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申请诉讼保全?
来源:张敏律师 作者:张敏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7
摘要:文/张敏 2017/4/7 18:04:42案例简介:李某诉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贾某转移财产,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李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贾某位于xx的房改房一套。经查询得知:该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贾某已向原单位补齐房款并已实际居
文/张敏 2017/4/7 18:04:42案例简介:李某诉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贾某转移财产,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李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贾某位于xx的房改房一套。经查询得知:该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贾某已向原单位补齐房款并已实际居住。问题焦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申请诉讼保全。法律分析:首先,在作出判决前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一般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查封在先的申请执行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申请诉讼保全在司法过程中被广泛应用。实践中,原告在申请法院予以保全被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时,会遇到因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不予保全的答复。事实上,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时,重点应在于被保全的财产是否是被告的合法财产,而不是被保全的财产是否登记手续齐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贾某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已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居住,因此,该房屋完全符合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应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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