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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结婚证,感情不和致使离婚是否返还彩礼?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离婚 彩礼 【案例】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12年12月登记结婚的,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在原告看病手术期间不闻不问,使原告失去了生活的信心。现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后原告因
离婚 彩礼 【案例】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12年12月登记结婚的,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在原告看病手术期间不闻不问,使原告失去了生活的信心。现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后原告因性格乖戾,多次与家庭成员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丢下不满3月龄的婴儿离家出走,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2月7日生女孩羊X甲。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回娘家生活,同年6月原告在北京做胆结石切除手术,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看望过原告。原告遂于2015年1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另查:结婚时被告拿给原告彩礼款64000元(其中“开合”6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双;原告带有婚前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梳妆柜一件、电视柜一件、组合柜一件、组合沙发茶几一套、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告在北京做手术花费医疗费8117.26元。上述事实有XXX镇婚姻登记处证明、调查笔录、陈X甲的证明、兰州市第二医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在案证实,原、被告对主要事实陈述一致,应予认定。【法院判决】原、被告结婚后虽生有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归,使夫妻感情有了裂痕,且在原告生病手术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内,原告请求抚养孩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依法应酌情返还;原告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手术花费医疗费8117.26元,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与被告羊XX离婚; ? 二、孩子羊X甲由原告陈XX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羊XX有探望权;??三、由被告羊XX支付给原告陈XX孩子抚养费13000元;??四、由原告陈XX返还给被告羊XX彩礼款384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五、原告陈XX的婚前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梳妆柜一件、电视柜一件、组合柜一件、组合沙发茶几一套、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其所有;??六、由被告羊XX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4058.63元。北京京徽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京徽律师事务所认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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