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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名义》看程序法治(之一)

来源:正义雁的律政空间 作者:正义雁的律政空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2
摘要:《人民的名义》 法律与文学 程序法治 从《人民的名义》看程序法治(之一) 王岩云 目前的热播剧《人民的名义》,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等单位出品的一部反贪剧,它讲述了当代检察官查办贪腐案件、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统一的故事,也被称为是“一部制作精
《人民的名义》 法律与文学 程序法治 从《人民的名义》看程序法治(之一) 王岩云 目前的热播剧《人民的名义》,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等单位出品的一部反贪剧,它讲述了当代检察官查办贪腐案件、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统一的故事,也被称为是“一部制作精良的良心剧”。在弘扬主旋律的同时,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它本应成为一部法治剧。但是从法律人的视角看,有太多有违法律的剧情安排,尤其是剧情中对法律程序的设定存在严重错误。再考虑到这是由最高检背景参与下拍摄的,就更说明我们离法治尚有许多差距。比如按照剧情,山水集团侵吞大风厂股权的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授意金月梅走简易程序审理的。这个程序存在基本的错误。一是这样的案件根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剧情中,山水集团与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涉及大风厂的众多职工,显然属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明确属于简易程序的排除性范围。二是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3章为“简易程序”的规定,该章中的第1条,即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这就是说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法院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律上绝对禁止,在实践上怎么可以呢?怎么可能呢?笔者喜欢《人民的名义》这样的电视剧,也拥护反贪大计,但更崇尚法治,认为一切应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尤其是要严格遵循程序法治。
责任编辑:正义雁的律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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