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忧天下 焦虑 社会 思考中国:合法性焦虑于建嵘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心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的诸多特征在不断消解,符合基本正义伦理的社会秩序仍在新旧利益的博弈过程中痛苦挣扎而难以确立。而全社会,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普遍弥漫着对现实缺乏安全感、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焦虑情绪。可以说,这种社会焦虑现象几乎弥漫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并已成为当今中国一个比较明显的时代标志,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焦虑”时代,社会焦虑是当代中国转型期无法回避的社会心理问题。有学者认为,社会焦虑是公众面对社会诸多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焦躁、不安全感, 并引发许多越轨行为、加重人们不切实际的高期望值心理和相应的短期化行为,它动员的是一种防御性的生活态度,容易滋生出偏见、分化、对立和冲突,带来社会融合的困境 。据此出发,可以将目前的社会焦虑分为四类:首先是生存性焦虑,即对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计和健康的担忧,诸如食品安全焦虑、住房焦虑、子女教育焦虑、工作焦虑、社会伤害焦虑等;其次是发展性焦虑,表现为社会差距的扩大和社会流动的滞缓,进一步可延伸为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再次是道德焦虑,即道德滑坡现象对于公众道德情感的伤害,突出地表现为社会信任的式微;最后是环境焦虑,雾霾天气的频发使得公众蓄积的环境情绪大范围显化 。也有人将社会焦虑划分为民生焦虑、安全焦虑、群体关系焦虑、精神焦虑四个方面 。对于社会焦虑的成因分析,吴忠民认为产生社会焦虑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结构正在发生全方位、大幅度而且是急剧的调整;社会风险因素的空前增加;许多社会成员信仰的丢失;社会缺乏正常的秩序和规则体系 。姜晓平总结为:国内学者认为社会焦虑形成的社会环境主要原因具体可以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来分析: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催生了社会焦虑;法律保障不足加剧了社会焦虑;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迷失是社会焦虑产生的根本原因 。颜赶指出“转型期公平正义的缺失” 是社会焦虑产生的深刻原因,汪磊指出“社会焦虑要获得安顿,在根源上应化解社会的结构性压抑”。然而,以上种种理论研究虽然从各个角度解读了社会焦虑出现的原因,但都无法触及到社会焦虑产生的深层次或根本性原因,还处于对现象的描述和简单分析上,鲜有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发生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缺乏有解释力度的研究成果。也就是说,要准确深刻地理解当前中国的社会焦虑现实,需要有一种新的观察视角。如果运用“合法性焦虑”这一概念并以此建立分析框架,对当前中国社会焦虑心理进行必要和客观的观察和分析是有意义的。合法性焦虑是指因合法性不足、基础规则缺失、基本价值观混乱而引发的社会普遍心理焦虑现象。这种焦虑并非个人的一般焦虑情绪,它具有传染性,一旦出现社会问题,人们因没有某种“最后的依赖”而呈现出社会群体的无所适从状态。合法性涉及政治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即国家、执政当局与领导人的统治是否取得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支持,是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卢梭开创了合法性阐释的规范主义范式 ,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共同体的合法性在于共同体本身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契约,并根据普遍意志和共同利益,借助共同力量来保卫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规范主义解释范式的主要缺陷是其陷入了形而上学的窠臼,因为“合法统治也需要取得支持,否则它也就不能继续存在,而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价值已经难以取得信任”。虽然它为彰显至善和正义的政治秩序构建了伦理根基,却没有考虑到广大民众能否认同这样的规范性标准,进而依此来评判和影响政治秩序。如果缺少大众认同,再美好的政治伦理标准也只能停留在学者的论著中,而不能成为现实政治的合法性依据 。韦伯将价值取舍和经验描述加以两分:“统治(权威),在具体的情况下,可能建立在服从的极为不同的功能之上:从模糊的习以为常,直至纯粹的合理性的考虑。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认为合法性无涉于应然的规范,只体现为被统治和被管理者对统治者和管理者实际而稳定的服从,进而将合法性类型概括为传统型、克里斯马(charisma)型与法理型等三种理想类型,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合法性类型是以上三种类型各种程度的混合。经验主义范式虽然探寻了合法性的来源,但是没有深入分析政治体系因价值基础不同而在维系稳定的“统治一服从”关系上表现出不均等的效能 。同时,秉持价值中立的合法性分析极易产生一种价值选择上的误导:只要能维持稳定秩序的政体都是合法的,都该被认同和服从 。这使得该范式不但不能引导人们辨识政权的良莠善恶,反而沦为替暴政辩护的理论工具。为了避开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泥淖,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或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也就是说,合法性是由良善价值根据和民众对政治秩序的认可组合而成的。可见,合法性不但要求国家在现代政治理念下推进政治运行民主化、法治化、透明化,而且体现为被统治者对现存政策、秩序的认可、接受与同意。随着“人类解放”伟大事业的推进,那种仅仅通过武力强制或某种愚民政策而获取合法性的方式已经越发难以奏效,价值、权利问题已经越发与合法性问题紧密相连,虽然权力政治远没有淡去,但心灵政治、权利政治逐渐兴起 。国家必须凭借非权力或非暴力手段,通过一系列的主观努力,使政治客体自觉自愿认可、接受或支持其政策、行为,同时借助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取得执政绩效,以维持并扩大自身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否则,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必将遭受侵蚀,社会自身也会发生种种权威消解、信任流失与行为失控现象。对于合法性的社会基础的具体内涵,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将其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个层次。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有助于培养系统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则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亦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基础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 ,“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欺骗的,这种超凡魅力的确代表了合法性情感产生的一个个人要素”。以合法性的社会基础的三个层次来考察目前中国的社会焦虑,可以看到:首先,“政绩困局”是政治意识形态建构不足的表征。塞缪尔·亨廷顿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中说:“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威权政权几乎毫无例外地被迫去把政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不是唯一来源的话。……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政绩是合法性的一个来源,但不是全部来源,甚至不是主要的来源。一个政权没有政绩或许会影响到其执政地位,但一个政权仅仅有政绩,则肯定会丧失掉其执政合法性,并最终丧失其执政地位。其次,政治角色失范反映了政治结构的扭曲,从源头上产生了价值导向的偏差,从而加剧了社会核心价值的混乱。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建构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行政、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非政治生活的核心,其实际地位与其宪法地位严重不符,作为最高权力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着占据事实上的核心地位,最高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对依附于行政机关,由此导致一系列的角色失范,产生严重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说上述国家机关的角色失范尚且还能在宪法规范范围内予以调整,作为事实上的政治权力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国家背后统筹一切,则存在严重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最后,“政府失能”必定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执政当局的整体评价,造成政府公信力整体下滑,损害社会基本认同。与政治角色失范现状如影相随的,是无处不在的“政府失能”现象。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政府,是一个在横向上可以侵入个人隐私生活、在纵向上一直下沉到社区生活的庞然大物,可以说无所不问、包揽一切。改革开放后,政府开始转型,却陷入在体制上“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在职能上始终对市场虎视眈眈的改革困境之中。而即便如此全能,却在该管的领域管不好、不该管的领域频频插手,严重背离人们对政府角色的期待。近年来风起云涌的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欠薪讨薪、环境污染等事由,以及贪腐反腐、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公共危机,都可以看到“政府失能”的影子。可以说,任何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合法性的支持,合法性既是政治系统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前提,又是社会秩序得以持久维系的重要条件 。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种种权威消解、信任流失与行为失控现象,固然可以在既有社会政治秩序之下寻找到种种解释,但一旦穷究这些解释的根源,总是能溯及到合法性建构不足这一点之上,亦即在合法性的三个层次上都可以找到社会焦虑的成因,为此,将对社会焦虑的探究提升到合法性的层次上,对于观察当代中国社会非常必要。而通过合法性透视社会焦虑,也能打开视野,使我们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对转型期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进行更成熟的思考。如果以前述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的合法性状况,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政治意识形态疲软。革命建设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共产主义许诺取得政权,又凭借革命与建设的艰苦奋斗,为自己赢得了充足的合法性。“文化大革命”对革命建设成就的狂热破坏开始打破这一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际上否定了革命意识形态。改革时代开启,中共需要为自己的执政重构合法性,尤其是亟需重建政治意识形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这为刚刚走出“文革”的中国共产党赢得了执政合法性,推动了其由革命型政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变,但这种建立在政绩基础上的合法性无法弥合溃散的意识形态,更无法重建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根基。随着当前中国经济下行,以经济绩效赚取执政合法性的模式难以为继,这样,在革命意识形态溃散、经济绩效不足以提供合法性的情况下,新的合法性建构步履维艰。政治意识形态供给断裂,使得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根基建构不足,政治传统下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犹如海市蜃楼,不但无法达到望梅止渴的效果,反而导致社会信仰迷失。在政治意识形态影响力日趋微弱的情势下,政府公信力降低,在加总意义上继续消解社会权威,导致合法性焦虑弥散于社会各阶层。第二,社会核心价值混乱。有什么样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核心价值。革命建设时期,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孕育了集体主义的社会理想,强烈要求个体的奉献精神,国家、单位与集体的利益至上,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个人只是实现集体目标与国家意志的工具。改革开放之后,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强调逐步让位于经济发展目标的达成,发展意识形态与GDP崇拜雄霸政治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日新月异。然而,对外开放与有限市场经济培育的个体意识与个人主义思潮,却一再攻陷集体主义的传统领地,使得社会道德水准一再跌破底线。虽然执政阶层有意扶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乃至借助于传统道德资源,却始终无法重建社会核心价值,使其成为人们自愿遵从的行为准则。政治意识形态的疲软直接导致社会核心价值的混乱,而社会核心价值的构建缺陷也使其不能与传统价值的影响力等量齐观。开放社会与市场经济要求的是与之相匹配的法治精神与民主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每一个公民都是权利义务平衡的独立而自治的个体。因此,在集体主义时代一去不复返的情形下,社会核心价值的构建必然关涉个体价值至上价值观,顺从个人主义思潮,达至对个体权利的普遍保障。如今社会核心价值的建构却逆势而上,自然使其难以彰扬,导致主流价值引导偏差,合法性焦虑日趋严重。第三,社会基本认同缺失。突飞猛进的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拓展着信息自由传播的边界,使人们有能力突破信息屏障,了解到这个世界更全面的存在,从而能够对社会的政治治理做出中肯的价值判断。随着信息的充分传播,现代政治伦理日渐赢得人们认同,加之域外优良政治治理的显著示范,民众的权利意识与对现实政治的参与意识都有了极大提高。政治建构对历史真相的着意遮蔽,反而促使人们更加执着于追究历史真相,加之常态化的信息屏蔽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之间的巨大张力,导致人们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焦虑。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处于社会大转型之中,即从前现代国家转型为现代国家,从极权或威权政治转向开放政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诉求多样化,由于政治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大多无法及时得到回应和满足。人们认识到需要对公权力予以监督,才能最终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政府行为进行问责也是现代社会的政治常识,政治意识形态单向的机械宣传已经无法使民众信服。人们有权提出合理的质疑,而一旦对具体事件的质疑声渐多,最终必将导致普遍的合法性焦虑的出现。普遍存在的合法性焦虑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引发了诸多社会现象的产生,要言之,有社会权威消解、社会信任流失、社会行为失控。第一,社会权威消解,即政府公信力逐渐丧失、社会基本规则受到破坏,而这又在终极意义上侵蚀着执政权威。“潜规则”的盛行有着极为复杂的发生学逻辑,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必然会在社会之中有所投射。首先是不讲公共规则,这一点在交通、环境和公共卫生领域表现得尤其明显。其次,除了日常生活中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行为,更为人所诟病的则是在升学、就职、经商等领域中潜规则的盛行。潜规则盛行的直接后果是正式规则被架空,要求人们在正式的规则之外不得不寻求各种私人庇护关系,即俗称的“走后门”。由于潜规则本身是没有固定内容和标准的,所以整个社会等于处于没有规则的状态。潜规则盛行这种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失衡,而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途径就是权利。其实正是对权利普遍保护的缺失,才导致强势群体能够垄断其优势地位,弱势群体只能处于劣势地位。要想打破潜规则对正式规则的架空,首先必须实现对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保护,让权利去约束权力,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平正义并行之有效的正式规则。不止于此,愈来愈严重的合法性焦虑很可能消解政治意识形态,侵蚀执政权威。长期以来,政治意识形态扮演着维系合法性的角色,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权无为、滥为与贪腐现象与日俱增,政治体制改革却迟迟未能开启,与之相伴的种种社会问题却层出不穷,“政绩困境”日趋严重,政治意识形态影响力减弱,合法性不断流失,无疑在终极意义上侵蚀着执政权威。第二,社会信任流失,即加剧利益区隔与诚信危机,最终强化阶层对立。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着诚信危机,这已经是各界基本的共识。诚信缺失几乎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诈骗层出不穷。造成诚信缺失的首要原因,是我们主流的价值引导出了问题。其次,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和实施不力,导致失信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违反公共道德的成本极低。利益区隔与重新危机,降低了社会安全感,引发社会信任的流失,瓦解社会纽带,最终必然会在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社会阶层分化与对立,使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无以维系;必然助长短期行为,使得政府难以实施长期的建设规划、市场难以进行长期的投资规划、社会难以促成长期的整合规划,人们对未来产生种种不确定性,从而在终极意义上损耗改革成果。第三,社会行为失控,合法性焦虑的泛滥,会最终突破意识层面而发展成现实行为,助长社会戾气,诱发种种极端行为与群体性事件。早些年,笔者曾提出过“社会泄愤事件”的概念,就是在人们心中有一些愤怒需要宣泄出来。这些年,情况有些不太一样了。最明显的变化是,社会各个阶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种状态,社会“变狠”,不局限于哪个阶层。得不到利益,或者利益受到侵害的不高兴,这很容易理解;但现在即使是得到利益比较多的人,也变得愤怒。这不是一种“具体”的气、愤、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怒气冲天,而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共同、本质的特征,笔者将其称之为“抽象愤怒”。这种极端化的心态日益将整个社会割裂为强者与弱者对立的两极,并心理预设强者一定是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的,而弱者一定是饱受摧残、求告无门的,直观的表现形式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暴力化,根源于法治的缺失。没有法律作为稳定的社会行为规则,基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们的行为就缺乏长远稳定的预期。心态的暴力化体现在政治行为中,就是民众的暴力反抗行为。行为倾向的暴力化不只限于极端的个人,而是呈现出一定的群体性状态,诸如个别“社会泄愤事件”就是典型的群体性暴力行为。客观上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人们对改革发展的预期普遍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回应,导致他们心态失衡、扭曲,一起很小的事情,就可能激发社会潜在矛盾,导致社会成员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由于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对行政当局失望以及对国家治理缺乏稳定预期,极端异化行为的指向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压力的强势者,实施极端行为者的生存压力和无法释放的不满可能会驱使他们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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