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应给予十五天答辩期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简易程序案件应给予十五天答辩期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彭剑辉 【案情】 黄某敏与黄某清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问题不和,黄某敏于2014年4月1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向黄某清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开庭时间
简易程序案件应给予十五天答辩期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彭剑辉 【案情】 黄某敏与黄某清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问题不和,黄某敏于2014年4月1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向黄某清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4月24日。黄某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给足十五天答辩期。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随时决定开庭审理。故,无需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答辩期限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已从立法上赋予被告提出答辩的权利,并对答辩权的行使作出了期限保障;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相关期限亦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本案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将答辩期告知当事人。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中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围绕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形成了以上两种意见。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在于: 首先,简易程序的性质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的系统规定,简易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起诉方式的简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而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方式的简易。普通程序中,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当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审判组织的简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而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审理方序的简易。普通程序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通知及公告、庭前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辩论后的调解、宣判等各个阶段进行,否则即为程序违法,而简易程序则不受上述阶段的限制。 5、审理期限的简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并可以依法延长、扣除审限;而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能延长、扣除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体系编排及简易程序的特点来看,简易程序属于第一审程序,其比照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若干程序进行了简化。从本质上来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基于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法理,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援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的规定,因《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规定,故,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其次,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高法院公布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因经济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为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书面答辩期是该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立案后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证被告15日的答辩期。”虽然该意见并不具备当然效力,但该意见系地方法院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从该意见看,北京法院并未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要求充分保证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 最后,在简易程序中保障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是落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时均有所准备(收集了必要的证据、委托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等),如法院受案后不给被告相应的准备时间,就可能造成被告仓促应诉,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即审理,亦不明示同意放弃答辩期的情形下,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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