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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详解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
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称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发生。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监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稀植物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的变迁或者人为的破坏而处于灭绝边缘的植物,许多珍稀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对于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珍稀植物制品是指用珍稀植物作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物品或者产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等。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是指商务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列明的其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境物品、禁止出境物品以及其它法律、法律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本罪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除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外,主要包括重点或者一般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等等。这里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构成犯罪的定性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走私行为;二是走私对象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三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同时具备着三个基本条件的,一本不能构成本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没有超过5株,虽然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因为没有达到追诉标准,一般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文物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走私行为,都违反了国家海关监管秩序,但由于走私对象不同而构成了不同性质的犯罪。前者走私的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后者走私的则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由于走私对象的不同,前者第一刑档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第一刑档则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同样是走私化石,由于走私种类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走私重点或者一般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而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则属于走私文物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走私了货物、物品,但由于走私对象不同而构成了不同性质的犯罪。前者走私对象特指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后者走私对象泛指除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前者着重强调国家不允许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后则则着重强调偷逃应缴纳关税的行为。走私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国家管制力度不同导致了不同幅度的处罚,前者第一刑档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以上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规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标准的;达到前款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六、典型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邱某走私珍贵植物制品案[1] 在香港打工的邱某认识了老乡陆某(在逃),陆文伟以300元的报酬,让邱某将4.5公斤土沉香带到广东销售,同时告诉邱某土沉香是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但看着家乡不少人靠卖土沉香赚钱,邱某还是满口答应帮陆某带货进境。邱某让儿子邱某某(另案处理)带着4.5公斤入境时当场被海关查获,被处以行政处罚。邱某不思悔改,再次为其运送16.5公斤土沉香入境,邱某与儿子分别携带土沉香11.5公斤、5公斤从中山客运口岸入境时被查获。邱某私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珍稀植物土沉香共计21公斤(价值21000元)入境,被法院以走私国家珍稀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鉴于邱某犯罪情节较轻,中山中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1] 魏丽娜等:《为300劳务费父子走私珍稀植物》,载2006年12月12日《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