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职业操守”,源于自己当初为了应对职业低谷而决定通过学习改变命运,开启在华中科技大学的MBA学习之旅。当时由于采用的基本上是由国外引进的教材包括英文原版及工商管理经典译丛,有幸接触了一些新思想、新观点,而职业操守则是其中之一。 之所以忽然旧话重提,源于昨天的开庭: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庭上多次针对我的观点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直至我当庭提出“请原告方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本代理人是依据律师法规定依法出庭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法官才发话“原告注意一下自己的语言”从而阻止了原告方的人身攻击。 为了周一、周二的二地三案,连续5天的行程为: 周六上午8点半开始就X市中院的质证与甲案的客户在W市进行了3个小时的沟通,确定由我就其中3个问题进行质证、其他问题由甲案的客户代表进行质证。 周日下午前往X市;晚上就X市乙案与客户进行沟通,对已打印装订的证据进行最终审核、增减,确定第二天上午证据交换的具体内容。 周一上午8-10点,对前一天确定的乙案证据重新打印、装订,10:30提交X市F区法院;10:30-12:40,复印对方证据;12:40-13:10,由F区返回位于中院附件的酒店休息;14:30-22:00,参加X市中院组织的对甲案的质证,7个多小时中暂停了15分钟用于解决晚餐;22:00-0:30,由丙案的客户开车接我去D市参加周二的庭审,由于我预计失误、认为中院5点半下班,所以让丙案的客户18:00抵达X市,没想到居然让其在X市等待了4个小时,心里确实有些过意不去。 周二0:30-1:30,与丙案客户进行了简略的沟通;8:00-10:00,与丙案客户沟通以确定我方证据及答辩思路;10:00-11:30,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证据目录,同时根据法官要求提前递交了书面答辩状(明确届时口头答辩、无需提交对方、仅供法官参考)、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同时对对方昨天上午才递交的新证据进行拍照;11:45-13:30,打印并研究对方提交的新证据,修改完善我方质证意见,同时征求客户意见;13:30-14:00,午餐;14:00-14:10,根据客户意见修改质证意见;14:30-19:00,参加庭审。 周三上午8:00-9:40,丙案客户驱车送我从D市前往X市(因D市未通火车);10:40-14:00,搭动车由X市返回W市。 返程由于增加了一些证据/案卷材料,结果行李重量达到了23斤,其中仅案卷资料就达10斤重,上下火车站台没有电梯、都得靠手提,有朋友戏称要发骆驼奖给我,而我也确实感受到律师不仅是技术活、更是体力活! 接下来想记录这几天的感受、经验及教训。 一、证据 证据为王,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证据也是把双刃剑,如果不加取舍,很可能反过来伤害自己。 乙案的证据,与客户讨论过多次,而且上周还特意将证据目录发给客户进行了确认。但出于谨慎性原则,周日晚还是用了一个多小时时间与客户代表就已经打印装订的证据进行了最终审核,最后决定根据答辩思路重新调整,果断删除了近一半的证据。虽然由于这样的删除导致原证据需重新打印装订、增加了工作量和费用,但权衡利弊,个人认为是利大于弊。 而甲案,虽然甲供材理论上应该根据甲方提供的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凭证从工程款中扣除,但由于我方不占地域优势,而且既然认为造价鉴定初稿在这方面存在问题,那我们就应该致力于解决问题而非打口水战,尽可能多提供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而不再局限于坚持对方提供。历经几个小时的磨合,终于获得了最后一次提交证据的机会,并藉此提交了十几大项、4000多份证据。 至于丙案,我只提交了7份证据,其中包括了3份裁判文书用于证明我方观点。虽然对方律师认为裁判文书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可既然这些案例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有何不可呢? 关于证据提交的份数,我主动提交了三份给法院以便利其他当事人。但原告只提交了一份,结果我们又多耗费了2个小时用于复印对方证据。虽然乙案客户代表对此心里有些不快,提出既然对方只提交了一份、那我们就应该对等。不过,我还是觉得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管对方怎么做,我们做好我们该做的就好。况且,多提供几份,也损失不了多少,说不准还能博得法官的好感,何乐而不为呢? 而对于对方的证据,是只挑重要的复印、还是全部复印,个人倾向于全部复印。虽然是麻烦了点,但不至于因疏忽而漏失了重要证据。事实上,我也感受到丙案法官对此的认同,因为在我对证据进行拍照时该法官主动替我将卷宗翻页展平以便我拍摄;而乙案法官在我提出复印对方证据时没有任何异议的让我将唯一的一套证据带出法院,而且在我电话告知其无法在下班前复印完时还安慰我、让我不要着急,他会等我。觉得这次接触的三个法官真的都很好,不但没有为难我,还想方设法的为我提供便利。 不过,在证据问题上,我还是犯了一个低级错误:那就是在丙案开庭时,由于中午一直在研究上午刚刚看到的证据,忘了带证据原件供质证。虽然我质证时曾经要求查看对方证据的原件,但对方对我提交的证据居然没有提出查看原件的要求、法官也没有提出,估计是认为我不会出现这种失误所以让我险胜了吧!只能说是自己的运气好,否则虽然已经想到了应对之策但对能否顺利过关却没有十足的把握。 二、书面答辩状、质证意见、代理意见 丙案有4个律师代理出庭,其中有二个是当地律师,另外一个与我类似也是W市的大所律师、而且是合伙人且带了几个助理参加旁听。但我却是4个律师中唯一一个将答辩状、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并用U盘提前拷给书记员的律师,也是唯一一个用最高法案例支持自己观点的律师。 我不知道这么做是否显得自己水平很LOW,但我觉得这是一个与客户充分沟通并降低执业风险的方式。同时,我也注意到自己的观点在庭审笔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所以,虽然这样做会比别的律师多做不少工作,但个人认为如果这么做能够引起法官的共鸣,那麽这项工作就是值得的。 当然,庭审过程中,也不能墨守成规、照本宣科,还是要根据庭审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职业操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