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四月份,我在汕尾出差途中,收到一个来自北京的陌生电话,要求我代理一件北京的案子。 我一脸困惑,本人是广州律师,北京的案件为何要选我? 电话沟通始终不太方便,我要求对方将相关资料快递到办公室。出差归来,我如期收到了北京的包裹。拆开仔细查看文件,此案原来与央视的大裤衩有关。客户是锁具供应商,央视是雇主,总承包商是中建股份有限公司。央视新办公楼投入使用多年,而客户的货款一直未收齐,中建股份一直以央视拖欠工程款为由,无理拖延支付剩余款项。 客户是北京一小公司,面对央视和中建股份这样的大主顾,显然是弱势群体。讨债难,难于上青天。可想而知,客户数年屡次讨债碰壁,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法律。客户不知道从何处考证得知,认为我对此类案件处理有经验,一定要我出手相助。 由于南北天各一方,我和客户都是通过电话和邮件沟通,很快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为了慎重起见,我还试图约客户来广州面谈相关细节。毕竟,我们双方没有正式见面。客户回复我不必见面,就这样定了。 果然,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很快将律师费汇至事务所账上。以至于我将此案的受案经过与同事交流时,同事认为我还是小心为妙,会不会是虚构事实,诈骗律师钱财?哪里有这样的做法,双方未见面,律师费就到账了?同事的提醒也不无道理,也提高了我的警惕。 反复仔细研究案情,检索法规及相关案例,请教业内资深专家,多方求证诉讼思路。多年的从业经历告诉我,对于做原告是如履薄冰,小心谨慎为妙。此案,从供货到现在,历时数年,本案的诉讼时效非常关键,必须认真对待,固定收集证据,功夫不能少花。也有同事认为此案获胜几率较小,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手也是实力超群,一个是名声煊赫的央视,另一个是实力雄厚的大国企。看来是一场硬仗! 细节决定成败。 我仔细研究对方可能会出现的抗辩理由,选择最佳的应对策略。 先礼后兵,投石问路。 我给中建发了律师函,看是否能协商解决争议。不过,律师函发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无人理睬,这也是意料之中。国企不差钱,也不会对所谓律师函介意。看来,只能诉诸法律。三方合同约定争议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去年年底,我两次进京,开始前期准备工作。也接受同事的提醒,我将入住的宾馆选在北京西藏大厦,朋友的律师事务所就在对面五矿大厦,安全问题也有了保障,我也交代助理随时关注我的动态,以免不测。 国庆节前,当事人如约同我在宾馆首次见面,同事所说的顾虑完全解除。当事人完全是出于对于我的信任,基于专业和人品,所以选择我这个广州律师处理此案。呵呵,看来同事的担心是多余的。 与当事人商谈后,为慎重起见,还是给对方一个缓冲机会,在仲裁立案之前,再与对方协商一次,毕竟是多年的合作关系,一下撕破脸也不好意思。另外,也需要进一步收紧固定证据。磨刀不误砍柴工。 到了十一月份,当事人告知我,事情没有依然进展,对方仍然没有还款的说法。看来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说实话,按照三方合同,此案的付款方应该是中建,中建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央视作为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存在争议。采购合同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否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也是能否追究央视的连带责任的关键。 为了能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诉讼安全,核实雇主是否全额支付了锁具款项以及其他相关案情,只能将央视列为第二被申请人,同时也可以借机给中建施压,所谓围魏救赵之计。 第二次进京,顺利立案,很快就收到了中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央视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函件。有趣的是央视认为为了慎重起见,以便准备沟通、协调和取证,竟然要求将举证期限延长至第一次仲裁开庭后的第十日。 我当即致函贸仲,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但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举证期限延长至第一次开庭之日前为宜,贸仲采纳了我的意见。 运筹帷幄,决策于千里之外。 开庭之日日益临近,一方面,我加紧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我指示当事人也继续与中建沟通,表明我方的态度。我方诉讼的目的实在是万般无奈,如果对方同意付款,我方亦可以撤诉,握手言和。 开庭之日的头三天,我正安排手头的工作,商定启程日期,准备三度进京。 当事人那边传来好消息,中建承诺付款,不用去北京了。来回的机票费奖励给本人。 孙子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 “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