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弹”被拘冤不冤
来源:风清扬兮 作者:风清扬兮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曲阿论坛 “诈弹”被拘冤不冤 因不满公交司机询问袋内物品,一时之气下,女子在公交车上声称带了炸弹。昨日,该女子杜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5月15日《广州日报》为确保安全,公交司机询问乘客携带了什么物品,是其工作职责所在,也是为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曲阿论坛 “诈弹”被拘冤不冤 因不满公交司机询问袋内物品,一时之气下,女子在公交车上声称带了炸弹。昨日,该女子杜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5月15日《广州日报》为确保安全,公交司机询问乘客携带了什么物品,是其工作职责所在,也是为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着想,对此所有乘客应予理解支持,自觉配合协作。仅因不满司机说话的“态度”,杜某就不计后果,负气谎称携带了炸弹上车,凭空制造出极度紧张危险的气氛,让司机和其他乘客都陷入惊恐不安之中,如此不负责任的气话,无疑太任性,是对公共安全的无知,也是法律敬畏意识的缺失。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每一位乘客,都理应具备基本的公共安全和文明出行意识,自觉配合进站人身、行李安检和工作人员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查询等,杜某对司机询问物品的正常做法不耐烦,觉得其态度太差,居然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恐吓他人,制造极大的恐怖气氛,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客运安全,司机只得疏散乘客并报警。虽然经民警检查后,发现杜某实际并未携带炸弹上车,属于“虚惊一场”,但杜某的“诈弹”之举给其他乘客造成了精神损害,耽误了正常的客运行程,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警方对杜某行政拘留五日,依法有据,杜某纯属咎由自取,一点不冤。尽管杜某事后万分悔恨,但为时已晚。近年来,出于各种心理动机,或对社会不满,或对车站、机场正常安检不满,或纯属无聊炒作,以开“玩笑”、说气话或者发布朋友圈等的形式,制造、散播各种虚假不实的“诈弹”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时有出现,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应该得到法律的及时有力制裁。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航班“诈弹”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等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共安全无小事,“诈弹”来袭的“玩笑”千万开不得,编造、传播“诈弹”谣言的更会付出沉重法律代价,慎之戒之。(符向军) 新闻链接:广州日报数字报-乘公交负气谎称有炸弹被拘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7-05/15/content_19_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