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工程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来源:小顶大状 作者:小顶大状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律师咨询,在代理工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这些问题。今天只是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其中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交流,以解决实际问题。 实践中一般每一个工程项目启动后,都会启用一枚项目章、一个项目帐户。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项目部并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
律师咨询,在代理工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这些问题。今天只是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其中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交流,以解决实际问题。 实践中一般每一个工程项目启动后,都会启用一枚项目章、一个项目帐户。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项目部并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实践中有些建筑公司针对下游产业的材料商、供应商,往往以“公司没有盖章、与公司无关,请直接找项目部”等理由做借口。甚至在诉讼中,也以盖的是项目章不是公章因此合同无效等理由进行抗辩。当然,案件处理下来的最终实体结果肯定是项目经理承担责任。但从法律上讲,诉讼当事人则必须是建筑公司。否则,一旦出现项目经理亡故、逃跑、被捕、赌博欠债等意外因素,相对方的利益则没有保障。 当然,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项目章和公章肯定是有区别的。对于这点,从事律师实务的同事可能更加清楚,因为当你拿着盖有项目章的合同去仲裁委员会立案时,该机构会让你填写一份《瑕疵告知书》然后才立案。该告知书主要内容就是说本案合同盖有项目章但无公章,有一定瑕疵。那么,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难道就不解决了吗?也不是!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即使是盖项目章也无须担忧,但不过在非诉阶段的履约过程中要做好一些预防准备工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诉讼(仲裁)有据。我在跟这些公司做法律顾问时,强调:第一,合同可以盖项目章,但在合同条款设计中,一定要明确规定由×××(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公司处理一切事宜;第二,至少保证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以公对公的形式打一笔工程款到本公司的帐户,这一笔款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或直接转给其他人,这笔款很重要,一定要以建筑公司名义打到本公司名下。只要有了这份进帐单,事情就好办多了。因为虽然盖的是项目章,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样,因为其实际付款行为代表了接受履行,建筑公司就否认不了实际合同关系的存在,以他为被告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虽然不承认“挂靠”的合法性,但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是只能通过这样来认定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这是个现实发生的问题,是我的顾问单位提出来的。因为他们公司有一笔50万的尾款,已经追讨了几个月时间,起初建筑公司还承认何时何时要给,至少是有个承诺,但到后来态度就变了,就开始扯皮了,说“由于本工程当初并没有签定合同,实际上我们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有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了要签定书面合同,我们没签违反了法律规定”。当时他们负责外联的人员一时不知如何回应,就咨询了我。 其实,这种说法就是典型的耍赖了。因为这涉及到合同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原理-----合同的实际成立。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得很清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虽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但该公司已实际付款100多万,并办理了工程的决算书,这些行为已足够代表该公司已接受了履行、合同已实际成立。 总之,工程案件中的细节问题相当的繁多,需要律师在给顾问单位做法律顾问时,在非诉阶段针对具体情况做好一些预防应对措施。才能保障在日后的诉讼(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 法律咨询服务电话:18080821639;028-61644044. 更多法律资讯请访问官方网站:http://www.dggfl.net/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5&i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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