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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赖债人那么多呢?

来源:陈深红 作者:陈深红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为什么赖债人那么多呢?作者:陈深红 法律咨询(第一期)2000年6月25日 1.甲:法官先生,为什么赖债人那么多呢? 乙:你认为呢? 2.甲:认为“赖债有理,赖债出效益,赖债法律还保护赖债人不合理的权益”。 乙:从何说来? 3.甲:据我所接触的法官、律师
为什么赖债人那么多呢?作者:陈深红 法律咨询(第一期)2000年6月25日 1.甲:法官先生,为什么赖债人那么多呢? 乙:你认为呢? 2.甲:认为“赖债有理,赖债出效益,赖债法律还保护赖债人不合理的权益”。 乙:从何说来? 3.甲:据我所接触的法官、律师或其他人都说借款计复息不合理,也不受法律保护,是吗? 乙:是的,计复息法律不允许的。 4.甲:我想知道借款计复息为什么不合理?真的借款计复息不被法律保护吗?现想举一例请教你好吗? 乙:好的。 5.甲:A在96年1月1日向B1借款10万元,定于96年2月1日还清本息,月息是35‰,2月1日A应还B1的本息金:100000(1+35‰×1)=103500元。但2月1日未有钱还,便向B2借103500元还给B1。A向B2借的款月息也是35‰,期限1个月,在3月1日应还B2的本息金100000(1+35‰)^2 =107122.5元。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法官先生? 乙:法律允许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只能是同期同类的银行贷款利息率的4倍以内。法律判决私人借款案例保护的利率,96年月率35%、97年月率30%、98年月率25%、99年月率20%。你在上面所提B1 及B2 的本息金都属法律保护的范围,他们没有收取复息。6.甲:如果A在3月1日还是末有钱还给B2 又向B3借来金107122.5元=100000(1+35‰)^2 来还清B2的本息金.在4月1日还B3本息金是100000(1+35‰)^3 元,法律保护B3 的本息金权益吗? 乙:保护。 7.甲:按前例,如果A资金还是有困难,借款期限都是1个月,A为了维持信誉,每月不断地借新款还到期借款。在96年1月1日向B1 借款10万元,往后每月1号,陆续向B2B3。。。。。。。B12 借款还前个月B1、B2。。。。。。B11 到期借款的本息,这样A应在97年7月1日还给贷款户B12的本息金:100000(1+35‰)^ 12,各贷款户中他们都收到一次利息,不是复利,应受法律保护,是吗,法官先生? 乙:是啊! 8.甲:我知道了,按县法院判决保护的利息。如果借款期限都是一个月,A按自己的营情况,需不断地借新款还旧借款,那么A其中有应在:1998年1月1日还给贷户B24 :100000(1.035)^12 (1.030)^12=215442元,1999年1月1日还给贷款户B36:100000(1.035)^12(1.030)^12(1.025)^12=289745元;2000年1月1日还给贷款户B48的本息金:100000(1.035)^12(1.030)^12(1.025)^12(1.020)^12=367468元,共有48个贷款户的本息金都受法律保护,是吗? 乙:是的。9.甲:99年12月,A分析了经营资金运转的情况,决定在2000年1月1日还给B48的本息金367468元后,不需再借款了。A回顾4年来48个月的经营情况是良好的,项目开始只是向B1借10万元,经过48个月,同48个贷款户周旋,最后在2000年1月1日还给B48本息金367468元。现在不再负债经营了。A觉得应该感谢信任他,支持他那48个贷款户。A的事业成功了。他回顾这四年来太累了,除了生产经营,另外每月要联系借新款,还旧借款太累了。如果有人在96年1月1日借10万元给他,他乐意按复利每月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在2000年1月1日才还清367468元本息金,多轻松啊! 10.甲:法官先生,假设A 在96年1月1日向B1 借款10万元,约定96年月息35‰,97年月息30‰,98年月息25‰,99年月息20‰,每年结算一次,把利息列为本金,那么在2000年1月1日A最后还清B1 的本息金100000(1+35‰×12)(1+30‰×12)(1+25‰×12)(1+20‰×12)=311309元。这样法律保护B1 的权益吗? 乙:不保护,这是计算周期为一年的复利,因法律上不允许计算利的。 11.甲:法官大人啊!我真是百思不解,A在96年1月1日,从 B1 开始借10万元,往后每月借新款还旧借款的本息金。经过48个月,周旋48户中,在2000年1月1日还给最后一个贷款户367468元。在48户中,每人的贷款本息权益都得到法律保护,而B1 在96年1月1日贷给A 10万元,在2000年1月1日收回本息金共311309元比受法律保护367468元少56159元反而不受法律保护,法官大人,这荒唐吗? 乙:这是法律规定,计复息不合理。 12.甲:如果法律是这么规定,那么是法规荒唐,法官只能按荒唐法规荒唐办案。 13.甲:法官先生,你明白没有,前面的第8条问题的10万元以96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止,本息金为367468元也是计复利,并且计息周期是1个月,而受法律保护。而前面第10条问题10万元从96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止本息金为311309元也是计复利,但计息周期为一年,反而不受法律保护,荒唐! 乙:我并不是完全不明白这点,你说的是有道理的,但法官办案都是维护第6条问题债权方367468元的权益;而否定第10条问题债权方311309元的权益。 14.甲:法官先生,我还可以再提一个问题吗? 乙:当然可以,请提吧! 15.甲:再用前面的例子来假设,如果A在97年1月1日欠B1 的本息金100000(1+35‰×12)=142000元,A没有钱还,便向B2 借来本金142000元还清于B1 ,B2 的贷款月息30‰期限在97年1月1日至98年1月1日,B1 ,B2 的贷款及利息都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计复息;如果在97年1月1日上午,A持142000元现金还清于B1 ,借款关系已结束,在当天的下午又向B1 借142000元,约定借款的月息30‰期限为98年1月1日止,还本息应是:142000(1+30‰×12)=193120元。法官先生这笔款法律保护吗?乙:应保护,因原来借款关系已结束,后来B1 第二次贷给A的款和上面提到的B2贷的关系是一致的,没有区别。 16.甲:如果A在97年1月1日带142000元到B1处还清于96年1月1日至97年1月1日的借款本息金,马上又借回本金142000元,往后按此本金记利息,这算复利吗? 乙:不算复利。因为已还回现金后再借出去。 17.甲:如果A在97年1月1日往B1 处同B1 结清97年1月1日前欠B1 的本息金142000元转为本金重新借款,往后按此本金计息,这算复利吗? 乙:这算复利。法律不允许息中计息。 18.甲:第16条问题不算是复利。第17条问题是计算复利,不同点只是把现金带来表演了一下又带回去,性质变了,就不算复息了。而第17条问题是缺少这一表演,真是百思不解? 19.甲:法官先生,第10条问题的例子A向B1 借10万元于96年1月1日,按上面所提及的利息率每年结算一次就应在2000年1月1日(历四年共48个月)还给B1 的本息金311309元,A承认数额,但没有还钱,B1起诉法院,法官追问B1 借款情况得知借据包含了原来结算的利息,确认利息不能计息。99年保护的月息是20‰,判决A应还给B1 的本金是10万元,4年的利息是100000×20‰×48=96000元,合计本息金为196000元。法官先生这个判决合理吗? 乙: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看来是不合理的。 20.甲:法官先生,有三组数据分折看看关系如何。第6条问题A在96年1月1日借款10万元,在2000年1月1日付出本息金是367468元。法官认为是合法的,应保护贷方367068元的权益;第10条问题,A同样是在96年1月1日向B1 借款10万元,在2000年1月1日,B1按贷款协议,请A还本息金311309元。法官认为债权人的本息金311309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理由是计复息不合理;第19条问题,如果让法院判决,到2000年1月1日止法官判决还给B1 的本息金才是196000元。同在96 年1月1日借款10万元,2000年1月1日还,比较以下:法律保护:债权方的权益-----本息金为367468元。法律不保护:债权方的权益-----本息金为311309元。法官判决:债权方的权益-----本息金息为196000元。“债务方乐极了,赖帐万岁!何乐而不为呢!” 21.甲:法官先生,对上面三组数据的对比,你有什么感觉吗? 乙:你的感觉怎么样,先谈谈好吗? 22.甲:那么请允许我直率地谈一谈。上面三组借款,开始借款都在96年1月1日,借款本金也都是10万元,借款总期限也都在2000年1月1日还清本息,但得出三组本息金不同,是非倒置的矛盾结果。原因是什么呢?是“计算复息不合法”的荒唐法规所造成的。本人认为如果真的有此法规,应该马上更正,否则会搞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是非倒置的混乱局面。当然法规不合理,不是法官能直接改变的。法官先生,你意识到那条法规不合理吗?如果有,你能对有关单位提出你的看法吗?有必要吗?我想向有关单位提出我的看法,请问应怎么做? 乙:下次再谈这下问题吧!23.甲:第18条问题的第三组数据是2000年1月1日应还本息金367468元的债务方A为了维持信誉,不畏劳苦每月借新款还旧借款,连续向48户借款,最后应还给债权方B48 的本息金是367468元,这48笔借款,法律上保护债权的本息权益。如A不重视本人的信誉。同贷款方B1谈延期又延期,每年同B1 结算一次,到2000年1月1日应还给 B1本息金是311309元,法官还会追问B1的借条是否含有原来借款的利息,如果有,法官会将A的债务减少到196000元。那么,债权人B1应说真话或是说假呢?如说真话,法官便判A的债务是196000元。从上例看来,讲信誉的债务人多还款367468-196000=171468元。赖债的债务人法律保护他少还171468元。法官先生,你遇上这样的案件如何判决? 24.甲:荒唐的法规,使法官做出荒唐的判决,荒唐的判决使社会上赖帐的人有增无减,诚实的人有减无增。荒唐的法规会驱使诚实的人变成说谎话的人,会导致骗子遍天下,法院门庭若市,“政通才能人和”“法正才能民安!”还有很多例子论证“计复利的合理性”。否定“计复利的合理性”必会导致弊病百出。法官先生,我的观点看法是否正确,如有错,敬请及时给以指正,无胜感谢。你如果有时间,我下次再找你谈谈,向你学习法律知识。 乙:先生,我喜欢你毫无忌讳地谈谈出你的见解,下次再谈,再见!笔者: 广东省徐闻县 陈深红 手机13802349757 电话0759 4800297 QQ124515586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博客http://blog.sina.com.cn/chenshenhong 第一期咨询说明:是根据本人充分了解当地法院对多宗借款案件的判决及询问请教多位法官、律师后,根据他们所坚持的观点为基本资料,自觉得事理存在着矛盾而提出的。 本人又以(第一期咨询)询问多位法官,他们都认为所谈属实。一位副院长鼓励我寄到中央法工委询问,也寄《给中国43位大法官、法学家的信》未有复,现特向各位先生请教,能给答复,无胜感谢! 陈深红 2000年6月25日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406907
责任编辑:陈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