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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没有名誉权

来源:北京于伏海律师 作者:北京于伏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没有名誉权于伏海昨天在某微信群读到一篇文章,是四川省网络作家主席周小平批驳各路大V的,这篇文章谈到了“已经去世的人”的名誉和名誉权。周小平主席批评贺卫方教授是法盲,因为贺卫方教授发微博说死了的人是没有名誉权的,周小平主席就
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没有名誉权于伏海昨天在某微信群读到一篇文章,是四川省网络作家主席周小平批驳各路大V的,这篇文章谈到了“已经去世的人”的名誉和名誉权。周小平主席批评贺卫方教授是法盲,因为贺卫方教授发微博说死了的人是没有名誉权的,周小平主席就把网友跟帖谩骂贺卫方教授已经作古的亲人的帖子截屏后发出来,以此证明死者也是有名誉权的,周小平主席的文章说贺卫方教授最后删除了这些帖子。关于名誉权,中国大陆的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提到“名誉”的,可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此法条,我们只关注这里面的“公民”,“法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公民享有名誉权”,我认为,这里说的“公民”,应该指的就是“人”,即“自然人”,不管是什么样的人,都享有名誉权,不论性别,不论国籍,不论出生,不论高矮胖瘦丑与美,也不管是正人君子还是流氓小人甚至是罪大恶极的服刑犯,都享有名誉权。刑事判决里,法院可以依法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但是绝不可能剥夺一个人的名誉权。但是,人的寿命再长,也终究会有死去的一天,人死了后,还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呢?我们无法通过上述法条作出判断。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公民”或者“人”的概念,并不能必然排除死去的“公民”或者“人”,它们的外延必然包括死去的“公民”或者死去的“人”。“死人”也是人,这个观点,我想应该没有人反对吧。如果承认“死人”也是“人”,那死人也应当享有名誉权了。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对“名誉权”作出法律上的限定,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书籍,《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对名誉和名誉权是这样说明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的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由于名誉权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说名誉权是人格权,是因为他与人的自然属性相联系,名誉是随着自然人的出生而存在,伴随法人的成立而存在。一个婴儿出生后,虽然还不会说话,不会与别人沟通,但他却有了周围邻居对他的评价,比如这个小孩很机灵等,虽然这些评价并不一定正确和全面,但它确实客观存在的。所以,民法理论将名誉权归为人格权。上面有一句话是“名誉是随着自然人的出生而存在”,根据这句话,能不能推断出“名誉是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失”的结论呢,显然是不能的,上面那段话也没有作出这样的结论。翻翻其他的教科书或者学术方面的书籍,也并未发现确切地认为“死者是没有名誉权”的结论。那么,死者到底又没有名誉权呢?我个人认为,死者应当享有名誉权。对此,我想阐发以下两点:第一,死者的名誉权实际上基于死者身前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产生的权利,一个人的身体死去了,甚至火化后变成灰烬了,但是死者身前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内容是不会化成灰烬的,这些内容在活着的人群中依然会真实而客观地存在着,既然死者的名誉还在,那死者的名誉权就一定还在。第二,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实际上为了保护生者的名誉权。我们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每个家庭又是又一个个的人(即家庭成员)组成的,每个家庭都避免不了家庭成员的逝去。每个家庭的家庭成员都享有名誉权,家庭成员的名誉对家庭来说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家庭成员的名誉受损,就会给家庭带来不利的影响,即使这个家庭成员已经去世,比如张三的爷爷,身前热心慈善,死后却常常有人无端指责张三的爷爷曾经跟他帮助过的一个女大学生发生不正常的性关系,这种指责势必会影响张三家庭及张三家庭的其他成员。这虽然侵犯的是死者的名誉,但损害的却是死者还活着的亲人。因此,为了保护死者亲人的权利,死者的名誉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上述两点,我建议尽快通过法律明确死者的名誉权。当然,在通过法律明确死者名誉权的同时,也必须通过法律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死者如果身前是国家县级以上的官员,公众可以就死者的名誉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众对死者的负面评价甚至是羞辱性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死者如果身前是社会名人,比如影视明星,公众可以就死者的名誉享有言论相对自由的权利,公众对死者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公众对死者的负面评价应该有所节制,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应根据实际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构成侵权或者不构成侵权的裁判。第三,死者身前如果既是县级以上官员又是社会名人,那就只依据其官员的身份作出裁判。总之,只有对死者的名誉权特别是对死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人的名誉权作出法律上的安排,类似于史学上正常的学术争论才不会被法院为了某种政治上的需要裁定为侵犯死者名誉权,也才不会有很多毛泽东的崇拜者也要去法院起诉那些批评毛泽东的人,如此,法律的才能归法律,学术的才能归学术,公众在对死者的评价上也才能有一个确切的“言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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