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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虚报注册资本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基本概念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
刑法罪名详解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基本概念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二)证明文件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三)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该依照该条例办理登记。(四)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新《公司法》实施后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应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二是使用了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三是取得了公司登记,四是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等行为。没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二是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三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四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五、处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参见本节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认为具备了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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