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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说程序性辩护

来源:上海律师陆欣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6-05
摘要:法规解读 陈瑞华说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形态的出现和大量发生,显示出中国的辩护律师具有越来越强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也说明这样一个阶层越来越不甘于充当“法院发现真相的辅助者”的角色,而勇于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正面的较量。然而,无论是从
法规解读 陈瑞华说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形态的出现和大量发生,显示出中国的辩护律师具有越来越强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也说明这样一个阶层越来越不甘于充当“法院发现真相的辅助者”的角色,而勇于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正面的较量。然而,无论是从中国的司法体制还是从司法官员的素质观念来看,程序性辩护都属于一种略显“超前’’的辩护形态。换言之,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与世界同步”的高级辩护形态,还没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加以保障,也不存在一种适合其正常发展的司法土壤和制度环境,这使得这种辩护形态基本上处于“曲高和寡”的尴尬状态。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性辩护有可能成为衡量中国刑事辩护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状况的试金石:假如真的存在一种有效的刑事辩护制度和独立的司法裁判制度,则程序性辩护或许会有其存在的空间,并能够获得大体上顺利的运行。相反,在一个将刑事辩护的空间压缩到极致、司法裁判不具备独立自主性的制度下,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用于挑战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来寻求法院宣告无效的辩护活动,必将陷入极为艰难的境地。 摘自《刑事辩护的理念》
责任编辑:上海律师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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