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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交付的该不是炸弹吧,朱律师

来源:waage 作者:waage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6
摘要:我和认为《善意交付制度是解决“二维码案”的核心工具》的朱祖飞律师一样,简直不敢信相调包二维码劫持顾客支付给商家的价款这种事是真的。因为二维码不仅关联着实名的手机,更跟调包者的银行卡是绑定的。这就等于告诉商家说:“你的钱我拿走了,来找我”。这
我和认为《善意交付制度是解决“二维码案”的核心工具》的朱祖飞律师一样,简直不敢信相调包二维码劫持顾客支付给商家的价款这种事是真的。因为二维码不仅关联着实名的手机,更跟调包者的银行卡是绑定的。这就等于告诉商家说:“你的钱我拿走了,来找我”。这么缺心眼的诈骗犯,恐怕也只有刑法学家才能想得出来。再者说了,那也不是诈骗,而是盗窃好吧。别人的东西,私取叫窃,强拿谓盗。盗有用暴力的和不用暴力的文武强盗之分,用暴力,电影里说“没有一点技术含量”给予严重鄙视的强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两种罪名,一曰抢劫罪,二曰抢夺罪;有技术含量,用强但不使暴的“计赚”,使受害者自己交给财物,上当受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称之诈骗罪。因此,盗窃罪和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罪犯是否自取财物。盗窃罪一定是罪犯自取受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调包二维码是劫持客户支付给商家的价款,没谁因为上当受骗真给,转账的金额(整个过程见不到全中国人民的最爱毛爷爷的,没钱)被调包者所劫取,造成店家损失。天有不测风云,是人有旦夕祸福。这种傻缺的事居然就还真有:江门广播电视台官网:微信收款“二维码”被调包 商铺三天营业款“打水漂”,以下是该电视新闻的文字稿:随着手机支付方式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收银台前设置微信和支付宝的二维码,供消费者扫码付款。然而,就有不法分子在二维码上做起了“文章”。蓬江区一汇广场一间商铺的老板向共同睇反映,店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被人调包了,损失了两千多元。  吴女士在蓬江区一汇广场开了一家甜品店,并在收银台前放置了收款“二维码”,方便客人付款。上个月25日晚上,吴女士结算时发现有些不对劲,微信钱包的营业额几天没有增加了。  店主 吴女士:“我检查一摸二维码就发现被人贴上去了,厚了一点,不过他贴得很漂亮,四个角对得整整齐齐的,所以不太容易被发现。”  随后,吴女士查看店铺的监控视频发现,1月23日下午三点多,一个年轻男子趁店员转身时,迅速将手上的二维码贴到店铺的收款二维码上面,手法非常地熟练。  店主 吴女士:“他肯定来踩过点的,他的界面做得和我一模一样,只付款那个界面,因为是绑银行卡的实名制,所以名字上面和我有一个字不同。”吴女士估算店铺三天的营业额损失有两千多元,她立刻打电话报了警。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警方提醒,商家应该把“二维码”保管好,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或在使用时再拿出来,避免被人偷换。事实上,调包二维码,劫持商家价款的案件去年就已有报道:佛山多家旺铺收款二维码被调包 有的店主竟不知情_金羊网新闻。把人拘了既没错误,也很容易,并且我认为抓得好。但能不能逮捕、控告,被定罪,远没有《法学评论》2017年第一期所潘德克吞的“二维码案”那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犯在作案现场留下标识自己身份信息的电子文证,那等于说明:“你的钱,我拿走了,来找我”。意思表示是要就还给你,我欠你的;你若不要,那钱就归我了,谢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9条那个糟糕的规定,债务到期,债务人不是履行债务,而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是种财产,但它不财物(动产或不动产),因此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之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更不要说店家还只有损失了。你弄这俩罪名,无论是哪一个,都会由于该种罪要求有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而办不了人家。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是那个调包行为。它妨害治安,扰乱市场、金融、电子计算机数据、互联网等多种由刑法所保护的秩序。但是由于相关的罪目中同样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任何一种罪名,所以如果坚持“罪刑法定,禁止类推”的道德底线,那么也只能实事求是地说,它不属于犯罪。刑法典又出漏洞了,应该尽快打个“补钉”。作为刑法学外行,个人认为这一种没有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对象不是必要的犯罪构成,只有犯罪客体的犯罪类型。 “善意”这个民法术语是指诚实信用,但它跟错误——损害了别人有关,指错误的性质。因此民法上凡言“善意”都是指非出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了别人的事实,但损害是由于诚实信用所致,而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这两种恶意。只有善意取得,没有“善意交付”。因为所谓的善意交付其实就错误交付,非出故意或过失给错了人的意思。给的人虽不对,弄错误了,但所给的东西可都是财产。损失损害不是交付的对象。因此非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交给支付都只会增加错误的领受人的财产,导致其不当得利,真正的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这是由法律强制发生债务的原因一种(此外还有侵权、无因管理两种原因)。把善意解释为“不知情”,那民法学一定是刚学刑法的小童鞋教出来的。咱不能老让体育老师当背锅侠,对不对。善意取得也不是什么“制度”,而是即时取得财产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它作为一种“特别规定”。原因是这种取得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权利,本不该有,但由于取得财产的人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诚实信用,所以不以过错论,仍然是即时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我国的财产取得是即时取得制度,只要有合法原因,无分动产或不动产,都是即时取得所有权,无需时效。即使错误(损害了所有人),但只要是因为诚实信用的,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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