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犯傻了,这些收益全归业主不属物业公司所有
来源:许小军法律学人 作者:许小军法律学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民生法治 虽然每天都在小区进进出出,但对于小区内大大小小的事,诸多的业主是根本不闻不问,都是以“没时间”、“没精力”为借口和理由拒绝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试问:亲爱的业主,你的权益被侵犯了,知道吗?你关心过小区停车收费、广告牌位收费的情况吗?【
民生法治 虽然每天都在小区进进出出,但对于小区内大大小小的事,诸多的业主是根本不闻不问,都是以“没时间”、“没精力”为借口和理由拒绝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试问:亲爱的业主,你的权益被侵犯了,知道吗?你关心过小区停车收费、广告牌位收费的情况吗?【百姓咨询】近日,笔者许小军在值班时,接待了来自于湖南衡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业主代表,他们询问称:自己居住的小区临街顶楼被物业公司竖起了巨大的广告牌,小区各单元电梯里、地下停车库里都被布满了商业广告,这类收益多年以来都是物业公司占有,他们听说,这类广告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是否有法律依据?同时他们为了这样的事情,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经理却说,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可以看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电梯、外墙面、共有绿地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析说,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小区共有部分如何使用,必须经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上述案件中百姓所咨询的房顶、电梯等广告收益问题,应该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其业主依法享有共有权。另外根据2007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许小军建议该小区业主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该物业公司擅自侵吞小区内的墙面、电梯等设备上的商业广告收益主张权利。(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律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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