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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

来源:法律陈述 作者:法律陈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法律小王子 PS:这是前一段给政治宪法学微信公众号校园私房书栏目所推荐的书目和推荐语。翟小波老师,是我的学术偶像和努力榜样,他的文字力透纸背,原创性和思辨力,令人折服。遗憾的是,近几年,他都甚少有中文写作并发表了。最近更觉遗憾的是,在他曾短暂
法律小王子 PS:这是前一段给政治宪法学微信公众号校园私房书栏目所推荐的书目和推荐语。翟小波老师,是我的学术偶像和努力榜样,他的文字力透纸背,原创性和思辨力,令人折服。遗憾的是,近几年,他都甚少有中文写作并发表了。最近更觉遗憾的是,在他曾短暂加盟郑州大学法学院时,我上本科大四,醉心考研清华民商法,尚不知公法为何物,仅听过他一次关于卢梭的讲座,印象却也不深刻;直到又回校读研,开始对公法感兴趣,他却已离去澳门,终是在我对公法狠下功夫时,已不能和这样杰出的学者有所近距离的师生交流了。受限于微信公众号的篇幅要求,推荐语不能写太长,但这本书作为我的公法开蒙之作,其问题意识、学术进路、自主努力,以及那才气傲人的文笔,都深深影响着我。真正伟大的宪法学家都是杰出的诗人,让我也努力写一些耐读的著作(文章)吧!让吾人立志成为别国的榜样!推荐人: 陈建,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推荐书目: 《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翟小波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推荐语:“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在宪法实施成为近几年政治话语和学术议题的流行词汇前,本书已试图对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做出立足于本土政法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境的体系化揭示(解释):新中国由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奠定的宪法观,决定了八二宪法实质上仍然是政治性纲领,而“后文革”的诞生背景,赋予了八二宪法深刻的改革特质,使之成为不高于全国人大的人民意志之一时表达;建国后由运动化到法制化的行宪教训,使民主和法制成为实施中国纲领性宪法的关键词。人民高于宪法,宪法的法制化实施必须足以落实人民的意志,必须满足民主的实在法逻辑。由此,在对宪法条文进行类型化的前提下,我国宪法的实施呈现出主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具体法律来直接适用、其他公权机关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而间接适用的“双轨”态势。正因宪法和法律同由代表机关制定,所以法律不受违宪质疑,形式的违宪反而是实质的修宪。而真正的违宪审查对象,只应是法秩序层级内直接适用法律而生的法规;真正享有合宪性判断权力的,只应是代表机关,而非法院。代表机关在法秩序内的至上性,来自于被代表者人民在政治秩序内的至上性,因而人民是宪法最终的实施者。由此,本书提炼出“代表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作为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总称,也回归至本书开篇时所提出的公议民主和法治这两个最基本的政治原则。除了对制度在本土历史中生长的正面挖掘外,本书还从中国具体的政法情境出发,着眼于民主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实现,对八二宪法的司法化实施主张进行了严厉的理论批驳,从反面论证了代表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在我国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改进可能,进而主张通过提升民主的公议性和强化程序正义来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充分发挥其对现实的规范作用。本书“贯穿始终的是一种强烈的宪法秩序理性”(田飞龙语)。严守宪法文本的整体性和历史性解释立场使其主张显得保守,似乎是为现实政制进行理论背书,从而饱受“存在即合理”的轻率质疑。但在本书作者看来,这正是以宪法学的方式面对八二宪法的正当结果,是宪法学的独特美德,是真正伟大的宪法学家应自觉担当的智识使命。对于中国宪法的实施制度,未曾被有效认识,却早已饱经批评,这是不正常的,也是不正当的。因此,只要主政者还致力于兑现民主法治的承诺,只要目前的政法体制还存在改良的空间,那么不断增进人民对祖国体制的理解,显然比美国宪法教条主导下的简单模仿,更有努力的意义。所以细读此书,能够感受到作者寻求理论自主的良苦用心和“让吾人立志成为别国榜样”的远大抱负。正因此,作者翟小波被视为中国政治宪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同样,这也正是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至为可贵、可敬和可佩的地方。全书用语考究,词斟句酌,至为精彩的论断俯拾皆是,但又存在相当的论证留白,布满思辨的魅力,可谓具备成为经典的必需特质,堪称法学界之美文,绝对属于作者自我追求的那种“耐读的著作”,更值得每一位读者反复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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