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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5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伪造货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
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伪造货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而走私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二)武器、弹药 所谓武器一般是指直接用于杀伤和破坏的作战器械和装置。古代有弓箭、刀、剑、戟等,往往称之为冷兵器;近现代相继出现枪、炮、化学与生物武器和导弹、核武器等,往往称之为热兵器。所谓弹药一般是指含有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物品;包括子弹、炮弹以及用于非军事目的的礼炮弹、警用用弹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二)核材料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根据有关规定,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①少于500kg的天然铀;②少于1000kg的贫化铀;③少于1000kg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包括核燃料组伴。但不包括:钚-238同位素丰度超过80%的钚;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三)伪造的货币 刑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手段,或者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涂改、拼凑、揭层、移位、等方法制作的假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应当同时具备三基本条件:一是应当具备走私行为;二是走私的对象需为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三是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可以免除出发的情形,比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走私的仿真枪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枪支,但行为人不以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罪 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犯法律规定,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刘某走私弹药罪案”,留美硕士刘某5次以“五金配件”为名虚假报关从国外进口气枪铅弹,我国已明确将气枪铅弹纳入禁止的枪支弹药管理范围,属于非军用子弹。刘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罪 这两种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或者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如湖北省竹山县“吴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系竹山县楼台乡村民,竹山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房屋附近的石岩下搜出其私自存放的自制火枪2枝,以及黑火药、底火等物品。被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罪的情节较轻:(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2)走弹药数量在“情节较轻”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4)达到“情节较轻”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走私枪支数量超过第2款“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弹药数量在第2款“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3)走私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4)达到第2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1套枪支散件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一款的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千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2款第1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六、典型案例 福建泉州刘某网购走私武器案 四川达州刘某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支,在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并将相应的型号发给卖家,并支付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这批仿真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其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维持原判,截至目前本案仍在申诉中。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购买的玩具枪是否属于枪支,根据《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直觉的各种枪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有关报道,公安部依据这一鉴定标准,射出塑料弹丸在人裸身上造成一个红点的玩具枪就能被认定为枪支,同《枪支管理法》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直觉的认定不尽一致。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刘某是否具有走私行为,刘某在申诉状中称,对卖家在台湾装入何种枪形物、如何将货物运到大陆以及是否报关并不知情,运送货物的行为由卖家实施,单纯网购行为不具有走私特征。该案在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引起广泛争论,刘某走私武器案最终申诉结果对枪支鉴定标准以及走私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