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合同诈骗罪领刑
来源:东宝区检察院 作者:东宝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微案说法 (通讯员杜鹃)一男子以承建猪
微案说法 (通讯员杜鹃)一男子以承建猪场、办公楼为名,采取以签订施工合同收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等手段骗人钱财。最终,经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公诉,该男子以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被责令退缴赃款。 2013年4月19日,官某以自己的养殖公司将在东宝区子陵镇某果园场承建养猪场和办公楼为幌子,同舒某签订了一份《养猪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诺将猪舍5栋、办公室3层交其施工。官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无资金保障、无法保障正常开工、施工的情况下,在荆门城区采取以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图纸押金等手段,共骗得舒某合同信用保证金2万元、图纸押金3000元。 采取同样的方式,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12月27日,官某以自己的养殖公司在东宝区子陵镇某果园场、蔡冲村4组蔡某的自留地将承建养猪场猪舍和办公楼为名,采取以签订施工合同收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等手段,诈骗案件10起,共骗得舒某、乔某、彭某等11人70.73万元。因官某迟迟不能兑现诺言,乔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之后,官某被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官某当庭认罪、积极退赔部分赃款等情节,法院遂判处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对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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