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是实现司法法治化的关键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14
摘要:转载研究 刘练军 刑事网不参与任何案件审判的法官大量存在,既是我国司法高度行政化的外在标志,又在极大程度上巩固并加剧着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东方IC 资料文 |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 | 澎湃新闻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
转载研究 刘练军 刑事网不参与任何案件审判的法官大量存在,既是我国司法高度行政化的外在标志,又在极大程度上巩固并加剧着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东方IC 资料文 |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 | 澎湃新闻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就一直处于改革之中,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洗礼。虽然自2013年至2017年,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投下的反对票数量持续下降,由2013年的605票下降至2017年的180票,但毋庸置疑,持续多年的司法改革,距离社会各界的期待尚有不小的差距,司法依然面临着改革的重任。那我国司法到底该如何改、怎样革呢?窃以为,我国司法必须走法治化之路,法治化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法治化,简言之,就是司法与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法院彻底告别行政化倾向,实现法官职业化,同时规范法官的裁判职能。我国司法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铲除司法行政化的痼疾,而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是否一律上法庭听审和裁判案件,则为司法能否撤废行政化,并实现法治化的内在关键。如果全体法官都把判案作为自己唯一的主业,真正站到一线去庭审和裁决案件,那就相当于开启了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新模式。笔者解析如下。“ 其一,审理并裁决案件乃法官的天职,法官不判案,就有负于“法官”这一崇高的法律职业称谓。”然而,近二十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进行的是,法院内不参与案件裁判的法官人数,呈连年增长之势,一些法院不判案的法官,甚至占到全院法官的一半以上。法官有名无实,不参与任何案件的裁判,此等不审判的法官大量存在,既是我国司法高度行政化的外在标志,又在极大程度上巩固并加剧着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准此,强化法官的裁判意识和审判职能,实乃时不我待。才华横溢的法官诚然不缺,但将学识与才华全部用于案件审理及裁决的法官,则凤毛麟角。当下我国知名法官并不少,但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位是因为作出了哪怕是一起权威的司法判决,而为世人所知。他们更多的是通过著书立说或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而为人所知。我国最高法院就有数位甚至十数位法官,其学术产出明显超过一个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但这些知名法官的身影基本未在法庭出现过,他们从未参与案件的庭审,更遑论撰写司法判决意见,此乃公开的秘密。三十余年来,凭借其经典的判决意见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赢得广泛声誉的法官,打着灯笼也找不着一个,但通过惊人的学术产出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斩获声望的法官数量之多,足以形成一个规模不小的所谓“学者型法官”群体。不判案的法官却可以成为著名法官,此等现象吊诡意味十足,充分映现了我国真实司法的另一面:法官职业化在我国法院内尚未生根,甚至法官群体也对职业化了无兴趣。法官远未实现职业化的司法现状,导致我国的司法判决一方面因说理欠佳而缺乏基本的权威,另一方面亦产生不了大量富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在这方面,我们甚至还不如先辈。在我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议事、执行和审判三种国家权力分立意义上的近代化司法,只有相对专业或专司意义上的司法,但差不多每个朝代都出现过几位甚至一批著名判官(即法官),且他们著名的根源就在于,曾经作出过许多优秀甚至是经典的司法判决。像南宋时代成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汇集了一批南宋官员裁判案件的判决意见。类似这种司法技艺颇高的判词汇集,几乎历朝历代都有流传下来一两本甚至更多,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思想文化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针对范宽凌族叔一案,当时的判官就写出了这样一份判决:“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范宽以富而凌虐其穷困之族叔,动辄以服绝为言,如此,则族之尊长皆可以服绝而毁辱之矣!后生小子,不知有宗族骨肉之义,本合科断,以其稍能读书,不欲玷其士节。押下佥厅,请吴佥捶楚二十,以为恃富凌族长者之戒。”(《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页392)此等判决意见条分缕析,说理透彻,兼顾了法律、人情和伦理,充分体现了判官高超的司法裁判技艺和社会治理理性。至于此判决所承载的“序尊卑,别贵贱”的儒家文化需要批判,则是另一回事。不宁唯是,明代著名知县判官海瑞,还根据自己以往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出了以下这段广为流传的司法裁判原则:“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海瑞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页117)范宽凌族叔案判决意见和海瑞的司法裁决经验总结,足以证明我国古代判官(即法官),都站到了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的一线,在判决案件时常常充分考虑情理法,力求做到法律、人情及伦理三者兼顾、和谐统一。一句话,他们都是严肃对待判案的优秀法官。然而,就是在务裁判案件之正业方面,我国当代法官与古代判官难以相提并论,且越是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表现越糟糕。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官全年人均结案量为59.86件。从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到以学术产出闻名的知名法官,有多少人在2011年这一年审判过五十余件案件呢?他们中又有几人执笔撰写过五十余份判决意见书?在我国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上法庭听审案件。全国法院也找不到年度判案数量接近平均数的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至于以学术高产闻名的那些法官,他们中间亦不可能有人达到人均判案数量。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那些高产的知名法官跟法院院长、副院长一样,大多数都是远离当事人、不踏法庭半步的不判案法官。而不论是院长、副院长还是高产法官,他们原本都是司法业务能力较强的精英法官。听审案件并发表判决意见,乃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能,甚至是民众赋予法官的唯一职责。对法官,民众不需要他有多么精深、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他只要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就行。在民众眼里,法官的一本鸿篇巨著,远抵不上一纸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就法官而言,不裁判案件是典型的不作为,而在工作时间写论文、编书则是乱作为。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是角色认知错误和身份认同变异。从速纠正此等认知错误和认同变异,将工作重心转至听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方面,才是那些精英法官的职业正道。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身出庭听审案件,此乃我国法院沿袭多年的传统。然而,法院院长、副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副院长,院长、副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官身份,相反还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官身份: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副院长?是故,此等法院领导不判案的传统实乃违反常理的司法陋习,乃是有违法官职业伦理的人治而非法治规则。作为法官的法院院长,其法袍基本不用,这不仅令法袍而且令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兹事体大,不可不为。当然,碍于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副院长们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几起、十几起案件的庭审,并撰写几份、十几份判决意见书这样的底线要求,应该不难做到。是故,问题只在于“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其二,法官判案有助于抑制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减少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或影响。”法院行政化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里不判案的法官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一旦这些人放下手中的行政事务,个个去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审理和裁判,那么法院内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所有法官都将回归到裁判案件的本职工作中。法院行政化倾向遭人诟病,是因为它妨碍了法官的审判职能。国家和社会对法官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裁判好案件,包括著书立说在内的所有其他事务,法官都可置之不理。不宁唯是,为了这唯一目标,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官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然而,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必然对法官之间理应彼此独立、各自对法律负责的关系状态造成冲击,使法院沦为权力有大小、身份有高低的行政机关,使法官在对法律负责的同时,还得对院领导负责,甚至罔顾法律而仅仅对法院领导负责。要扭转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就必须强化法官判案的意识和职能。当所有法官都将全部精力用于案件裁判,人人平等地走进法庭裁判各自的案件,那法院院长、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对其他法官判案的干预就会渐渐减少。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控制,并随之慢慢销声匿迹。法院在单位时间内的判案数量及质量,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成反比。在法治成熟国家,其法院的司法效率往往更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内部基本不存在行政化倾向,所有的法官都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根本没有不审判的法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同样以判案为主业,以行政为副业。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大量法官,长年累月不判案,这在我国相当普遍,但在法治成熟国家完全不可思议。不论是做行政管理工作还是著书立说,都不应该成为法官的主业,而只能是法官判案之余的副业。当法院内所有法官都将精力用于判案之主业,那么法院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日渐成为无本之木。准此,要求并强化法官判案,必定能有效抑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没有了行政化倾向的法院,所谓来自法院内部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当然就会渐渐变为无源之水。“ 其三,法官判案能强化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一旦所有法官都到一线去听审和裁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必将在实践中被提高到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其结果不但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而且能对司法权威之养成带来福音。毕竟,高素质法官的司法裁判往往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继而会促进司法权威。司法改革都二十余年了,但各级法院还存在一批缺乏足够法学素养的法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大量法官可以不上法庭裁判案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政府部门领导之所以彼此调来换去,毫无法学教育背景或法律执业经验的人也能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这同样与不是所有的法官都非得判案不可这种不良司法传统息息相关。试想,如果与之相反,即所有法官都得听审和裁判案件,那那些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怎么可能有勇气进法院,当法官或做院长呢?毕竟,坐堂问案需要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律师和其他旁听人员,一旦露陷将当场让自己无比难堪,还会受到同事和他人耻笑。不宁唯是,一旦法律基本知识匮乏的缺陷在判决书中露出马脚,将成为其个人职业生涯中难以洗刷的污点。因为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会被送上网公开并存档保留。换言之,这种缺陷既可能面临上级法院的审查,更可能被媒体曝光,进而成为公众质疑和问责其个人及整个法院的最好证据。上述分析表明,一旦成为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意味着必须参与庭审并裁决案件,那么任何法学背景不过硬且有自知之明的理性人都不会选择进法院当法官,更不会接受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如此一来,进法院的就当然只剩具备良好法学素养和法律执业经验的法界精英了。法官职业化自然水到渠成,形成气候。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相比,法院的职能相当单一,只需要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之。法官只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那就是司法判决。不判案的法官,无论做了多少行政工作,亦无论著作如何等身及精深,都明显违背了民众对他判案的期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其职业的要求,其缺乏职业伦理、不忠于职守实属毋庸置疑。所谓法治,用个简单的比喻就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十余年来,此等各守本份的法治精神,始终未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南针,此诚我国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的重要内在原因。当下我国应该吸取此等经验教训,将法官判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目标。一旦按下此等司法法治化的按钮,那我国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的积疾,定能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改革目标,亦必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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