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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反腐的实质是法治反腐-中国反腐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转载研究 ---- 吴建雄教授在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专题讲座 2017年3月21日上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教授,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法治政府建设(厅干)研讨班上,做了题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价值》专题讲座。讲
转载研究 ---- 吴建雄教授在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专题讲座 2017年3月21日上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教授,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法治政府建设(厅干)研讨班上,做了题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价值》专题讲座。讲座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及试点情况入手,从马克思人民主权学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等方面阐述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从构建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优化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和职权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方面,阐述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价值。研讨班学员为全国各省市的政府法制办主任、中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吴建雄教授说,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方面反腐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空前,一方面腐败犯罪金额和揭露出来的问题空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迫切要求强化党纪国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迫切要求以“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态度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堵塞和消除滋生腐败的漏洞和间隙。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战略研判,着眼于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做出了改革现行国家反腐败机构体制的重大决策。这个重大决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充分论证而形成的,顶层设计方案目标明确、计划周密、程序科学、方法得当,是改革试点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引。 监察体制关于改革的理论基础。吴建雄教授说,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可追溯到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它与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区别在于,前者为“议行合一”,后者为“三权分立”。马克思人民主权思想和议行合一原则,体现在我国政权建设中,表现为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不可分割,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力不可分割。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是通过权力分工来实现的。正如王岐山同志说,在我们国家“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也就是说,我们党作为国家政权的创立者、领导者,必须对国家政权负责,而党政分工,是指不能以党的领导代替政府管理,这是党科学执政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合署办公,蕴含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和议行合一原则的内在逻辑。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内涵。吴建雄教授说,监察反腐实质上是法治反腐。其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法治反腐的要义是党纪与国法共同治理,法治反腐的特征是强调惩治腐败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因此,反腐败国家立法不仅限于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严厉惩治,而且要体现对违纪违规等涉腐问题的早防早治,解决好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问题、贪腐行为规制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等问题。制定《国家监察法》,应从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基本职责、职权配置、职能运行、自身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为监察委员会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充分体现监察实体与监察程序结合,刑事手段与非刑事手段相并举,违规违法处置与刑事诉讼并行,惩治与预防腐败一体的反腐败客观规律和要求,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家监察、惩治腐败。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价值。吴建雄教授说,现行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监察职能基本上依附于党纪检查职能,处于被遮蔽和相对萎缩的状态。其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职能,实际上由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承担。20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栉风沐雨,砥砺前行,成为国家反腐败执法的主导力量,为反腐败斗争和廉洁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必须看到,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存在六大梗阻:一是反腐职责上,大量违纪违规问题无权管辖,以致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第二是反腐手段上,借助纪委双规措施办案成为常态、执纪执法手段混用、边界不清;三是反腐效率上,纪委、反贪重复调查,证据转换中不仅耗费大量时间,而且严重影响办案质效;四是反腐程序上,有违侦、诉、审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五是反腐力量上,职务犯罪侦查力量仅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六是反腐权威上,尽管以牺牲内设机构平衡为代价,让反贪局长高配或进党组,其权威性无法与反腐败的职责使命相匹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成为监察委的主要执法力量,不仅可巩固发展20多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优势,而且使上述职责、手段、效率、程序、力量等方面问题迎刃而解,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平衡了、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也理顺了。在讲座最后的互动环节,学员们就检察机关的性质进行了讨论。吴建雄教授说,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没有变。这是因为,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执法主体的决策行为,目的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反贪反渎实质上是对“人”即公务人员是否秉公用权的监察,将它划归监委之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加彰显,集中表现为对行政权、审判权、侦查权、刑罚执行权的运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现代检察官制度产生的初衷,就是制约侦查和审判的制度设计。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在于,它既在参与诉讼,在诉讼中实现程序制约;又监督诉讼,在诉讼监督中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国检察机关不仅有起诉权,而且有抗诉权,这在世界各国是独一无二的,它可以启动对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再审程序;还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宣告无罪的决定权,它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察起诉的最高境界,就是诉诸法院的刑事案件没有无罪判决。只要检察机关真正运用好这些权力,就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还有,目前正在探索推进的公益诉讼,实质上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必将更加丰富和完善,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责编:微云手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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