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租车人出现才能立案”并非警方渎职

来源:风清扬兮 作者:风清扬兮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曲阿论坛 “租车人出现才能立案”并非警方渎职 “私家车出租后,租车人却‘失联’了,安装在车内的两部GPS也断了讯号,还留下了一串交通违法记录。”昨日11时许,合肥市民朱先生来到合肥市望湖派出所报案。不过警方解释称,此事尚处在民间经济纠纷阶段,只有
曲阿论坛 “租车人出现才能立案”并非警方渎职 “私家车出租后,租车人却‘失联’了,安装在车内的两部GPS也断了讯号,还留下了一串交通违法记录。”昨日11时许,合肥市民朱先生来到合肥市望湖派出所报案。不过警方解释称,此事尚处在民间经济纠纷阶段,只有租车人出现,才是该事件能否立案的关键。(5月17日《安徽商报 》)在报案者眼里,或许警方不立案是故意不作为,涉嫌渎职违法,但其实不然,警方不立案依法有据,无可厚非。同属司法办案机关,“公检法”应互相监督、各司其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治安纠纷和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工作,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公民权益遭受侵犯的,应该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司法救济手段。朱某自拟合同出租私家车后,租车人和车辆都“失联”,这是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民事违约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在警方的管辖范围。车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车辆、给付租金、赔偿损失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除非车主有证据证明,租车人本意不是租车,而是诈骗,以民事合同形式掩盖刑事犯罪目的等,警方才能据以立案侦查。早在1989年、1992年、1995年,公安部就分别颁布了《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公安机关不受理民事纠纷调解,民事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警察非法干预经济活动、民事纠纷,破坏司法机关办案秩序,有损公平正义。一般只因民事纠纷导致治安事件的,警方才会参与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民事争议部分,依法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警方称,只有租车人出现,才是该事件能否立案的关键。此言不差。这是因为,目前此案尚处在民间经济纠纷阶段,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租车人在租车时就打算将车子拿去卖掉或者当掉,从而涉嫌诈骗罪。俗话说,口说无凭,仅有报案人的怀疑和单方陈述,并不足以让此案“民转刑”。如果警方仅凭报案人的怀疑,就匆匆以刑事案件立案,那并非“人民警察为人民”,而可能涉嫌违法办案了。即便刑事立案,只要租车人表示异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就不能说是诈骗,那就存在撤案乃至国家赔偿问题,不但伤害公民合法权益,还浪费有限警力资源与财政资金,破坏司法公信。“租车人出现才能立案”,或许有人会问,如果租车人一直不出现咋办?难道任由出租人遭受损失而投诉无门?别担心,目前出租人完全可以凭借租车合同、交车手续等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车辆、给付租金、赔偿损失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还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符向军) 新闻链接:男子租出的车有去无回 警方:租车人出现才能立案__中国青年网 http://news.youth.cn/sh/201705/t20170517_9792388.htm 合肥车主出租私家车 谁料人车“一去不返”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7/05/17/007624295.shtml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风清扬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