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 冯玉军 邱 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这句格言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诵。 据学者考证,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 冯玉军 邱 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这句格言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诵。 据学者考证,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最早出现在1880年他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所撰写的评论中。稍后,在其同年出版的巨著《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其实,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曾经多次提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而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他更是用不同的表述方法一再重复了这句格言。例如,他在1897年1月8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其“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而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1905年,霍姆斯在审理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时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由此可见,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 要准确理解霍姆斯的这句话,需要首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而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细微的和不易为人们察觉到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基于同样的立场,霍姆斯在另一本名著《法律的道路》中,尖锐地批判了当时学术界比较盛行的一种观点:即“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在于逻辑”。这种观点无疑是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法学的基本论点。霍姆斯虽然也强调逻辑方法、形式对法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他就此指出,任何事物的产生在广义上的确存在其前因后果,法律的发展自然也不例外,也是逻辑地发展着的。承认这一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持有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我们既定的法律体系可以像数学公式那样从一般的原理中推论出来。虽然按照这种观点,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因此,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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