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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说与司机属承包经营关系,法院说《承包经营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来源:南通律师网北京盈科(南京)律师 作者:南通律师网北京盈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0
摘要:劳动争议 目前,一些出租车公司以公司出租劳动工具(汽车)、司机是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公司与司机属承包经营关系为由,规避公司与司机存在的劳动关系。日前,南通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对一起出租车司机工亡案作出判决、裁决,《承包经营合同
劳动争议 目前,一些出租车公司以公司出租劳动工具(汽车)、司机是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公司与司机属承包经营关系为由,规避公司与司机存在的劳动关系。日前,南通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对一起出租车司机工亡案作出判决、裁决,《承包经营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租人”就能脱干系?法院判决:此据无理!《工人日报》(2012年08月04日 06版)本报通讯员孟亚生 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主驾)为保证出租车24小时运转,又将自己出租车运转的剩余部分时段转租给他人(二驾)。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是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驾受雇于主驾,与出租车公司更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一些司法判决也予以认同。 然而,江苏省海安县一位“二驾”出租车司机的妻子——一个打工妹却通过不懈坚持,打破了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她的丈夫——出租车二驾在载客途中不慎坠入河中身亡后,经过连续数场官司,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定、一审法院判决均认定其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坚信自己的主张——丈夫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丈夫载客途中坠河身亡是因工死亡。日前,她终于赢得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纸裁定。这场官司不仅改变了仲裁裁定、法院判决,而且改写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历史。 出车途中遇车祸,司机与两名乘客同时坠河,溺水身亡 2010年2月8日,天气异常寒冷。上午9点多钟,正在江苏省海安县城一家企业打工的42岁农妇冯家平的手机响了起来,电话那头一个急促的声音告诉她,说她的丈夫王金喜驾车途中出了意外…… 冯家平的心“咯噔”了一下。她火速赶到泰兴市交警大队。原来,2月8日凌晨1点左右,丈夫驾驶出租车从海安县城送客人到邻县泰兴市时,在泰兴市古溪镇不幸坠入河中,与车中的两位乘客同时溺水而亡。 丈夫刚过40岁,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84岁的父亲和77岁的母亲,下有一个刚入大学门的女儿。 冯家平含泪处理了丈夫的后事。一天早上,忽然一群人气冲冲地找到她家,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这让她惊愕不已。原来,来人是乘坐他丈夫出租车溺水身亡的一个乘客亲属,他们认为自己的亲人坐她丈夫的出租车死亡,她丈夫应该负责赔偿。乘客家属说,现在她的丈夫不在了,应该由妻子承担乘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乘客亲属对冯家平的境况也表示同情,但同时表示:“我们的亲人坐出租车死了,岂能白死呀!”他们打听到司机王金喜生前在海安县城买了一套80平米的住房,于是要求冯家平卖房还钱。 冯家平对乘客亲属解释,丈夫生前确实和她一起买了这套房子,但买房的钱都是借来的,直到现在还有1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归还,自己每月收入1200元,其中760元用于还贷款。这套房子是她和女儿唯一的住所,“房子卖了,俺们母女俩住哪儿?” 然而,乘客在表示同情其处境的同时,将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及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向其索赔41万余元。 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均认定,司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法庭开庭时,出租车公司辩称,王金喜所开的出租车系于2009年5月9日从吕秀手中转租而来,该公司只与吕秀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秀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秀收取280元管理费。这份合同是经济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合同表明出租车公司与吕秀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认为,吕秀在其承包经营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与吕秀之间形成了转租合同关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抗辩理由得到了海安县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在继承王金喜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1万余元。 一审判决令冯家平吃惊且不可思议:丈夫开的车明明是挂有出租车公司标识的,为何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她觉得法院的这个判决有问题。于是,她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她也不清楚。 于是,她向一位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亲友咨询,亲友告诉她:“王金喜在送客途中如果不是故意坠河溺水而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应属于因工死亡,应该从出租车公司领到一笔工亡补助金!” 冯家平听后,紧皱的眉毛稍微舒展了一些,因为丈夫爱家爱妻爱女,不可能故意坠河,于是她向江苏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亡申请。但人社局同志告诉她,提出工亡申请要提供其夫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与另一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冯家平只好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夫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6月30日,海安县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喜享有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并享有通过使用车辆获得经营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但吕秀、出租车公司并不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行为行使管理权,王金喜亦不从吕秀和出租车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转而找到吕秀,提出,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王金喜受雇于你,应该形成雇佣关系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秀辩称,她与王金喜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转租赁关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王金喜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自己承担。海安县法院的法官也认为,雇佣关系的成立,应主要从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否获得报酬、是否承担工作成本和经营风险等方面来确定。王金喜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吕秀不支付其报酬,且在营运时段内,王金喜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吕秀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因此认为,吕秀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难道出租车公司领个执照,就可以坐收渔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冯家平认为自己虽然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但她从小就知道买卖是有公平一说的。她认为法院的这份判决不公平、不公正,于是决定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上诉。 然而,此时她已经一贫如洗。女儿在南京上大学已经几个月没有生活费了,她将家里的400斤稻子卖了凑了280元钱,刚给女儿寄去。之前向亲友借钱交的上诉费还没有归还,现在哪里还拿得出钱来交上诉费? 许多人劝她说,在海安县乃至于整个南通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都没有劳动关系,这是行业惯例,你这个官司即使打到江苏省也不会有好结果! “我偏不信这个邪!”为了筹款上诉,她卖掉了家里仅剩下的口粮。接到冯家平的上诉状后,南通市中院中止了此前冯家平不服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赔偿溺水而亡乘客的亲属41万余元损失的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开庭前,冯家平找到了在南通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向杨海燕、谢庆斌两位律师咨询。听了冯家平的遭遇后,两位律师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其代理诉讼。两位律师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说,王金喜取得二驾资格,一定有汽车驾驶员服务卡,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管理规定(试行)》,凡在南通市驾驶出租汽车必须持有服务卡,无卡不得上岗。 冯家平通过出租车客管处查找到了丈夫生前拥有的这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服务卡办于2009年4月14日。律师告诉冯家平,这充分说明出租车公司对丈夫的二驾身份是同意的。 二审法院判决,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不久,南通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案件。 庭上,出租车公司再次申辩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律师则拿出出租车公司帮助王金喜办理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帮司机办理服务卡?律师指出,该卡说明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二驾身份是知道的,也是认可同意的。王金喜是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二驾)上岗服务的,如果没有这张卡,就没有后来的司机驾车坠河身亡。 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只是一种劳动的工具,出租车公司以出租劳动工具获取利益,驾驶员通过支付租金来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这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不是劳动关系。 冯家平则向法庭提供了出租车公司经常召集自己丈夫开会、培训的证据,她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还要制定严禁拒载等各种管理制度来约束自己的丈夫?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丈夫开的出租车车身、顶灯上要打上出租车公司的名称、电话以及标识? 冯家平和她代理律师的当庭辩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日前,南通市中院终审撤销了海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海安县法院作出的由冯家平等4人赔偿坠河溺水而亡的乘客的亲属41万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改判该损失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应冯家平的申请,海安县人社局也作出认定王金喜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1年9月30日,海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安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2012年2月10日,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出租车公司支付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38万元,每月向冯家平的公公、婆婆各支付供养亲属抚慰金178.5元。 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5月2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南通市中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南通市中级法院及时向南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督促出租车公司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南通律师网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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