窃以为,检察院的公诉职能划归司法部为宜,逮捕划归司法部、法院均可。检察院专事监督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分别移送驻在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审查,发现普通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从以上所列所代表的观点可见,对检察逮捕权的质疑,实质是有对检察怎么构建并进行拆分议论的助推。 潇海君还是梳理列举一下这一场网络上理论质疑检察逮捕权划转的有关公号推送的有关内容: 2017-04-28 公号“中外刑事法前沿”以“【热议】批捕权真的移交法院了?——合宪性与改革之路”为题推送了两篇学术文章,一篇是张翔的文章《逮捕权配置与宪法相关条款的释义》,另一篇是刘文舸的文章:《检察院放弃批捕权给法院?——俄罗斯检察改革之路真的合适我们吗?》。开篇以如下特别说明作为“题记”:“不论是空穴来风还是势在必行,今日盛传的上海8月份试点批捕权移交法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将被撤销的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批捕权归属于检察院的诟病早已有之,中外刑事法前沿今推送两篇文章,分别阐释批捕权移转的合宪性和合理性,是为预热。对批捕权归属的改革,本号将持续关注。” 2017-04-29公号“法治学术”以“传闻:批捕权移交法院?——兼论其弊端|批准逮捕权是谁的职责”为题,并注明:这两天,有关“上海八月份试点批捕权移交法院”“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将被撤销”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了法律界、特别是刑事界的高度关注。其实早在年初,有关传闻在某些小圈子中早已甚嚣尘上。 2017-04-29公号“法律读库”推送了王守安的文章《批准逮捕权是谁的职责》认为: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权移交给人民法院来行使,这种观点既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持,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绝然行不通的。进而论证,我国对检察机关逮捕权的设置与国外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在机理上是一致的;在逮捕权的设置上,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否则是不科学的;检察机关具有逮捕权,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 与此同时,“法律读库”还推送了《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张建伟、赵琳琳的文章《论检察机关逮捕权的完善》,其摘要如下:在审判前程序中,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令状原则,即引入一个中立的、不具有追诉倾向的裁判者,通常是法院或法官来对强制性处分的实施进行司法控制,以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但就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司法状况而言,确立西方式的令状原则却未必可行。笔者主张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保留检察院的批捕权,重塑检察官品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2017-04-30公号“法律读库”以“回击四月最大的法治谣言,十佳公诉人王勇谈批捕权”为题,推送了王勇的文章《批捕权归属的疑问》,该文认为:五一节前,微信群聊被两张截图刷屏。有人言之凿凿说检察机关批捕权划归法院,试点8月份结束云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布置的司法改革任务正紧锣密鼓推进,重大政治改革(监察委试点)也在压茬试点时,忽然出现一项与当前重点推进的司法改革不搭界的重大改革试点,可信度明显不高。尽管如此,自己还是咨询了所谓试点地相关部门几位领导,对方也都被“试点”搞得一头雾水。消息最终证实是谣言,但值得玩味的是,所有信息源没有出处、都基本来自两个身份不详的群聊截图对话的情况下,为何能掀起如此波澜?原因不外有二:一方面是试点监察委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很多人猜测要拆分检察机关;另一方面,部分人将国内检察机关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职权进行比较,认为存在差异的东西就应该被质疑。但是这两点理由显然都站不住脚。 潇海君认为是否法治谣言?这得权威机关辟谣。从“盛传的上海8月份试点批捕权移交法院”,辟谣权威机关应是上海检察。潇海君特意通过新浪微博查阅了@上海检察 ,该微博更新至4月28日17:39止,有待五一小长假节后@上海检察(点击链接:http://url.cn/485sR9j ) 是否有消息推送涉及此传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正是因为这一条,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业务是宪法授予的检察核心业务之一!也就是说,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是宪法授予检察的核心权力之一!这也决定了检察机关上下必将倾力维护这种“宪法性”权力。除非上意已决,修改宪法! 人间最美四月天,“谣言”拨动检察弦。任凭世间纷扰,静守岁月安好。对林徽因在《最美人间四月天》独白:“如果心头在旋转着熟识的芳菲,模糊如同小径越过无数篱笆,纷纭的花叶枝条,草看弄得人昏迷,今日的脚步,再不甘重踏上前时的泥沙。” 徐志摩在《最美人间四月天》说到:“清醒了岂能再昏睡,觉知了岂能再愚昧,当华美的叶片落尽时,生命的脉络便曆曆可见。” 人间最美四月天,即将迎来红五月。莫负春光,即刻起航。“谣言”证实也罢,证否也好。让理论界去折腾激辩,让有司去甄别,“改革”,总是要推陈出新,洗除陈垢。别忘了,这次改革,是顶层设计,高层驱动主导。坊间传闻,靠不靠谱,无所谓!不过,若真是谣言,得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鉴于此,该干嘛干嘛,散了吧!做好自己!为各自的梦想,如果还有梦想的话,去学习充电、扎实工作、办好案件、锻炼身体、享受生活。不念过往,不畏将来。更要不杂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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