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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D打印技术”谈著作权保护

来源:彭家新 作者:彭家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随笔 图片引自:http://www.ifanr.com/172010 从“3D打印技术”谈著作权保护我们要为饥饿的人们打印食物。我们的目的是不仅仅提供打印配方,还提供食物成品。 ——海盗湾注:晨,课上遐游,忽念3D打印,灵感乍现,遂成此文。20多年前,喷墨打印机的出现,
法学随笔 图片引自:http://www.ifanr.com/172010 从“3D打印技术”谈著作权保护我们要为饥饿的人们打印食物。我们的目的是不仅仅提供打印配方,还提供食物成品。 ——海盗湾注:晨,课上遐游,忽念3D打印,灵感乍现,遂成此文。20多年前,喷墨打印机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计算机上虚拟的文本搬到现实中。而现在,3D打印技术的应用,则是完全颠覆了人们的想象,几乎凡是存在的东西都可以通过 3D 打印机复制出来。在3D打印技术正在为人类打印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的同时,会不会引发继共享音乐、电影等知识产权的新一轮风波。本文学生从3D技术的原理出发,针对这项技术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有所裨益。一、3D打印技术原理3D打印(3D printing),属于快速成形技术的一种,它是一种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堆叠累积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即“积层造形法”)。过去其常在模具制造、工业设计等领域被用于制造模型,现正逐渐用于一些产品的直接制造。特别是一些高价值应用(比如髋关节或牙齿,或一些飞机零部件)已经有使用这种技术打印而成的零部件,意味着“3D打印”这项技术的普及。该技术在珠宝,鞋类,工业设计,建筑,工程和施工(AEC),汽车,航空航天,牙科和医疗产业,教育,地理信息系统,土木工程,枪支以及其他领域都有所应用。普通打印机可以打印电脑设计的平面物品,而3D打印机与普通打印机工作原理基本相同。3D打印先通过计算机建模软件建模,再将建成的三维模型“分区”成逐层的截面,即切片,从而指导打印机逐层打印。通俗地讲,普通打印机的打印材料是墨水和纸张,而3D打印机内装有金属、陶瓷、塑料、砂等不同的“打印材料”,是实实在在的原材料,打印机与电脑连接后,通过电脑控制可以把“打印材料”一层层叠加起来,最终把计算机上的蓝图变成实物。二、3D打印应用对著作权的冲击透过3D打印技术原理,我们可以看到3D建模和产品完成,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而建模,大致存在如下3种方式。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对要打印的物体进行3D扫描以得出三维设计图,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利用网上下载或者是自己设计的三维设计图,通过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体图形。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3D打印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而著作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但在实际的应用中,我们发现著作权法对3D打印的侵权约束存在明显弊端和不足。首先,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原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最基本的一种权利。根据各国著作权法对复制定义的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狭义复制权和广义复制权。狭义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同时也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已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这种行为为“异种复制”或“重制”。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是多份的权利”。对上述所谓“异种复制”或“重制”行为不加保护。我们反观3D打印建模的方式,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属于典型的复制行为。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扫描后得到的三维设计图,实质上是被扫描物体在计算机中的三维影像,是对原有产品全盘的抄袭、模仿,这种简单、机械复制行为,没有一丝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应保护的对象。“源始”知识产权人应当享有因扫描原物而得到三维设计图的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理应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但由于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上的复制权,对3D打印从立体到立体的这种打印方式缺少有效的规制,不得不说是著作权立法所应急需弥补的漏洞。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此方面侵权问题。最后,从平面到立体的方法,也给以著作权法巨大冲击。我国现行著作法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列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但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工程和产品本身(对于工业设计的立体表现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业设计进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设计实体和物质产品的实体不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工业设计的作用。3D打印依据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三维图形来打印产品。著作权仅仅保护打印前的图形,却不对打印后的产品加以规制,难免有失妥当。即使在维权过程中,以三维设计图侵权抗辩,亦增加了诉讼成本。按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工业设计从图形到模型,以及按照图形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由此推之,3D打印机从打印一开始就受到《伯尔尼公约》的约束。学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因为,尽管工业设计图(包括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模型和产品实物各自的最终表现形式不同,支持它们分别表现的物质材料不同,但是从图形、模型到实物形态,相互之间显然存在一种一一对应的同构同形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可以使图形、模型和实物之间互相转换,互为表现形式。虽然不同形式的最终成果可以是不同的人完成的,但是所有形式都是工业创作人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保护。三、著作权法修改:曙光耀前途我们惊喜的看到,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有这样一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 … (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制作的三维作品;… …
责任编辑:彭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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