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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辩 护 词

来源:法律维权工作室 作者:法律维权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7-05-22
摘要: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0号 (2007)穗法援(刑)字第0821号 辩 护 词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开庭前调阅案卷及会见王某某,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事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0号 (2007)穗法援(刑)字第0821号 辩 护 词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开庭前调阅案卷及会见王某某,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对此不表示异议。现在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深表遗憾。第一 关于王某某杀人时的形成因素即起因问题及醉酒精神鉴定问题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7年3月1日案发前的晚餐,与本案被害人潘某文、彭某霞及案外人刘某英、梁某星等六人“打边炉”,因其喝酒过量,头痛难忍,醉酒后睡不稳觉,其在醉酒因素的刺激下以及王某某本人认为此前曾患有“梦游症”等复杂原因引起精神失控,导致稀里糊涂打死俩人的惨剧。诚然,仅就王某某醉酒后杀人行为这一点并不可以构成其依法免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王某某在案发前的晚餐中与被害人等喝酒时,并没有与本案被害人发生冲突;案外人刘某英、梁某星等二人也证实王某某在晚餐时并没有异常举动;更没有其他证人(包括其原所打工的公司老板骆某华在内)及证据证明王某某与本案被害人有什么深仇大恨或严重过节。况且,王某某在案发前的所在公司打工仅是个电焊工而己,不可能与本案被害人有重大利益纠纷。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与其存在矛盾的同事被害人潘某文以及潘某文的女朋友被害人彭某霞产生怨恨,决定将两人杀死予以报复。”的推断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较为可信的是,王某某在案发前饮酒过量,头痛剧烈,其在醉酒后精神受刺激加上“梦游症”等精神失控状态下的行为不顾后果而打死无辜。关于王某某案发期间醉酒精神鉴定,司法鉴定其为完全责任能力问题。辩护人特摘录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6年3月出版发行吴宝琛主编的《法医学鉴定差错案例分析》第478页中关于醉酒精神鉴定模式,将醉酒分类为:病理醉酒、复杂醉酒及单纯醉酒三大类。“单纯醉酒 现实动机作案,行为可以理解,辩认无障碍,能够自我控制,虽然饮酒起意,借酒壮胆,放纵一时,行为失度,但未超出日常模式,完全责任能力。复杂醉酒 现实作案动机,行为可以理解,辩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显著受损,情绪激惹,态度狂暴,行为不顾后果且有异于日常模式,限制责任能力。病理醉酒 不明动机或无动机作案,行为无目的,无法理解,意识障碍显著,定向力受损,对周围情景产生失认或错认,多有明显遗忘,辩认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对照王某某因醉酒案发期间的经过,如认定其为单纯醉酒,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是不能使人信服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在案发当时醉酒时的情形是介于单纯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态,再从本案中的关于与王知虎当晚共餐饮酒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当时王某某并没有与被害人等发生争执也无异常举动,无法理解其酒后为何打死两人?因此,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作案时属复杂醉酒、限制责任能力较为恰当。因复杂醉酒时,意志控制能力受损突出,兴奋强度大,持续时间长,情绪极易激惹态度狂暴,稍有触犯,便怒不可遏(如王知虎在酒后与被害人彭某某在上楼梯时曾有拉扯行为),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所以容易发生激情犯罪,而且后果严重者居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合议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期间因醉酒、“梦游症”等复杂因素导致其精神失控(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打死无辜。第二 关于王某某的自首情节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7年3月15日被增城市公安机关传唤前往传唤地点的路途中的警车上即向办案警察如实地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王某某的这一认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王某某是犯罪人还未被发觉时,仅因其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之一进行传唤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投案时间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选择。 第三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没有犯罪记录,其平时表现较好,是初犯。王某某犯罪后主观上有自首的念头(其在案发后曾几次想到案发所在地的棠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心理负担较重,畏罪心理而能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即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会见中及刚才的庭审中,王某某一再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服法。 另外,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但因经济缺乏无力赔偿。被告人王某某表明了他的真诚的悔罪态度。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被告人王某某杀人行为虽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辩护人还是恳请法庭对王某某在案发期间因醉酒后头痛难忍、“梦游症”等精神失控(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打死无辜及自首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给予充分考虑,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辩护人:广东金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金亮 2007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法律维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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