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但实践中对伪证行为以伪证罪认定处罚的还是极少,一般情节较轻的伪证行为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力度还是太小了。我认为对于伪证行为人除了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建立伪证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伪证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起来,这就类似于法院的失信“老赖”公示,作伪证也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伪证人名单,如此一来,伪证行为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社会上将颜面扫地,寸步难行,为他们的伪证行为付出惨重代价,从而对伪证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发表于2017年4月14日《检察日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