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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姜明安:非法强拆的决策官员要赔偿还要问罪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案情介绍:2011年5月,因官方修建福建平潭港区金井作业区某泊位工程,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的在建船厂被强拆,拆时未达成补偿协议,强拆也未向法院申请。5年之后,福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案情介绍:2011年5月,因官方修建福建平潭港区金井作业区某泊位工程,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的在建船厂被强拆,拆时未达成补偿协议,强拆也未向法院申请。5年之后,福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金1.98亿元。福建高院2016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被称“史上最贵”的行政赔偿案。但是这一判决遭遇“兑现难”,判决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一月内未主动履行判决。该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仍未履行判决。1、政府决策拍脑袋,出现违法问题应当问罪决策人在这个案子当中,政府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政策和正当的程序的问题。平潭县政府机关的行政政策太随意了,2010年8月18日拍脑袋想到要把福建远大船业征收。2011年11月,这一年时间就做出了一个征收的决定。然后2015年5月,又把这个决定撤了,一征一撤,1.9亿就完了。这个1.9亿是法院讲的,当事人认为是3.6亿,还有政府信誉受到的损失,还有很多的损失,就脑袋一拍给征收了,然后过了几个月又不征了。政府不征了,你给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所以这个争议性太大了。政府做一个决策,有五个东西必须要遵守,第一是要论证,要科学论证;第二是要让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听大家的意见;第三是要分析、评估,看看这样做会造成多大的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第四是要对效果进行合法性评估。第五是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大家都知道这五个步骤,但很少按照这五个步骤去做。然后是正当法律程序,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政府搞征收要有正当程序,先征收补偿,然后再拆迁。在征收、补偿上有几个环节——即跟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不成要有一个裁决,如果裁决不实施,要去法院请求执行,由法院实施强拆。但现在这些程序现在都被省略了,还没有做出征收规定,政府就开始强拆。因为征收决定是2011年11月18日做的,强制拆迁的行为是在2011年5月11日做的,2010年8月18日就发了通知。还没有做出征收决定,更没有做补偿,也没有做裁决,也没有申请法院,这就是把正当法律程序给省略了,造成了很大损失。2011年已经有了征收补偿条例,这些程序都规定了,条例是2011年颁布的,2011年11月已经可以适用那个条例了。但即使没有这个条例,2004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面规定一是要依法行政,二是要合法合理行政,还有一个程序正当。这个“程序正当”是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这些都有,2004年、2011年的规定里面都有,但政府就是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造成损失1.9亿,这1.9亿不能只要政府掏钱,应该让做决策的人掏一部分。让他掏这么多钱,他老婆就会说“你别这样做了,把我家孩子都赔了,我孩子要上北大、清华的,你这样弄了,我们怎么办?”他老婆会说他的。现在做这个决策的人被双规了,双规还不行,关几天就出来了,一定要让他老婆心里痛才行。再一个是行政问罪,没有这个东西,以后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案子这样的,下次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这个案例获奖了,我们要保证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不让它发生。2、法院应严格依法作出赔偿判决,不应袒护强拆机构法院对直接损失做了解释,这一点做的不错。什么叫“直接损失”?法院说直接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将来本应获得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不仅是现在这里的损失,还有将来受到的损失。比如,这次我姜明安到这里做点评,法大给我2000块钱,如果被公安机关抓到了,抓错了,这2000块钱政府还是要给我的。法院是这样解释的,但是他的做法却跟自己的解释是矛盾的。工程在建状态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这个损失不包括直接现实损失,这个损失是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失,也在法院的“直接损失”范围之内。比如,我贷了100万,建那个厂子,现在这个厂子停了,这100万要还给银行,还要还利息。按理说,如果按照法院自己的逻辑,贷款利息也应当被算入损失总额当中一并予以赔偿,但是法院没有算进去,所以法院的观点有点矛盾。可能是法院看到如果这样赔的话数额太多了,现在已经1.9亿,再搞就得两亿多了。所以还是没算,但这是有问题的。再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还有海域使用权。这两个权与征收是紧密联系的。你要把我的厂子撤了、拆了、征收了,那与厂子下面的地是有联系的。你征收了,下面的地没有作用,我不能把厂子拖到天上去做,所以地和厂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厂子的问题做一个案子,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做一个案子,海域使用权又做一个案子。从有利于当事人来说,这三个案子应该放在一起做,地上建筑物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何必要搞这么多案子?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习近平同志讲司法要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但这个案子还是从法院利益出发的。(本文是姜明安教授在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发布会暨行政诉讼学术高端论坛上,对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诉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的点评,凤凰网大学问频道整理发布。)
责任编辑: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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