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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规 山东 行政许可 行政收费 城市道路 标准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
法规 山东 行政许可 行政收费 城市道路 标准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后)要求,现将我省制定的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交纳占道费。 二、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贸市场和纳入公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暂不交纳占道费。 三、占道费由各市、县的市级和县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收取费用用于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占道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或管理费。 四、占道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票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储存。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字[1993]410号)规定和要求,原省建委于1993年下发《关于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费标准的通知》,并于1998年对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定额山东省估价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额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各市、县(市、区)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适当增加收费种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决定对以下挖掘项目实行政策性加收:1.新建道路: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2.计划外挖掘:已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的市、县(市、区),对于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3. 违章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或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开挖,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掘路修复费,并赔偿相应损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附件: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1日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道路类型1998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调整后收费标准(元/平方米)1主次干路沥青路面3005602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2604503条(料)石路面 5004彩色沥青路面 5805水泥混凝土路面4005006彩色方砖 2407人行步道方砖 2208砂石路面60100注: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责任编辑: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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