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模拟法庭剧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来源:彭家新 作者:彭家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课堂作业 南农大法律系模拟法庭剧本 审 级: 一审开 庭 时 间: 2013年6月20日开 庭 地 点: 南京农业大学模拟法庭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剧本来源及所有权:改编自甘肃农业大学2008年剧本,非用与盈利目的,特此说明! 人员安排:审判长:左同学审判员:彭同学
课堂作业 南农大法律系模拟法庭剧本 审 级: 一审开 庭 时 间: 2013年6月20日开 庭 地 点: 南京农业大学模拟法庭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剧本来源及所有权:改编自甘肃农业大学2008年剧本,非用与盈利目的,特此说明! 人员安排:审判长:左同学审判员:彭同学书记员:吴同学公诉人:刘同学原 告:于同学委托代理人:王同学被 告:周同学 张同学辩护一:孙同学辩护二:王同学法 警: 石同学·开庭前准备阶段·(一名法警进入审判区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坐定后)。书记员: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锤)。提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四名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审判员:(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周同学的基本情况?周同学:我叫周同学,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南京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汉中路140号。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周同学:没有。审判员: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周同学: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周同学:收到。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周同学:收到了。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基本情况?张 迪:我叫张同学,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南京农业大学学生,住南京农业大学20舍520室。 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张 迪:没有。审判员: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张 迪: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被逮捕。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张 迪:收到。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张 迪:收到了。审判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于明秋:我叫于明秋, 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京医科大学教师,住在南京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是本案被害人黄坤的妻子。审判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黄昊诉周同学、张同学民事赔偿一案。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左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同学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秋婉担任法庭记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及其诉讼代理人南京市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岚出庭参加诉讼;受第一被告人周同学委托,南京市勤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出庭为被告人周同学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同学委托,南京市勤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兰君出庭为被告人张同学辩护。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员: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周同学:听清。张 迪:听清楚了。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是否申请回避?周同学:我申请审判员彭小新回避。审判员:请向法庭陈述你的申请理由。周同学:据我所知,审判员彭小新是黄老师的同学。审判员:你有什么证据吗?周同学:黄老师给我们带课的时候,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补交作业,看见过审判员彭小新,还听见黄老师说:“老同学嘛,客气什么”之类的话。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你是否申请回避?张 迪:不申请回避。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申请回避?于明秋:我不申请。审判员: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员:现在休庭十分钟,待我院做出决定后继续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坐下后,书记员退庭)。【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待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审判长:(被告人到庭后)关于被告人周同学提出审判员张同学回避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审核,现在当庭宣读院长决定。经查被害人黄坤与审判员彭小新确系同学关系,且一直有往来,被告人周同学提出的回避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同学审判员左右、吴秋婉组成合议庭,由左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秋婉担任法庭记录。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是否申请回避?周同学:我不申请。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你是否申请回避?张 迪:不申请回避。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申请回避?于明秋:我不申请。【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身站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南检刑诉(2010)第 77号 被告人周同学,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南京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汉中路140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23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同学,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南京农业大学学生,住南京农业大学20舍520室。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23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故意杀人一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孙丽、王兰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22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同学为考试一事,协同被告人张同学巧言将被害人黄坤骗到了吉岗大酒店吃饭。席间,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心脏不好,却在被害人拒绝了被告人周同学提出的给自己“通人情”的要求后,对被告人实施推搡、辱骂等行为,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被害人心脏病发倒地后,两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更有责任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两被告人却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离开了现场。导致被害人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被害人的家庭不但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家人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大学城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 3、尸体检验报告和DNA鉴定结论; 4、现场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 5、一把尖刀; 6、证人方燕等人的证言。 以上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婷 2011年1月20日 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周同学:听清楚了。一致。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张 迪:听清楚了。一致。审判员: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张同学退庭候审。审判员:(张同学退出后)被告人周同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周同学:有。我认为我的行为并不是造成黄老师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故意杀人罪。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周同学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周同学,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周同学: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周同学,是你将被害人黄坤叫到吉岗大酒店的吗? 周同学:是的。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将被害人黄坤叫到吉岗大酒店的?周同学:2007年12月22日下午5点半左右。公诉人:当时,你们是在那个包间吃的饭?周同学:一楼的2号包间。公诉人: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周同学:我这次回校补考考的不好,如果及格不了,就拿不到学位证,也找不到工作。为了让黄老师在阅卷的时候能够通个人情,让我及格,我这才把他请到火锅城的。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叫上你表弟张同学呢?周同学:我表弟在宁安市上学,我想借此机会请他一起吃个饭,顺便让他帮我说说情。公诉人:在被害人说了自己心脏不好,不能喝酒时,你为什么还要执意让他喝酒呢?周同学:我以为黄老师是不想多喝酒才那样说的。公诉人:你以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吗?周同学:不知道。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与黄坤争吵?周同学:因为他拒绝了我让他帮我通过补考的请求?公诉人:在黄坤拒绝了你的请求后,你有没有威胁过他?周同学:我再三请求他,他硬说学校有规定,没有办法帮我。我心里很郁闷,就说,他如果不答应,我就向学校反映他有作风问题。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威胁,只是我一时的气话。公诉人:你有没有辱骂黄坤?周同学:我承认我骂过他,但那是因为他先骂的我。公诉人:黄坤是怎么骂你的?周同学:他说,像我这样的学生不给我发学位证还是轻的,当初就应该把我开除。我感觉他这是在侮辱我,心里很生气,就站起来骂了他。接着,我们就吵了起来。公诉人:你在大学期间学的是什么专业?周同学:临床医学专业。公诉人:当黄坤捂住胸口,脸色发白时,你是怎么想的?周同学:我以为黄老师是因为生气才那样的,所以没在意。公诉人:黄坤捂住胸口,脸色发白时,你是否停止了对他的辱骂?周同学:当时,我很生气,没在意他的反应,也没有停止对他的辱骂。公诉人:在被害人跌倒在地上后,你有没有想到他是心脏病发作了呢?或者是意识到他有。。 辩护一:反对,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这种诱导性发问。审判长:反对无效,辩护一,请你把诱导性问题的内容想清楚,再反对公诉人继续。 周同学:没有想到。因为正常人在酒后都会有头晕的现象,我以为黄老师是由于酒后头晕才倒在地上的,而且当时我正在气头上,还喝了几杯度数较高的酒,头脑有些不清醒,所以没想那么多。公诉人:在黄坤倒地后,你为什么没有管他而要离开呢?周同学:当时我在气头上也没管那么多,我想他躺一会儿就会自己起来的,所以就离开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周同学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需要发问?于明秋:不需要。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诉代人: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周同学进行发问?辩护一:需要发问。被告人周同学,你与被害人黄坤以前是否有矛盾?周同学:没有。辩护一:你以前是否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周同学:不知道。辩护一:你是否知道心脏病发作的症状?周同学:虽然我是学医的,但我的专业课学的并不好,对心脏病发作的症状也不清楚。辩护一:你当时有没有喝酒?如果喝了,那么你喝了多少?周同学:喝了。喝了大概半瓶儿吧。辩护一: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周同学进行发问?辩护二:谢谢审判长,需要。被告人周同学,你是如何请张同学来吃饭的?周同学:我打电话请他过来的。辩护二:你在电话当中是否说明了让他帮你说服黄坤答应你的请求的事?周同学:没有,我只是说请他过来吃个饭而已,他是在菁菁火锅店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情的。辩护二:在你和黄坤争吵的时候,张同学有没有骂过黄坤?周同学:没有,他只说了几句帮我求情的话。辩护二:张同学有没有推过黄坤?周同学:推了一下。辩护二:张同学为什么要推黄坤?周同学:因为当时我对黄老师说了句让他生气的话,黄老师便冲了过来,张同学怕我和黄老师打起来,便把黄老师向后推了一把。辩护二:张同学知不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周同学:他不知道,因为他不是宁安医科大学的学生,以前根本就不认识黄老师。辩护二:谢谢审判长,辩护人对周同学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与审判员做商量动作)审判长:被告人周同学,本法庭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你询问。当黄坤用手捂着胸口、脸色发白的时候,他是否还在骂你?周同学:他没再骂我,只是生气的瞪着我。审判长:被害人黄坤倒在地上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要将他扶起来,或者将他送往医院?周同学:没有,我以为他是喝了酒醉倒的,过一会儿自然就会好的。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知道黄坤的死讯的?周同学:是第二天早上,我到吉岗大酒店吃饭时听服务员说,12月22日下午我们走后,他们把黄坤送到了医院,但没有抢救过来。审判长:你当时有什么反应?周同学:我心里有些后悔,当时不应该将黄老师留在火锅城,如果我当时过去看看他就好了。吃完饭,我心里害怕,就去公安局自首了。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周同学退庭。带被告人张同学到庭。(张同学到庭后) 被告人张同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 迪:有。我认为黄老师的死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罪。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张同学,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 迪: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张同学,你和周同学等黄坤一起吃饭那天是几月几号?张 迪:2007年12月22号。公诉人:你们是在哪里吃的饭?张 迪:是在吉岗大酒店一楼的2号包厢。公诉人:你们是什么时间到吉岗大酒店的?张 迪:大概是下午5点半吧。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在被害人黄坤回家的路上等他?张 迪:那天到我表哥那儿以后,他说要先等一个人,所以我就跟着等了。公诉人:当时你知道等的是谁吗?张 迪:不知道。我问我表哥,他只说是等一个老师。具体是谁,他没说。公诉人:你把当天吃饭时的情况陈述一遍。张 迪:刚开始的时候我也以为我表哥只是为了感谢一下他以前的老师,因为我看见他很热情地给黄老师敬酒。起初黄老师说他不喝,但后来还是喝了一杯酒。后来我表哥说他考的不太好,希望黄老师阅卷的时候能放松一些让他及格。但是黄老师说学校有规定,怎么说都不同意,我表哥就和黄老师吵起来了。再后来黄老师不知怎么的,就倒在地上了,我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我表哥拉着离开了。公诉人:在你表哥给被害人黄坤敬酒时,黄坤有没有说过他心脏不好?张 迪:说过。公诉人:黄坤说他心脏不好的时候,除了周同学还有没有人在场?张 迪:有。当时,服务员也在场。公诉人:被害人冲到你周同学面前的时候,你干了什么?张 迪:我以为他要打我表哥,所以就站起来把他推开了。公诉人:你当时说了什么?张 迪:我就说让黄老师不要因为这点小事打人。公诉人:在他们争吵的过程中服务员来劝过吗?张 迪:来劝过。公诉人:服务员劝架时,你表哥周同学说了什么?你又做了什么?张 迪:当时,我表哥非常生气,根本就不听劝,他让服务员出去,我知道我表哥这人脾气犟,劝也没用,所以就让服务员出去了。公诉人:你们离开火锅城后去了那儿?张 迪:从火锅城出来,我表哥把我送回了学校。他说要去上网,就走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同学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需要发问?于明秋:不需要。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诉代人: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同学进行发问?辩护二:需要。辩护二:2007年12月22号之前,你认识被害人黄坤吗?张 迪:不认识。辩护二:你表哥对你提起过黄坤有心脏病的事情吗?张 迪:没有。辩护二:根据你的判断,当一个正常人手捂胸口倒地后,你能否立刻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作 了呢?张 迪:应该不能。辩护二:那么在黄坤倒地时你能否立刻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了呢?公诉人:反对!审判长,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这种诱导式的发问方式。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问的方式。辩护人可以继续发问。辩护二:张同学,在黄坤跌倒后,你觉得如果你们不去管,他是否会有生命危险?张 迪:当时我还没弄明白黄老师是怎么回事就被我表哥拉走了,我根本就没想到这一点。辩护二: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同学进行发问?辩护一:需要发问。张同学,你当时喝过酒没有?张 迪:喝了。辩护一:那么你喝了多少?张 迪:我当时只陪着黄老师喝了一杯。辩护一:当时黄坤有没有出现用手捂着胸口、脸色苍白的现象?张 迪:我只记得他用左手捂着胸口,脸色是否苍白我没有注意。辩护一:黄坤是不是在你推了他之后才用手捂胸口的?张 迪:不是,他被我推的退了两步后,瞪了我一眼,就指着我表哥骂,我表哥也站起来骂他。他们对骂了几句后,黄老师就不骂我表哥了,只是用手捂着胸口。辩护一:审判长,辩护人对张同学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与审判员做商量动作)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现在本法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向你询问。审判员:黄坤说他心脏不好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张 迪:我以为黄老师是不想喝酒才那样说的。审判员:当黄坤跌倒在地时,你看见了吗?张 迪:我看见了。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周同学到庭。审判长:(周同学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方燕到庭,就其所知案件事实进行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方燕入庭)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方燕到庭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那传票,到庭外传证人方燕到庭)审判员:(方燕上后)方燕,请把你的身份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方 燕:我叫方燕,今年22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下关村,现在吉岗大酒店当服务员。审判员: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方 燕:我与周同学,张同学,黄坤原先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见他们。审判员: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楚了吗?方 燕: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一名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审判员: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公诉人:在被告人周同学给被害人敬酒时你是否在场?方 燕:我在场。公诉人: 你当时有没有听见被害人黄坤说他心脏不好不能喝酒的话?方 燕:他说了,但是周同学好像没怎么在意。公诉人:在他们吃饭的时候你一直在场吗?方 燕:没有,我给他们把酒倒上后,就出去了,后来听到里面的争吵声,才又进去的。公诉人:周同学为什么要跟黄坤吵架,你知道吗?方 燕:这个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把你进去后看到的情形再复述一遍。方 燕:好的。 我听到包间内吵的很厉害,就进去劝阻。 进去后,我看见,黄坤脸色发白地捂着胸口,就劝周同学说:“他是不是身体不好啊,你们不要吵了”。但周同学根本不予理睬,还说让我不要多管闲事,赶快走开。张同学也说:“没事,他只是酒喝多了,你快出去吧。”我见劝阻无效,便去二楼请我们老板刘刚过来调解。当我与老板进来时,发现周同学和张同学已经走了,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经没气了。于是,我们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报了警。 公诉人:在你进去后,张同学是否劝阻过他表哥周同学?方 燕:没有。 公诉人:在你进去劝阻后,周同学有没有收敛其行为?方 燕:没有,他根本就不理会我,还在继续骂。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对证人方燕的证言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诉代人:没有。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一:需要。证人方燕,你能从黄坤脸色发白、手捂胸口的症状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吗?方 燕:不能,我只是觉得他可能哪不舒服了。 辩护一:周同学和张同学有没有动手打被害人黄坤?方 燕:我进去的时候没有。辩护一: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辩护二:需要发问。证人方燕,你是否看见过张同学给黄坤敬酒?方 燕:我在的时候没看见,出去之后就不知道了。辩护二:方燕,你进去的时候只是看见周同学一人跟被害人黄坤在吵吗?方 燕:是,就周同学一个在吵,张同学只是在旁边站着。辩护二:你是否知道张同学推了黄坤一下?方 燕:当时我还没有进去,所以我不知道。辩护二: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周同学: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张 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员:请证人方燕退庭。(方燕退庭后)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刘刚到庭,就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未对被害人黄坤履行救治义务的事实作证。审判员:请法警带证人刘刚到庭作证。审判员:(刘刚到庭后)证人刘刚,把你的基本情况陈述一下。刘: 我叫刘刚,今年38岁,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九龙小区62号 ,是吉岗大酒店的经理。审判员: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刘: 我不认识他们。审判员:证人刘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刘: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审判员:证人刘刚,你把当天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遍。刘刚: 12月22号晚上七点左右,服务员方燕跑到我办公室说一楼2号包间内的客人吵的很厉害,请我下去看一下。当我和方燕进去时,看到只有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不行了。于是,我赶紧让方燕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我报了警。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审判长,不需要。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诉代人:没有异议。审判员: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刘刚发问。两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一:谢谢审判长,不需要。辩护二:不需要。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证人刘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周同学: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证人刘刚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张 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员:请证人刘刚退庭。(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这里有物证一件,由宁安市公安局移交本院。该证据证明被害人黄坤的确患有心脏病。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药品)这是从被害人黄坤手提包里找到的治疗心脏病的特效药“清恤通栓胶囊”。药品说明书表明:该药产品性能为活血化瘀、镇静安神;用于冠心病引起的心绞痛、 胸闷、心悸、头昏、失眠等症状。审判员:请法警将此物证向法庭展示(顺序为附带民诉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最后交回公诉人)。审判员:(待展示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异议。我丈夫随身带的就是这个药。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诉代人: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周同学:我没见过这种药。张 迪:这种药我没见过,黄老师当时有没有带这种药,我也不知道。 审判员:两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一:有,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与黄坤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辩护二:有,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被告人户籍证明两份,见侦查卷第7页、第8页。该书证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确实。第一份:周同学,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医科大学07届毕业生,无业,住宁安市常远县东街32号。第二份:张同学,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502室。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异议。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诉代人: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周同学: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张 迪:听清了,没有意见。审判员:两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一:没有。辩护二: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和一份鉴定结论,见侦查卷第2页、第24页。该证据证明,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与被害人黄坤确实到吉岗大酒店吃过饭,同时还喝过酒。·第一份 现场勘查笔录:吉岗大酒店一楼三号包间,桌子上有空酒杯三个,均有酒味;筷子三双,均已用过;装有328毫升白酒的酒瓶一个。现场无打斗痕迹。·第二份 指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员:经鉴定,现场的三个酒杯及筷子上分别留有周同学、张同学、黄坤的指纹。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异议。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诉代人: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据是否听清?有无意见?周同学: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张 迪:听清了,没有意见。审判员:两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一:没有。辩护二: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有宁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见侦查卷第46页。该证据证明被害人黄坤确系心脏病突发死亡。宁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宁公刑法字(2007)第78号。被检验者:黄坤,男,48岁,住宁安科技大学14号家属楼三单元408室 。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胃内融物含有乙醇,经分析死者在死前一小时内曾摄入酒精度为52%的白酒约20毫升。被检验者心脏冠状动脉主要分支的近段,距主动脉开口约5cm的范围内,出现脂质和含脂质的巨吞噬细胞浸润,内膜增厚呈现大量黄色斑点,病变累及内膜全周引致血管腔梗阻,导致心肌供血供氧量严重不足。结论:黄坤系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突发,抢救不及时致使心脏骤停死亡。检验人:姜伟(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异议。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诉代人: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尸检报告是否听清?有无意见?周同学: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张 迪:听清了,没有意见。审判员:两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一:没有。辩护二: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于明秋:没有。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诉代人:有。这里有书证一份,由宁安市人民医院开具。证明被害人黄坤已有7年的心脏病史。该病例显示:自2001年以来,被害人黄坤在宁安市人民医院多次治疗冠心病,其中有5次是因心脏病突发就诊;到其最后一次即2007年12月19日就诊为止,病情仍无好转迹象。审判员:两被告人对此病例有无意见?周同学:没有。张 迪:没有意见。审判员:两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一:没有。辩护二:没有。审判员: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诉代人:审判长,举证完毕。审判员:两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周同学:没有。张 迪:没有。审判员:两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辩护一:有。辩护人有当天我的当事人与黄坤喝过的酒的包装纸部分,由吉岗大酒店的工作人员提供。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当天所喝的是酒精度52%的白酒,很容易导致人的头脑不清醒。审判员:请法警将此证据向法庭展示。(由一名法警将证据按被告人、公诉人的顺序向法庭展示)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案发当天你们喝的是不是这种酒?周同学:看不清楚,(拿近后)是这个酒。张 迪:是的。审判员: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意见?公诉人:有。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公诉人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该证据的客观性,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周同学所喝的是酒精度为52%的白酒,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周同学当时究竟喝了多少这种酒。辩护一:根据当时张同学和黄坤所喝的酒的量以及酒瓶中剩余的酒量,可以推知,周同学当时所喝的酒约130毫升,已足以致我的当事人不清醒。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你们有无异议?于明秋:有。我丈夫的心脏病是由于两被告人的辱骂才发作的,跟喝酒没有关系。诉代人:有,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缺乏证明力。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二:没有。审判员:辩护人继续举证。辩护一:被告人周同学的毕业成绩单一份。这份成绩单显示:被告人周同学在校期间所学的十五门专业课程中,有九门是补考以后才及格的。证明我的当事人对于医学知识的掌握很不完善。审判员: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意见?公诉人:没有。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你们有无异议?于明秋:没有。诉代人:有,代理人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张同学学习不好,并不能证明他没有心脏病方面的知识,更不能证明他不知道心脏病发作的症状。审判员:两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意见?周同学:没有意见。张 迪:没有。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二:没有。审判员: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辩护一:举证完毕。审判员:被告人样兆辉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需要出示?辩护二:没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故意杀人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首先,从犯罪主体方面看,被告人周同学和张同学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对被害人黄坤实施了辱骂、推搡等行为,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并在黄坤倒地时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还继续对其辱骂同时扬长而去,使被害人黄坤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第三,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和推搡,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而心脏病发作。在黄坤倒地之后,两被告人应当而且有能力预见其有生命危险,但是两被告人却并没有停止对其的言语攻击,也未履行作为义务,对其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在明知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扬长而去,放任了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完全是间接故意的表现。第四,从客体方面来看,两被告人的辱骂、推搡和不作为,对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已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综上,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周同学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周同学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虽然也是造成被害人黄坤死亡的原因之一,但考虑到其情节较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何意见?代: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本案定性准确,两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认为,定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周同学自行辩护。周同学: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黄老师的死亡与我没有直接关系。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代我发表。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宁安市天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同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我认为本案被告人周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周同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公诉方指控的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是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而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周同学在主观上并没有对黄坤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因为我的当事人就根本不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即便黄坤在喝酒前说过他心脏不好,但根据常理来判断,我的当事人将其理解为黄不喝酒的托词,完全是合乎情理的。退一步讲,仅凭黄坤的一句话我的当事人又怎么能断定他就有心脏病呢?难道说自己心脏不好的人就一定有心脏病吗?后来,尽管黄坤出现了脸色发白等症状,但这也不能成为我的当事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必然条件。因为从我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周同学的成绩单来看,我的当事人在校期间因沉迷网络,各门功课成绩都很差,专业知识极为欠缺,对心脏病发作的症状并不清楚。另外,当时我的当事人喝了约130毫升度数高达52度的白酒,思维已受到酒精的影响,而且心情很不好,其意识和情绪均处于非正常状态,根本无法对黄坤的反应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本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判断不出黄坤患有心脏病是完全正常的。其次,既然周同学根本就不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那么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周同学的故意杀人罪,纯粹就是无稽之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的当事人与黄坤属师生关系,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道理,我想我的当事人应该非常清楚,难道我的当事人为了一个考试竟要费尽心思的弑“父”不成。再从客观方面来看,我的当事人请黄坤吃饭要是为了害他的话,为什么还要叫上张同学呢,难道他是唯恐别人不知道他的“杀人行为”?至于周同学给黄坤敬酒,完全是出于对黄坤的尊敬,即便是另有目的,那也仅是为了希望黄喝了酒之后能够答应帮他通过补考而已,又怎么会是为了将其致死才让其喝酒的呢?假设周同学知道黄有心脏病,那也不能断定他就一定知道喝酒能使黄坤死亡啊!第四,就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同学在黄坤倒地后有作为义务的说法,本辩护人难以苟同!首先,案发当晚,周同学在与黄坤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于气愤而离开了吉岗大酒店。虽然事先周同学已看见黄坤产生了不适的反应,也看到了黄坤倒在了地上,出于道义周同学确实应该将其送往医院,但当时的情况是,双方已争吵的不可开交,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而离开现场,也是符合情理的。其次,从法律方面分析,我的当事人与黄坤只是在一起吃饭而已,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另一方面,周同学与黄坤仅为师生关系,在职务方面我的当事人也没有作为的义务。因此,说我的当事人对黄坤的死亡负有不作为责任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周同学的行为与黄坤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黄坤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被告人周同学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四年的大学生活,他因沉迷网络而荒废了学业,最终迫不得已,用这种非常不正当的手段来取得学位证,可以说是自食苦果。对于恩师的死亡我的当事人也是痛心不已。我想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引起每个大学生的反思。上述辩护意见,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予以采纳,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周同学一个清白,并通过本案的审理给社会一个正确的导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张同学自行辩护。张 迪:我根本就不知道黄老师有心脏病,况且我也没有参与争吵,所以黄老师的死亡与我没有关系。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安市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同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我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受理此案后,我认真的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的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时,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访问,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以及被告张同学所进行的符合情理的辩解。根据这些情况,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同学犯故意杀人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根据这一理论,间接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这种犯罪有三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死亡;2、客观上,行为人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3、结果上,确已导致他人死亡。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全部具备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张同学案发前与黄坤根本就未曾谋面,因此客观上就没有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的可能。尽管在酒桌上黄坤曾说过自己心脏不好,但公诉人仅以此来断定我的当事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未免太过牵强了吧?!其次,被告人张同学并没有放任黄坤死亡结果的发生。黄坤的心脏病突发的死亡结果不管是何因所致,在当时情况下我的当事人都是难以预见的。当时的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只看到了一个喝了酒的人倒在了地上,难道这就要我的当事人预见到黄坤会死亡吗?既然我的当事人不知道黄坤会死亡,那公诉人所述的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又从何谈起呢?第三,黄坤的死亡确属事实,但公诉人言之凿凿,认为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就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的说法,本辩护人实难认同!我们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未准绳”,那么我想请问公诉人的是,有那条法律规定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就是导致黄坤死亡的原因呢?从以上几点来看,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与公诉人起诉的故意杀人的罪名,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至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同学对于黄坤的死亡负有不作为责任的说法,辩护人认为张同学虽然在黄坤倒地后离开了现场,但是正如上述,此前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黄坤倒地以后就会死亡。更为重要的是,我的当事人与黄坤仅仅是第一次见面,并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从法律上看,我的当事人也没有作为的义务。公诉人这样认定根本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员: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所反应的基本事实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基本观点,本院现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总结如下:1、 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是否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3、 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有没有不作为的责任;审判员:对本法庭总结的上述争议焦点,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有无意见?周同学:没意见。张 迪:没有意见。审判员:下面,请控辩双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意见需要说明,下面就 两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作以答辩。第一,关于两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作为已经接受高等教育和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对一个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老师进行威胁、推搡、辱骂导致其心脏病发作,最终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行为,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已是昭然若揭的。被告人周同学在看到被害人有病发的表现时,不但不停止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反而得寸进尺,变本加厉,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心脏病发的结果。在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倒地时,周同学完全有能力施救,但其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救治被害人的措施,反而拉着被告人张同学离开了现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被告人张同学,虽然没有像周同学那样辱骂被害人,但其对被害人的推搡行为,却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造成了更大的刺激。要知道被害人是一个心脏病患者,而且,在服务员劝架时,张同学却故意将其支开,明显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被害人倒地时,张同学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救助,但他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跟着周同学离开了现场,故意放纵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第二,关于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知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的问题。周同学作为一个医学专业的学生,即使其对专业课程掌握较差,但在一个医学院校呆了四年的人,最基本的医学常识肯定是有的。更何况心脏病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疾病。而且被害人喝酒前明确说了自己心脏不好,后来又表现出了心脏病发作的症状。所以,被告人周同学是完全能预见到被害人有心脏病这一事实的。张同学作为周同学的表弟,首先,我们不能排除的就是周同学有告知其黄坤患有心脏病这一事实的可能。再者,被告人张同学也承认被害人说自己心脏不好时他在场,而且,被害人病发时他也在场,这又怎么能说他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呢?第三、关于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及其辩护人提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1. 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有阻止死亡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种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没有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义务(非道德义务),则其就根本不具备成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本案中,李杨二人均有这样的作为义务。在已经知道黄坤心脏不好的情况下,应该停止对其实施辱骂、威胁和推搡。而且在黄坤晕倒在地后,负有施救的法律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所谓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据此周同学,张同学二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具有分析客观环境的能力,并且具有对黄坤进行施救的可能,况且周同学为医学专业学生,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二人消极地不履行对被害人黄坤的施救义务,从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李杨二人的不作为造成的。所以,被告人的不作为与黄坤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的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周同学:有。我当时确实不知道黄老师有心脏病,对于黄老师的死亡,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但恳请法庭判我无罪。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一:有的。辩护人还有几点意见需要补充。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刚才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有不同的意见需要发表。一、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周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辩护人对此仍持有异议。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辩护人在第一轮辩护中,已经做了阐述。辩护人在这里要提醒公诉人注意的是,杀人是要有动机的。纵观此次事件的全过程,被告人周同学作为黄坤的学生根本就没有要致黄坤于死地的理由。公诉人认为,周同学明知黄坤有心脏病,在黄坤拒绝了周同学的要求时,便用言语刺激黄坤,使其心脏病发作,然后扬长而去,最后致黄坤死亡。这样的主张是想当然的,缺乏证据的证明。辩护人在第一轮的辩护中,已经阐明,周同学根本没有杀人的故意。首先,周同学事前根本不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当时的主客观因素也无法使其预见黄坤的死亡。其次,周同学请黄坤吃饭的目的,只是让黄坤放他通过考试而已,其主观上根本没有杀人的预谋,更没有杀人的动机。第三,周同学是个性格耿直的人,黄坤拒绝了他的要求后,他只是一时冲动,骂了黄坤几句,但是并没有杀死黄坤的意思,如果他要杀死黄坤,在黄坤拒绝后他就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为什么还要与黄坤争吵长达几分钟呢。第四,在黄坤倒地时,周同学根据生活经验判断,黄坤是由于喝了酒才跌倒的,没有发生危险的可能,这才离开了现场;而不是像公诉人推测的那样,故意放任了黄坤的死亡。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周同学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更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周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周同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的说法有失偏颇。从开庭前辩护人的调查以及刚才法庭调查的结果我们知道,唯一能准确让周同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就是黄坤在喝酒前所说的他心脏不好这句话,但仅凭这一点是绝对不能断定周同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正如我在前面所说,心脏不好不一定就是有心脏病。再从后来发生的事实分析,黄坤口口声声说他心脏不好,但是在他病发时,他并没有向被告人寻求帮助,这就更加能使周同学相信,黄坤说他心脏不好是酒桌上的托词。因此,对被告人周同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认定是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公诉人刚才在公诉意见中再次提到,黄坤的死亡是被告人的不作为引起的,这纯属无稽之谈。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作为义务,何来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这种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应当实施行为而没有实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才是不作为。本案中,周同学没有这种作为的义务,他和黄坤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的师生关系,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关系或职业形成的关系。周同学在黄坤倒地时没有施救,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这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况且,先前的争吵是被告人周同学在黄坤倒地时离开现场的原因,周同学年轻气盛在争吵中很容易冲动。而他为了平息事态离开现场的行为反而体现出了他的成熟之处,怎么能将此行为认定为不作为呢?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同学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行为,黄坤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这已超出了我当事人当时的预见能力。所以,我认为周同学不构成犯罪。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张 迪:有。我仍然觉得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庭将我无罪释放,还我清白。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二:有的。辩护人还有几点意见需要补充。第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明显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的。在整个事件中,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因此,其主观上就没有故意之嫌。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张同学推黄坤的行为是黄坤死亡的影响因素,辩护人对这一点持有异议。一个人心脏病的发作与他被别人推得后退两步之间根本没有因果联系,张同学推黄坤这一行为也并不会导致黄坤的死亡。而且,刑法上也未规定将人推得后退两步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黄坤的死亡与被告人张同学推他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公诉人认定张同学推黄坤的行为是导致黄坤心脏病发作甚至死亡的原因之一的观点缺乏科学根据和法律依据。第二、张同学是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辩护人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首先,黄坤在喝就前确实说过他心脏不好,但并不能依次断定张同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因为心脏不好不一定就是患有心脏病;况且,当时张同学依照常理,很自然的将之理解成了黄坤不喝酒的托辞。再从后来黄坤的表现来看,黄坤手捂胸口、脸色发白的表现并非心脏病发作时独有的特征,被告人张同学又非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他又怎么能从这一现象断定黄坤有心脏病呢?第三、公诉人还是认定被告人张同学负有不作为的责任,这是想当然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之前已经说过,要构成不作为,首先要有合法的义务来源。我的当事人不是具有相关能力的医务人员,对黄坤也就没有救助的义务。其次,如果说黄坤的死亡是由张同学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这也是有悖常理的。因为张同学推黄坤,是为了避免他与周同学动手,况且,黄坤当时只是退了两步,而且能够以正常的状态跟周同学争吵长达几分钟,可见其身体状况十分良好。所以,张同学的这一行为并不是导致黄坤倒地甚至死亡的原因,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责任。故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我的当事人做出无罪判决。谢谢,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公诉人:公诉人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根本目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周同学:没有。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一: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你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张 迪:没有。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二:没有。 (审判人员做商量动作) 审判员: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于明秋:我希望法庭严惩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诉代人:(站起)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京医科大学教师,住南京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系被害人黄坤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南京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系被害人黄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王岚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同学,周同学,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南京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汉中路140号。被告人:张同学,男,被告人张同学,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南京农业大学学生,住南京农业大学20舍520室。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周同学、张同学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531600元,丧葬费7818.5元,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165元,住宿费200元,以上共计541783.5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22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同学为考试一事,协同被告人张同学巧言将被害人黄坤骗到了吉岗大酒店吃饭。席间,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心脏不好,却在被害人拒绝了被告人周同学提出的给自己“通人情”的要求后,对被告人实施推搡、辱骂等行为,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被害人心脏病发倒地后,两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更有责任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两被告人却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离开了现场。导致被害人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被害人的家庭不但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家人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人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因此请求给予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抢救被害人黄坤的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在医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00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证。 被害人黄坤的每月工资为2215元,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按二十年计算,两被告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531600元。宁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637元,按司法解释规定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当赔偿丧葬费7818.5元。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165元、住宿费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承担赔偿人民币541783.5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人请求法庭支持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 黄昊2008年4月21日审判员:两被告人可以就原告方的意见进行答辩。首先,由被告人周同学进行答辩。周同学: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我无话可说。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可以进行答辩。张 迪:对于黄老师的突然病逝,我深表遗憾。但我认为,黄老师的死跟我无关,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员:下面,两辩护人可以答辩。首先,由被告人周同学的辩护人进行答辩。辩护一: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与法律不符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因此,原告方以黄坤每月的工资为标准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其次,我认为,我的当事人虽已毕业,但至今未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其父母虽然愿意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均为下岗工人,经济十分拮据。因此,对原告方的巨额赔偿请求,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完全偿付的能力。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我当事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张同学的辩护人进行答辩。辩护二:辩护人的意见与我的当事人张同学的意见一致。第一,我当事人推黄坤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其与黄坤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第二,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黄坤的死超出了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完全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法庭按照事实与法律,驳回原告方对我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于明秋:没有。诉代人:原告之所以要提出高于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请求,其目的不在于实际获得多少赔偿。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被告人能够全部赔偿,也不能弥补被害人的家人因此而遭受的巨大痛苦。原告人提出这样的赔偿请求,其象征意义在于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审判员:两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一:没有。辩护二:没有。审判员:好。诉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同意调解?于明秋:我不同意。诉代人:不同意。审判员: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已经失去了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的基础,法庭调解失败,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故意杀人案] (十四)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周同学,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周同学:我承认,我骂黄老师是不对的,我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黄老师现在不在了,我想向他道歉已经没机会了,所以我希望黄老师的家人能够接受我的道歉(转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黄昊,真诚的说:“对不起!”,接着鞠躬。)但是,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张 迪:我认为我没罪,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审判员: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到庭外候审。·评议、宣告判决阶段·审判员: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由一名法警依次收取控辩双方的证据,交回书记员)。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坐下后,书记员将证据、庭审笔录带出法庭,参加合议)【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审判员:(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上法庭。审判员:(两被告人上庭后)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学作为医学专业毕业生,根据事先被害人对自己心脏不好的明确告知,以及后来被害人病发的表现,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黄坤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在被害人黄坤病情发作倒地后,被告人周同学完全有预见被害人发生危险的可能,但其却未履行救治义务,放任了被害人黄坤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同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同学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同学推被害人黄坤的行为与被害人黄坤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具备预见被害人黄坤可能死亡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同学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周同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被害人黄坤的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其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2007年宁安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考虑到被告人周同学的实际赔偿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酌情赔偿。被告人张同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坤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张同学承担被害人黄坤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审判长宣布如下判决结果】一、 被告人周同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二、 被告人周同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黄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周同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 被告人张同学无罪,当庭释放。四、 被告人张同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梁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左 右                   审 判 员: 张同学                   代理审判员:吴秋婉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南京市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 吴秋婉审判员:请大家坐下(待坐定后),被告人周同学听清没有?周同学:听清了。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是否听清?张 迪:听清了。谢谢审判长,谢谢法庭还我清白。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判决结果是否听清?于明秋:听清了。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审判员:被告人周同学,你是否上诉?周同学:我需要考虑后再做决定。审判员:被告人张同学听清没有?张 迪:听清了。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明秋,你是否上诉?于明秋:我不上诉。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周同学带出法庭。现在闭庭。(敲法锤)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责任编辑:彭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