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限的例外规定。《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不受上述加班最长时间限制的情形,另一方面又赋权给中央立法(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国务院)可以再前述两条件之外增加不受劳动法限制的其他情形,也就是杜绝了地方立法的作为空间。 2、特殊工时的运用与加班费计算 关于加班费的给付,《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观之,加班费的计量基数在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按照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来计量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按天计算的。针对第(一)种情形,是在法定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之外,当日延长的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其计算方式则是在合同月工资总数除以21.75天算出平均工作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算出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加班1小时,应给付加班费每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按日平均工资分别给付200%和300%;如果加班日还有加点的话,每延长一小时分别给付平均小时工资的200%和300%。 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时的加班费计算,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办理,即以该工时平时工资为基数,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付加班费。但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职工休息日加班和工作日延长工时是没有加班费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才可以按照300%要求加班费。 3、加班审批 员工的加班,不是我用人单位事前同意或批准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当做自愿加班,因而既不安排调休补休,也不给付加班费。对自愿加班,劳动法没有规定;现有劳动法的有关条款都是针对用人单位超长时间安排加班的禁止和处罚,也就是说立法者的本意是冲着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来的。因此可以推定,立法者是要求用人单位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加班,也就是说应当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前需要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加班审批结果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补休。但即便如此,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量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着未经申请和审批的自愿加班情况,更何况还有更多的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加班申请审批制度。 对于自愿加班,我们的意见是,第一,没有建立加班申请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建立;第二,对于形形色色的自愿加班,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计、从企业的声誉等因素考量,都不能放任不管;第三,对于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置之度外,是有责任的;首先要控制每月加班总量不得超过36小时,其次要事后甄别加班的必要程度和工作内容,确有必要而且与企业核心利益具有正能量的加班,应当追认并给付加班费用;第四,对于已经建立起加班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针对非经批准的加班,即使有必要性且与用人单位的核心利益有促进作用,也应比照事先经批准的加班减少待遇,以促使员工遵守纪律。 4、加班费基数与标准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观之,加班费的计量基数在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按照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来计量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按天计算的。针对第(一)种情形,是在法定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之外,当日延长的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5、加班调休的运用 关于调休补休,一方面只适用于占用休息日进行加班的,不适用于占用法定休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点的情况;另一方面如能安排调休补休,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但必须与加班所占用的时间等值并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即加班一天补休一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小时数计量。 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实践中个别企业有这样做的:2016年4月,员工小谭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安排补休,方式是在5月份,他可以在8个工作日内每天提前下班1小时。这种化整为零的补休方式,因为无形中损害了员工小谭整休的意愿而非常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实行倒班制度的用人单位,每个班次由数个固定的工时组成。如实行黑白两班倒的医院,夜班是6个或8个小时不等;实行三班倒的企业生产线,夜班是6个小时,白班分为早班和晚班,分别为9小时。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也可以按平均的小时工资为基数。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也可以按平均的小时工资为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